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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某公司未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XX字体作品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03-02

恒和信重视专业建设,强调以专业立所,夯实自身建设,秉持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为此,恒和信自2020年起举办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2021年,经事务所学术顾问委员会公正评选,第二届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结果公布。

今日推送三等奖获奖文书——赵萌律师《针对某公司未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XX字体作品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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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萌

恒和信律师


基本案情


顾问单位下属子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活动中无意使用了XX字体作品,收到了北京XXXX电子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律师函,由此所涉的相关法律事宜。

顾问单位接受并按照咨询意见书所述“建议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换更改侵权字体,并主动与北京XXXX电子有限公司就侵权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以避免赔偿责任的进一步扩大和讼累”的法律意见进行了应对处理,有效避免了本次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承担。同时,借由此次事件,向顾问单位提出了关于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建议,为顾问单位在产品知识产权侵权上提供了防范和应对处理思路。


法律咨询意见书

(2021)××号


致:××公司

感谢贵公司的信任,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就贵公司咨询的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具本《法律咨询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咨询意见书的依据

(一)本《法律咨询意见书》基于贵公司工作人员向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以及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

(二)本《法律咨询意见书》依据截至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我国现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二、咨询问题

贵公司下属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了XX字体作品所涉的相关法律事宜。

三、咨询意见

1.北京XXXX电子有限公司作为XX字体的著作权人,贵公司若在未获授权之情形下在产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前述字体作品,或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若贵公司在产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字体作品与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之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则侵犯了北京XXXX电子有限公司对各字体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建议贵公司对北京XXXX电子有限公司对其所称的字体作品享有作品著作权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出示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判断贵公司所使用的字体作品是否因与北京XXXX电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字体作品构成实质相似而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若上述第1点所述侵权行为实际存在,建议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换更改侵权字体,并与北京XXXX电子有限公司就侵权事宜进行沟通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时,会综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建议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换更改侵权字体,并主动与北京XXXX电子有限公司就侵权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以避免赔偿责任的进一步扩大和讼累。

四、借由此次事件,提请贵公司注意,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做好公司产品知识产权维权应注重以下几点:

1.应加强防范。及时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智力方面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专利,获得法律的保护。

2.应加强控制。一旦发现有人假冒、仿冒等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举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1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提出指控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首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

①拥有何种专利权以及该专利权的权利状况;

②被控侵权人实施行为的客体落入贵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③侵权行为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对于第①类证据(权利基础证据),可举示包括专利证书、最近一年的年费缴费记录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专利说明书等;

对于第②类证据(侵权证据),权利人可以公证方式向涉嫌侵权方或其经销商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或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搜集初步证据例如涉嫌侵权产品的产品手册、能够显示出涉嫌侵权产品部分侵权特征的照片等并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启动证据保全程序;

对于第③类证据(赔偿证据),最常用的赔偿计算方式之一是根据涉嫌侵权方的非法获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可通过搜集涉嫌侵权方在国家相关机构报备的数据、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涉嫌侵权方对于涉嫌侵权产品的产量和利润等的广告宣传、同一行业类似企业的年报数据等,来证明涉嫌侵权方的非法获利。另外,根据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赔偿数额,可提供专利侵权诉讼发生之前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以及相应的许可费付款凭证作为证据,并提供证明涉嫌侵权方的规模、涉嫌侵权方恶意侵权(例如在收到专利侵权警告信后仍继续侵权)等证据来支持要求赔偿的许可费的倍数。

3.应及时维权。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1.本《法律咨询意见书》是基于贵公司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相关负责人向本所作出了真实、全面的陈述而作出。

2.本《法律咨询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参考,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目的或向第三方泄漏,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本所承办律师联系。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