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身患疾病的李某(化名)从A公司离职,后李某父母知悉李某离职,多次前往A公司沟通,希望李某继续上班,但A公司以李某主动离职为由予以拒绝。据此,李某父母经多方投诉、信访进行权利救济,均未有实质结果。2020年5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民法院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父亲为其监护人。
2021年1月,李某及其父亲委托本所支牮坤律师、余灏律师为其代理人,为李某争取恢复劳动关系。
►当事人为支牮坤、余灏两位律师送锦旗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支牮坤律师、余灏律师充分收集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研究同类案例,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本案面临着诉讼时效届满、在后鉴定无法评价在前行为等重大争议,且类案存在不利于本案委托人的裁判观点。为了最大程度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两位律师经充分讨论制定了本案的诉讼思路,并依法为委托人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两位律师根据委托人在本次仲裁前已进行的救济行为进行梳理,并收集与之相关的书面、电子证据,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并得到了仲裁委、法院的采信与认可。
对于在后鉴定无法评价在前行为的问题,两位律师通过向法庭陈述在前行为已无法进行鉴定的客观现状,并重点向法院举证陈述了委托人持续、不间断罹患同一种疾病至今未痊愈的关键事实,并据此主张“离职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待证事实的高度概然性与合理性,得到了仲裁委、法院的采信与认可。
同时,对于离职合法性问题,两位律师灵活运用用工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从举证责任上取得代理案件的主动权。
最终,本案业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办案心得
办理包含劳动争议在内的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细节性线索、痕迹并据此收集证据,用于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使诉讼时效得以有效延续。
在此基础上,熟练掌握证据规则,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对于无法直接予以证明的事实,应当对证据进行纵向分析,通过各证据间相互印证,从合理性的角度,让审判人员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本案结案后,两位律师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委托人向其赠送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