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材料行业是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风向口”,无论在项目投资或产业并购中都是关键投放目标。新发布的“十四五”远景目标规划中将新材料产业定位为新发展与新机遇,也明确要求:“污染防治力度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超额完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同时,当今环保法律体系日益严苛,因此在新材料行业中进行投资并购活动时,除了要考虑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的深刻影响。如何对新材料行业中进行投资并购的环保风险加以识别与防范成为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新材料行业 投资并购 环保法律风险
一、新材料行业发展与我国环保政策趋势
新材料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及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如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和先进复合材料等,具有技术密集、高附加值、深入研发投入以及国际广泛应用等特点。21世纪以来,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展开新一轮工业生产角逐,新材料产业作为制造基础被广泛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体系内,其中美国、欧洲、俄罗斯等传统强国仍处于领先地位。
随着中国在新一轮全球科技与产业变革参与程度的加深,制造行业从生产技术到产品研发都往“高精尖”方向蓄力,基础性材料产业由此获得发展动力。2009年以来,中国明确将新材料产业确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予以大力支持。从“十二五”到“十四五”,新材料产业被纳入国家发展总体规划,获得针对性统筹管理与系统性政策保障。此外还出台了《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中国制造2025》等文件作为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南,推动材料行业从“传统”到“创新”的变革,并在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国民经济发展、传统制造业升级以及国防军事建设等方面起支撑性作用。
同时,国内新材料市场发展壮大,产业规模持续增长,产值从 2011 年的 0.8 万亿元增至 2019 年的 4.5 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 21.2%。
作为国际经济竞争新的突破口,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期盼下,新材料行业正在迎来一波不断高涨的发展机遇,资本注入意愿较高,产业整合并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也是大势所趋。2015-2018年我国新材料行业投融资市场呈高速增长态势,2018年投融资金额约216.94亿人民币,数量80起;2019年开始资本趋于理性,投融资数量仅49起,金额约58亿人民币;截止2020年上半年中国新材料行业投融资事件60起,融资金额63亿元。
尽管新材料行业得到国家大力支持、获得飞速发展,但仍然暗藏一些问题。有别于传统工业生产模式,新材料行业属于创新驱动型产业,其生产对象、运用领域、技术手段都与创新高端方向挂钩,同时重视利用绿色生产技术满足环境友好发展需求。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一行业的生产与运营建立在旧有材料产业的基础上,其本质仍是重工业生产体系的一环。企业生产、研发及经营等各环节都涉及环境污染、能源监控、安全风险等重大环保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刑事追责、环境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出台法律,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而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关系与活动体系中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我国已经进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阶段。与此同时,不少新材料企业被爆出存在诸多环保问题,一旦爆雷,轻则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重则受环保行政处罚、降低信用等级甚至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环保成为新材料行业发展的一把“双刃剑”,保护环境、清洁生产则做强做大,污染环境、无视民生则必遭严惩。
本文拟结合国家环保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瞄准新材料行业发展特点,探讨新材料行业中投资并购的环保法律风险点以及如何防范。
二、新材料行业中投资并购的环境法律风险识别
(一)项目地址规划
1.项目选址是否与国家政策冲突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预防环境污染、恢复绿色生态是目前制造业发展的一大“紧箍咒”。拒绝把项目地址设立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区域内是避免环保风险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当结合国家绿色生态文明的环境政策大方向与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作以预判,提前规避风险。
为了实施烯烃抗氧剂催化剂项目,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在武汉出资设立公司。项目推进过程中,湖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不得在沿长江一公里范围内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正在审批的,一律停止审批”,该项目正处于长江沿江一公里内,显然无法继续推进,最终无奈终止投资。
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显示出国家进行生态治理的坚定决心。2020年末发布的《长江保护法》已经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沿岸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搬迁改造。2021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黄河保护法草案,黄河流域生态修复和健康发展也在稳步推进中。
因此对新材料产业进行投资并购时应当结合环境发展时势,综合考虑项目地址规划的潜在风险,如果目标项目设立在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生态系统重要保护区域则应审慎考虑。
2.是否进入地区企业生产限制名单
在国家环保督察的要求下,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攻克环境污染问题、提高产业能源利用率,自“十三五”以来,全国大范围系统化整治产能落后、安全隐患突出、环境污染严重的工业生产,不少工业大省如江苏、山东、广东等地都发布了企业关停、搬迁或改造计划,其中化工、印染、混凝土等新材料产业是重点关注对象。此外,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淘汰落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仍是目前工作重点。因此,在新材料行业中进行投资并购活动时,应当关注目标企业所在区域工业布局规划,多渠道了解目标企业是否在地区企业停产停业或关闭退出名单中。
笔者曾在一家建材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该公司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及销售,在初步调查中,笔者认为其经营状况良好。然而笔者又前往当地生态环保部门,通过查阅《规划区现有企业基本情况及环评建议汇总表》,发现目标公司被限制扩大用地规模和产能,并面临逐步外迁或关闭。环保工作人员还表示曾向目标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因此笔者提出目标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建议委托人放弃本次收购。最终委托人取消收购计划,成功规避上亿元经济损失。
(二)污染物排放与防治
1.重视企业环保生产机制
了解企业实际业务流程,确定主要产污环节,考察企业是否在全过程建立环保清洁生产制度。目前,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严禁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如果在收购过程中忽视这类风险,之后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以提高绿色生产水平。
2016年9月,渝三峡A表示将从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100% 股权,价格为30亿元。收购计划公告后,市场屡屡质疑宁夏紫光的环保资质,甚至引来深交所关注。渝三峡A承认重庆紫光部分项目确实存在违法超标排放废气、未批先建等问题,但是已经对宁夏紫光已投入5亿元用以改进环保工艺。之后受宁夏紫光业绩下滑等因素影响,渝三峡A终止收购计划,然而有观点认为,渝三峡A投入的5亿元环保工艺成本也是导致公司营业利润降低、收购压力增加的重要因素。
2.审查排污程序合规状况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排污企业应当依法持证排污,在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之后,定期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在调查这部分法律风险时首先应确定企业已经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且许可证未过期或临期,确保排污行为合法合规,使收购后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其次,企业应当按证排污,不乱排偷排,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如期缴纳排污费用。
