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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充电桩安装:新能源汽车的“最后一公里”之路

发布日期:2022-03-03

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新能源汽车产销状况双双向好,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全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累计产量354.5万辆,销量352.1万辆,仅12月单月的产量和销量双双超过50万辆。

购置家用新能源汽车后,摆在很多人面前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充电?除了政府推动建设的公共充换电站,以及以蔚来汽车为代表推出的“租电”模式外,很大一部分车主出于经济、便利的考量,会选择在居住的小区安装充电桩。但实践中,不少车主的充电桩安装之路并不顺畅,且多与小区物业有关,有些甚至诉诸法院才得以解决。

文章将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法院裁判观点的角度,探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之路上,车主对物业公司享有的权利义务,希望可以帮助到正在或者即将安装充电桩的朋友。

一、安装充电桩为何必须经过物业公司?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涉及线路铺设、设备安装、用电,需要供电企业同意自然不在话下,但是许多车主在自己购买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为什么还要物业公司同意,自己的车位为什么不能自己直接拉线安装?相信有相同疑问的人不在少数,对此问题应当明确:

(一)任何个人不得私拉电线

对于私自架设充电桩的问题,现行管理规范历来明确禁止。

2015年10月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下简称1454号《通知》),在第八条“保障措施”第(四)款“强化安全管理”中明确规定:

“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上述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以下简称1611号《通知》)第九条中再次强调“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如果个人实施私拉电线的行为,被查实后将面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将面临赔偿损失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同时在该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充电桩需物业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

根据1611号《通知》中下发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准备材料”规定:

“(一)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二)公用桩报装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面图、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桩的证明、物业同意(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公用桩建设和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因此,车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时,必须要向供电企业提交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

二、物业公司不出具证明,能否向法院起诉?

绝大部分车主能够顺利安装充电桩,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但却有少数车主遇到物业公司不肯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几经周折后起诉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而对这类诉讼请求,法院态度并不统一:

(一)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出具同意证明的观点

1.出具证明材料是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由于这类诉讼多以物业公司为被告,按照现行民事案由规定,法院受理案件时统一登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确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各地法院为配合新能源汽车政策落地实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各种法律解释规则,将出具证明材料认定为物业公司义务范围,并判令物业公司配合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

如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合法购买了电动车,安装充电桩是使用电动汽车不可或缺的设备,原告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设备。原告申请被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的行为,符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十条约定的内容,属于被告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即认为出具证明材料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也持相同观点。

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则从宏观层面展开论证,认为“本案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的纠纷,目前国家倡导绿色环保,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业主合理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原告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应当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应义务”,实质上将出具证明认定为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

与此观点类似的还有惠州市博罗县2021粤132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粤1973民初18833号《民事判决书》等。

2.物业公司出具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

在部分法院将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论述为物业公司义务的同时,也有法院一并援引《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认为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则跳开物业公司义务层面的论述,直接援引《民法典》绿色原则判定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开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03民终2420号《民事判决书》中通过“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某某作为金域蓝湾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承租方,有权申请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也符合本市关于加强现有居民区专用固定停车位进行电气化改造的政策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的裁判观点,表达了相同立场。

(二)否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出具证明材料的裁判理由

1.欠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与前述法院观点相反,个别法院以欠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的诉讼请求。具体而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生效判决中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配合在其购买的车位上完成电动车充电桩安装或在《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中盖章的义务,其要求判令物业公司配合其完成电动车充电桩安装业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此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的判决书中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提交了相关的文件,但是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另外,案涉小区的基础建设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被上诉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行为,必然会对小区相关附属设施予以变动,涉及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事项已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故此,物业公司不出具案涉书面证明的行为并不违法”,以既未证明属于物业公司法定义务,又未证明安装充电桩取得业主集体决议同意为由,驳回了业主提出的诉求。

上述两份生效判决书都认为业主申请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不具备法律依据,其观点明显违反1611号《通知》第六条“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的规定,也与诸多生效裁判文书观点相悖,难以使人信服。

2.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式充电设施需要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条件要求,基于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现物业公司以车库建筑设计不符合安装充电桩的消防要求为由拒绝协助安装,有事实依据,其辩解能够成立。在建筑设计不符合防火标准、安装位置存在较大风险尚未排除的情况下,未经采取防范措施便同意安装分散式充电设施也会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危及小区全体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风险尚未排除的情况下,未经采取防范措施便同意安装分散式充电设施也会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因此驳回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法院认为小区建筑设计不符合防火标准,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未排除,在此情况下同意安装充电桩后,可能危及小区全体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通过衡量业主个人权益和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后,决定保护公共利益,未能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张某某认为在其车位之外存在其他适合安装充电桩的位置可与物业公司重新进行协商,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其妥善解决该问题。”

三、物业公司在安装充电桩过程中能否向业主收费?

如上文所述,申请安装充电桩时,必须要取得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由此,不少物业公司借机要求业主缴纳相关费用后才出具证明,而很多业主为了尽快安装好充电桩而被迫做出妥协。但对于此类问题,早有明文规定:

首先,法律法规对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有明确规定。

1454号《通知》第八条“保障措施”中,第(七)款完善财政价格政策规定“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两项费用”。

即明确收费主体是充电服务企业,并非物业服务公司;收费项目是电费和服务费。

其次,供电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上述规定在1611号《通知》中被再次明确。

最后,我国早已于2000年取消电力增容费的收费项目。已失效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因此,车主在申请安装充电桩过程中,除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服务费(多为设备材料费用及人工安装费用)外,无需再向任何主体缴纳费用。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借机设立名目收取费用,属于违法行为,业主遇到此类情况应当依法向价格部门进行举报。

公用新能源充换电站的建设布局与当前新能源汽车产销数量不相匹配,引发的充电难、换电难问题,在冬季电池续航里程缩水的情况下进一步凸显。小区充电桩安装问题,只是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个缩影,希望新能源汽车的“里程焦虑”“最后一公里”问题能够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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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德鹏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顾德鹏律师本科、研究生均毕业于四川大学,执业以来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在商事诉讼和仲裁、股权并购交易、公司常年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