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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监管方向简析

发布日期:2022-02-15

摘 要

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无不在向互联网企业传递一个信号:国家监管部门对网络安全领域的监督日趋加强,技术与技术运用的合规问题将会成为各互联网企业经营过程中务必关注的重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中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中重点明确的监管方向包括:

➯ 新增不良信息防范抵制义务,多维度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

➯ 禁止滥用新闻信息或利用算法技术影响舆论

➯ 充分保障用户知情、选择权,避免“流氓”推荐

➯ 针对特定群体制定特殊保护机制

➯ 禁止对消费者在交易内容上设置不合理差别待遇

➯ 配套监管手段,明确处罚措施

本文拟将就《规定》中所重点明确的主要监管方向作出简要分析解读。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法条引用均来自《规定》内容。

➯ 新增不良信息防范抵制义务,多维度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

除禁止传播有害信息、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外,《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抵制不良信息传播的有效措施,提供了除“监管侧”以外的新渠道,充分发挥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于扼制不良信息传播的作用。

同时,为全面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在建立健全审查监测等管理制度外,新增了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与技术支撑的明确要求,使得合规要求在具体的实操层面得以落地。此外,《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定期从法律与伦理道德两个层面对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审核、评估验证,加强、提升信息安全管理技术。

法条链接:

第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02➯ 禁止滥用新闻信息或利用算法技术影响舆论

“热搜水军”、“买头条”、“标题党假新闻”、“控评”等词眼频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里,通过信息技术恶意操纵、控制舆论,诚然给网络市场的诚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2021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网络文娱乱象开展了“清朗行动”, 该次“清朗行动”着重于治理“算法”滥用,打击网络水军、流量造假、黑公关,整治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PUSH弹窗新闻信息突出问题,规范网站账号运营,整治网上文娱及热点排行乱象。

本次出台的《规定》,是首次通过明文规定形式对涉舆论类的算法推荐技术服务者进行了行为规范。其中,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行业提供算法提供服务的,除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外,禁止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也禁止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同时,对于普通算法推荐服务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

法条链接: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03➯ 充分保障用户知情、选择权,避免“流氓”推荐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用户对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知情权,且通过适当方式将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公示给用户。同时,沿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精神,《规定》强调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提供可以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还赋予了用户可以删除相关标签的选择权,对于给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规定》中也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最大程度上尊重和保护了算法推荐服务用户的自主权利。

法条链接: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04➯ 针对特殊群体制定特殊保护机制

无论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老年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还是骑手遭遇“无限制、远距离”强行派单,都已成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平台服务使用者之间不可避免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规定》对“用户权益保护”特别使用了一个章节进行规定的罗列(详见《规定》第三章)。

其中,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特别要求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不得推送不利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对于针对“老年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除强调相关服务给老年人带来便利性外,还特别针对了电信诈骗的识别与处理提出了安全性的要求;对以外卖骑手、闪送订单等依赖算法推荐技术派发工作订单的单位,对相关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也从注意保障劳动者的报酬、休息方面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

第二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05➯禁止对消费者在交易内容上设置不合理差别待遇

目前,因为信息数据的滥用,无论是旅游产品兜售类软件,或是网约车出行软件,都出现了“杀熟”现象,导致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市场不断出现负面评价。《规定》第二十一条特别强调了禁止利用算法技术,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价格、交易习惯上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同时,针对杜绝网络营销APP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也同样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得以体现。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06➯配套监管手段,明确处罚措施

本次出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特别指出,对于具有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名称、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同时,在前述服务提供过程中,如果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也应当履行必要的备案变更及注销手续。

而对于未及时履行备案相关手续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备案的,网信部门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除未按规定制定完成备案(含变更、注销)程序的,对于违反《规定》其他规范要求的,相关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具体的权益侵犯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或由网信部门、公安、电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信息更新、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处理。如相关行为涉及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如恶意使用虚假数据散布谣言、谎报警情、谎报疫情;违反《规定》向用户推送淫秽信息等)或构成犯罪(例如为网络赌场的开设恶意引流等)的,依法追究治安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原《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算法推荐服务者的处罚标准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该标准在目前的经济水平下,可能无法实现严格惩戒的目的,所以在最后正式出台的《规定》中,将罚款限额调整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也体现了国家对网络信息安全处理的高度重视。

法条链接:

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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