如果收购阶段未对目标企业排污情况做完整全面调查,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给收购方带来损失。2021年3月6日,涂料领域龙头企业三棵树宣布收购廊坊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0%股权,然而不过两月就后院“起火”。5月13日廊坊富达被执法人员检测出环境违法,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3.摸底企业历史遗留污染
部分环境污染如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具有潜伏性和持续性,如果没有在风险调查阶段确保企业历年排污合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一旦污染被发现可能会追究现任股东责任,对企业声誉及健康经营也有重大影响。
2020年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1.495亿元收购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并与原股东签订交接协议书,约定红星物流因交接日(2020年8月31日)前的事由在交接日后新产生的所有损失全部由红星发展按原持股比例承担,与新股东无关。2021年2月执法人员对红星物流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2019年期间将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违规填埋,并处以罚款 69万元。
红星物流不服处罚并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上提出了由于股权变动,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应由原股东承担进行申辩,但因不影响对红星物流违法行为的认定,申辩理由未被采纳,青岛港只能接受行政处罚。
(三)核查已存环保法律风险
1.安全生产事故
近年来,新材料行业安全事故频发,火灾、爆炸、危险产品泄露等事件层出不穷。安全事故反映出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一旦发生,不仅给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停产停业,还可能损害个人身体健康引发刑事责任,危险化学产品泄露带来的环境污染也不可小觑,给企业在市场上的继续发展造成巨大舆论压力。
2021年1月6日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科创板上市并获受理,其主营业务是环氧氯丙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然而4月即申请撤回申请,上交所终止审核。
其上市失败可能跟企业内部环保风险管控不当有关。宁波环洋的环保风险点不仅在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造成的环境污染,还在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产品保存和管理的安全问题。2020年12月4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就之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紧急约谈宁波环洋主要负责人,并指出其内部存在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2.环境行政处罚
2019年,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6.28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18.78亿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企业环境违法通报制度,企业一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并进行网络公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使得项目审批、企业贷款以及上市等后续企业运营受限。如果目标企业存在被环保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则需要判断该处罚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新材料行业中投资并购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
(一)法律与文件双向参照
1.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查阅其他文件
首先使用企业内部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环保资质证明以及排污申请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查阅公司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就其中记录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说明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标准、企业自有检测数据对比,核查是否匹配;要求目标企业提供财务凭证,结合企业排污缴费收据进行核实;如果企业委托其他公司接受危险废弃物的,须核查相关资质文件,并结合废物处置的相关合同确定废物已经得到安全处置;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主体要求的,可以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查询2022年2月8日以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同时,由于在风险调查过程中大部分文件材料都由目标企业提供,一定程度存在隐匿或虚报风险,因此还需要调阅有关部门文件进行对照。结合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污染防治要求,确定该地排污标准,调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排污计划、建设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地方环保检测部门的环境抽查报告、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通报,确定企业未因环境违法违规受处罚;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必要时可引入环保部门或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信息,逐项判断企业受行政处罚的关键点以及可能性,进行重点核查。
(二)走访政府部门
网络信息披露具有延迟性和片面性,对于部分难以利用现有检索手段查询的资料,可以直接到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工作人员并查阅已公开的政府文件,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如地区企业关停、改造、搬迁计划;生态环境部门对目标企业的环评建议;企业污染物排放政府监测情况;企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纠纷与行政处罚;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有关安全生产守法情况的证明等,条件困难的可以利用电话咨询。
(三)企业周边实地勘查
在企业生产经营风险调查中,不乏书面文件“欣欣向荣”、实际问题无从体现的情况,因此需要利用实地勘察手段进行补证。
可以在生产场所周边进行调查,查看企业提供的排污通道信息是否属实,检查是否存在污染情况,确保污染物排放遵照地方排污细则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实际需要访谈周边企业及居民,了解该企业的环境口碑以及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如果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可能存在环境风险,还可以展开详细调查。
尤其应当关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长期污染问题,可以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污染情况检测,避免后续带来污染责任认定不清的风险。重庆农药厂旧址开发案例中,开发商在投并购阶段过分依赖当地政府相关文件做背书,未能实地深入开展环境调查、有效识别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最终背负巨大违约法律风险。
结 语
国家环境政策和新材料行业发展要求继续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清洁绿色生产,加快化解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因此资本在新材料行业领域内进行战略投资与财务投资时,要重视承担环境责任,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建立企业环保信用,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律师在公司投资并购的风险调查环节中,应当及时总结已有经验、研究最新环保政策,才能最大程度防范收购投资企业中的环保风险,在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下确保股权变动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李群河
恒和信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 李群河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李群河律师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工作于政府机构,具有丰富的政府部门工作经验。2004年至今,李群河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为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民营集团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工作和公司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作者|胡家馨
恒和信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