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之构建和程序规范

发布日期:2022-05-26

作者:文小梅博士


摘要: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激增,主要聚焦于P2P领域,多数涉众、类型集中案由分散,刑民交叉现象严重且衔接欠缺,管辖供给与需求失调、送达低效。基于此,上海、杭州、深圳形成不同互联网金融审理经验,杭州互联网法院重在非“面对面”的异地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则在于疑难复杂及数额较大案件的审理,深圳福田法院将民事与刑事案由二审合一。可借鉴先进经验重构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的制度,保障裁判程序正义,为实体公正提供行为指导,降低诉讼成本。保障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坚持程序的便捷性、专业性,新增案由以正其身,统一立案标准、管辖范围,建立互联网金融案件送达机制。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优先原则,明确网络平台法律关系责任,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将刑民交叉有效衔接。建立互联网电子庭审联合制度,并依托该制度,以集中审判与分散审判相结合,形成互联网金融纠纷诉讼分流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程序规制 送达机制 电子庭审 诉讼分流

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金融与普通民众的零距离接触,带来便捷同时“跑路”等众多问题暴露无遗。激增复杂的案件给审判带来新挑战。2018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世界之首,从立法层面明确互联网法院立案管辖、电子采集、庭审诉讼程序制度。互联网金融案件专业性更强,程序性事项比如立案、管辖,采用何种审判方式,证据适用、事实认定,亟待立法及司法实务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审判的特点及审判程序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审判的特点

1.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激增、主要集中在P2P领域

互联网金融纠纷激增,矛盾聚焦于P2P领域。2017年一审互联网金融案件15.2万件。[ 参见201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783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7月2日。 ]2018年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83.9万件。[ 参见201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s://news.sina.com.cn/c/2019-03-12/doc-ihsxncvh181756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16日。 ]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超过8万亿元[ 全年成交量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20638.72亿元、28048.49亿元、17948.01亿元,2017增长35.9%,2018年减少36.01%。],成交量逐渐下降,出借人信心受损,平台停止数量大增,从2017年723家的基本上增加至1279家。[ 网贷之家:《2017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完整版)》,https://www.wdzj.com/news/yc/3699010.html,2019年1月9日,访问时间2019年4月16日。]上海作为我国金融中心城市,2017年的金融类案件收案数量已超过了2015年、2016年的总和。[ 搜狐网:《上海高院发布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http://www.sohu.com/a/283577640_120059668,2018年12月21日,访问时间2019年4月16日。 ]

互联网金融案件类型集中度高。P2P、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案件的三种主要类型。P2P案件主要包括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平台兜底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担保责任纠纷和平台股东责任纠纷四种。尽管互联网金融案件类型集中,但案由分散。以上海为例,从2013年1月至2017年10月31日共有1747个互联网金融案件,主要涉及为民间借贷、金融贷款类合同、贷款合同;互联网金融类案件主要为P2P、投资理财和第三方支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互联网金融案件专题分析报告》,《法律适用》2018年第4期,第89页。 ]案由不统一和分散的根源可追溯到统一立法的缺位,即互联网金融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制,相应体现在程序适用方面则为没有统一的案由。立法及程序的缺位和不统一,使具体审理理念产生差异,纯民事理念或商事观念审判同在,审判操作混乱必然导致案件适法的不安和审理结果的尴尬。同一事实因审判模糊使互联网金融主体产生焦虑,互联网金融行业积极性削弱,互联网金融消费信心受挫。

2.互联网金融涉众案件多、刑民交叉现象普遍

   互联网金融涉众案件多造成侵权类案件增多。传统金融行业难以满足贷款需求,金融供需严重失衡,互联网金融给货币供给方和贷款需求方建立一座桥梁,将小额供给和需求经市场经济规律作用有效衔接。互联网金融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源于小额生成小众性特点。“一对多”大标模式借款因“红岭创投”广州亿元纸业项目违约而备受社会关注从2015年至2018年“红岭创投”案件165起。同时,群体性诉讼还源于之前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和灰色操作甚至违规操作,过度放大金融风险,导致近几年网络平台跑路现象有激增。除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性,资本的嗜血性和无情性,加上监管不足和法律滞后,难以抵制的诈骗现象的大量出现。互联网金融诈骗罪趋势是显而易见的,以P2P平台被分子利用作为圈钱中介,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突出,而对便捷的非现金支付之下的手机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在此基础上被绑定的信用卡诈骗案、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层出不穷。[ 参见张菲菲:《最高检:上半年非法集资案件激增210%》,https://www.yicai.com/news/4690351.html,2015年9月24日,最近访问2018年8月5日。]

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现象普遍造成刑民审理衔接不一致。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公诉案件8252起,涉及被告人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新型金融案件推进式增加,疑难复杂程度逐步加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行为大量存在,刑民交叉使司法审判难度增大,难以形成统一司法裁判。尤其涉嫌刑事诈骗,各地司法审判对新事务认知不同,实践中对案件性质和类型判断产生差异,认定纯刑事案件、纯民事案件的均有,涉及到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甄别,审判难度系数增加。如果对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采取“分别审理”模式,难免会导致审判处理结果的迥异,从而致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受损,且因程序性衔接不一致,造成互联网金融更脆弱,创新大大打折扣,金融稳定和社会发展难平衡。

