〣各国法律关于强奸罪的行为模式略有不同,有的国家不要求强奸行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手段,只要违背被害人意志便可成立强奸罪;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了麻醉作为强奸手段。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行为模式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〣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〣外国人被A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果需要审查逮捕,由A地检察机关办理;但最终的审查起诉和审判不一定仍由A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应当具体根据当地确定的“外国人犯罪集中管辖”规定,决定由相应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一、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辖区内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综合考虑办案质量、效率、工作衔接配合等因素提出,分别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同意后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〣普通外国人犯罪、外国人犯普通刑事案件,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无须事先征求外事部门意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理,只需将处理结果通报备案即可。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七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〣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只能聘请中国律师担任辩护人;外国人不得担任辩护人,除非其系涉嫌犯罪行为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〣“吴某凡”虽然国籍上是加拿大人,但是完全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为其配备翻译。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〣“吴某凡”造成的代言损失等商业损失,相关商家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限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这是一个强奸案件,商家不是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〣“吴某凡”事件如果进入审判程序,由于强奸案件可能关涉个人隐私,故不能公开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〣如果“吴某凡”的经纪人参与谋划整个事件,其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〣外国人犯罪时,法院可以单独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是“一律”驱逐出境。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需要先在中国服刑完毕之后再驱逐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作者 | 田银行律师
恒和信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部部长
田银行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业务案件400余件,其中经济犯罪类案件240余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田银行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求得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办理的杨某某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案被评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五十周年该院审理的十大案件之一。在我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仅万分之一的情况下,获得两份无罪判决书。每年承办的案件中,均有多起案件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