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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涉外婚姻风险浅析

发布日期:2021-11-1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经济蓬勃发展,中国民营企业家已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已形成三分天下有其二的格局,占据着中国经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现今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中国民营企业家创造财富、拥有财富、管理财富,最终实现财富传承,是财富历史中一脉相承的命题。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第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年龄普遍到达50-70岁,中国民营企业家现阶段无一例外地面临家族财富传承的重大考验,不仅包括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问题,还包括核心价值观、家族治理等精神文明财富与接班人的传承等问题。

当然,笔者在深入研究财富传承课题的同时,也明确注意到广大“创一代”们通过其艰苦的创业奋斗,创造、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财富,他们对于子女教育也有着相当的认识水平,我国优秀的“创一代”企业家中相当一部分,尤其是长江三角洲、北京、广州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和城市的企业家们,当年不惜为其二代子女花费高昂学费送出国门接受西方文化教育,与此同时,这些先富起来的企业家们的“二代子女”选择涉外婚姻的数量逐年曾增长趋势。这种现象使得我们的“创一代”虽年事已高,不但仍然面临着独自坚守岗位、无人接班的尴尬境地,甚至其与接受西方教育子女价值观等大相径庭,二代子女的涉外婚姻问题成为了困扰中国民营企业家们的一道“心病”。

如何为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子女“涉外婚姻”做好家族财富传承中的“危机管理”,这是新时代私人财富管理律师面前的“新命题”,这也是新时代要求我们律师务必为中国民营企业家财富安全与传承做好“风险规避”法律导航系统,更是我们青年律师法律服务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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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共图片库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依法缔结的婚姻。但从目前来看,随着国人外语能力的大幅提高,以及涉外婚姻主体高学历的特点,婚嫁的主体已呈多元化的特点。但与此同时,此类婚姻的离婚率也在不断上升。据上海民政局的最新统计数据,上海的涉外婚姻数量正在稳定增长。2006年,上海市共办理涉外婚姻登记2960例,比上一年增长22.97%。然而,2006年的涉外婚姻离婚数也增加到了355例。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涉外婚姻共涉及55个国家和地区。由此可见,中国民营企业家务必在子女的涉外婚姻问题上做到“未雨绸缪”,以免陷入“富不过三代”之魔咒,使得自己辛苦打拼大半辈子的心血和产业因一场子女的涉外婚姻而“付诸东流”。

在中国,高净值人士为了解决婚姻风险最普遍最直接常用的工具之一无外乎“婚姻财产协议”,可以规划设计通过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多种协议搭配组合最大程度上为高净值人士的婚姻财产保驾护航。但是,涉外婚姻则不然,涉外婚姻财产纠纷难判定就是涉外婚姻最大的风险问题。

首先,家族财富传承除了我们讲的物质财富(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传承,要保持一个家族的兴旺发达,更为重要的是这个家族的精神文化方面的传承,古人云:“以德遗后者昌”,意即社会资本、智慧资本、人力资本和家族资本的的传承是实现家族传承的根本和高层次资本。但高净值人士或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二代子女”涉外婚姻却使得家族精神文化的传承问题更为复杂和困难,毕竟东西方文化差异、家庭或者家族的价值观、理念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想要实现家族文化的传承确实难上加难。

其次,在底层的物质财富传承领域,为了规避家族涉外婚姻的财富安全与传承问题,涉外婚姻夫妻财产即使约定协议的公证在各国实践中亦存在较多问题,一方面各个国家之间是否相互认可,另一方面即便认可,不同的国家公证用的语言文字不同,到他国可能还要经过翻译,这个可能也需要公证,有的可能还要经过当地使领馆的认可,繁杂的程序无疑就为涉外婚姻的财产协议多增了一道不确定性的风险。

再次,按照中国法律和绝大多数人头脑里的理解和认识,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在婚姻生效之后一方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那些财产按说应该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事实上,在涉外婚姻中未必可以那样当然的解读,因为从世界各国范围内看,夫妻财产制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而法定财产制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两种形式,像美国有些州可能实行共有财产制,有些州则实行分别财产制,所以涉外婚姻中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判断的差别可能还是很大的。还有,涉外婚姻案件处理经常遇到的另一难题就是双方均为外籍,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由于管辖权原因可能中国法院不予受理,所在国法院可能也不予受理,还有就是国外一方下落不明,再加之如财产调查受限,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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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共图片库


鉴于此,针对涉外婚姻大家所关心的相关问题,笔者还做了如下梳理:

一、关于涉外婚姻离婚时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分割问题,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我们可以做如下解读: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二、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三、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法》”)规定的下列原则确定涉外婚姻选择法律适用:(1) 若夫妻有约定选择法律适用,从其约定。(提醒:夫妻不能随意选择法律,只能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 若无法律适用约定,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3) 若无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夫妻共同国籍国法律。

综上, 对于那些尚未来得及做足财富传承规划准备就确已出现纠纷又没有夫妻财产约定,选择在哪个国家或哪个地区来解决婚姻财产问题就至关重要,一般说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最多的地区,或者说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区作为首选。但从家族财富传承(物质财富资产)的视角解析“二代子女”涉外婚姻风险,面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二代子女”涉外婚姻,我们企业家们能做的无疑是事前的规避大于事后的弥补和应对,可以通过专业人士有针对性地筹划定制出涉外婚姻风险隔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夫妻财产约定),并有效的综合运用稳定成熟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保险”、“保险金信托”、“信托”(离岸或在岸)、“家族慈善基金会”等传承工具,在“二代子女”涉外婚姻确立前即对高净值人士或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家族财富做好事先的统筹规划,尽量避免涉外婚姻纷争难题和绕开风险“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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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想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共党员,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现任多家政府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大中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担任多家外资企业法律顾问,被聘为企业家私人法律顾问及明星艺人私人法律顾问等,专注于各类疑难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研究,常年深耕于高净值人士财富风险管理及财富传承的法律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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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文岚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执业以来,参与并负责多例大宗商品交易、债券发行和PPP专项法律服务,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和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包括工程建设、买卖合同等在内的诉讼案件,同时是成都市破产管理培训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