3.互联网金融案件泛区域化造成管辖供给与需求失调、送达低效

互联网金融纠纷本身内含泛地域性之意,地域特点被逐渐模糊、边缘,网络的虚拟与现实的融合给诉讼管辖带来新挑战。合同当事人多数身隔异地,法律关系被互联网链接。纠纷一旦出现,传统诉讼方式的物质性难以满足网络化纠纷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案件泛区域化造成送达低效。互联网泛区域化特点必然造成缺席审理与公告送达比例较高。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出借资金方集中于北上广等一二线大中城市,而需求资金方大数在中西部地区的三四线中小城市;同案原、被告分散式居住,加之有的被告人户分离,平台审查不到位严等,造成送达周期长且成功率低,公告送达占比高达近1/6。[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互联网金融案件专题分析报告》,第89页-90页。 ]而公告送达是法律拟制送达的方式,系送达的兜底条款,与实际效果之间差异,使被告出席率低缺席审理占总数近2/3。被告“缺位”造成案件审理事实查清难度增大,审判质效大受影响,并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少挑战。[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互联网金融案件专题分析报告》,第89页-90页。 ]送达低效和出庭率不高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二)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审判各地不断“试水”,互联网金融专业审判起步较晚,审判力量总体不足,并且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审判发展不均衡。

1.地方法院对互联网金融审判试水“尝鲜”模式不一

金融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金融案件审判需较高的识别力。因识别难造成审判质效不高,金融风险扩大蔓延。互联网的多元特征给金融本质的辨识难度增大,不具备相当金融知识,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有全面、科学、正确的把握难以想象。我国各地法院对互联网金融审判均有不同尝试,但法院专业审判的受理案件范围仅为民事案件,并且还拘泥于“大民事格局中”。不管效果如何,各地法院也算是摸着石头过河,但目前还没有形成规律化的管辖方式和审理方式。

2.沿海城市互联网金融审判力量集中但发展不均衡

杭州、上海、深圳等沿海城市应互联网经济及金融的现实需求,纷纷成立互联网金融法院或法庭。淘宝所在地的杭州可谓是互联网案件审理的首秀,2017年8月18日成立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2018年7月6日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广州互联网法院,形成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先进经验”,建立“一站式”诉讼全程功能模块。作为中国金融中心的上海也另起炉灶,应金融法律需求,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将“中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特点聚合,重点体现在专家断案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两方面。案件管辖范围包括四类:金融商事案件,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涉金融行政案件,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院指定上交所等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的体系化形成了“上海金融法院模式”。[ 参见东方财富网:《中国首家:上海金融法院将于8月底前挂牌成立》,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7,20180801917600188.html,2018年8月1日,最近访问时间2018年8月5日。]

广东金融行业占领全国的鳌头,深圳福田是中国三大金融聚集区之一,[ 目前,在深圳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突破 1500 家,超过全国三分之一,福田区系深圳金融业的核心区。]福田法院[ 2015-2017年受理互联网和金融类案件数达4万4千多件。]2018年将突破4万件。2018年3月8日,全国首个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在福田法院正式运行,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方式,将民商事、刑事审判二审合一,审理范围不仅包括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纠纷和第三方支付纠纷,还包括P2P网络借贷纠纷,以及金融和互联网犯罪的刑事案件等14类案件。[ 参见王若,徐骏,杜玉康:《首个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在深运行》,深圳特区报2018年3月16日A08版,第1页。 ]各互联网金融专业法院或法庭成立,探索路径不同,受理案件范围有重合更有各异,案件审理侧重点则体现各自特色,杭州互联网法院侧重互联网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侧重金融类案件,福田法院侧重刑民相统一审判的互联网和金融相加因素类案件。 

二、互联网金融审判前沿经验的类比分析

(一)三种不同前沿经验的对比

上海、杭州、深圳三地区采用不同方式,本文对上海金融法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深圳福田法院实证比较,以期从中总结有普及可适经验,为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和程序规范提供实践支持。三地区受理案件范围均包括互联网金融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六种类案件中第一类为互联网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金融法院第二类型案件包括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福田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受理案件非常明确包括P2P。

1.机构设置和依据、审级体系不同

上海金融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形式和职权组建,共设置6个内设机构,[ 包括业务庭即立案庭、综合审判一庭、二庭、执行局,辅助庭、综合办公室。 ]打造“精良部队”,[ 在编干警66名,员额法官28名,硕士以上学位26名,博士学位6名,院长1名、副院长2名。 ]长期从事金融审判一线工作,审理过两个全国首例重大金融案件,第一个是跨市场金融衍生品内幕交易的“光大乌龙指”系列案,[ 对内幕交易行为与造成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进行了确立。]第二个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证券投资者案。[ 刘海:《上海金融法院成为金融发展又一个可靠“守门人”28 名入额法官是“精锐部队”》,《上海法治报》2018年8月22日第A02版,第1页。 ]

上海金融法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均独立设置,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前者中级人民法院,后者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前者与上海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相同,中间承接基层法院的二审金融案件,及自身的一审金融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与基层法院、高级法院在审理形成了上下宽中间窄的漏洞状体系,基层法院凡是金融类案件的上诉均上海金融法院。2009年以来,上海基本形成相对独立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互联网法院有所不同,具有独立管辖权限,但附属于杭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福田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从级别来看,不是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的组成部门,配备3个审判团队,包括2个速裁团队和1个普通团队,共9名法官。福田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普通团队的3名法官将同时审理互联网金融民商事、刑事案件,实行二审合一。

2.受理案件类型及案由不同

上海金融法院只受理金融类民事案件和行政类案件,[ 因平台违法活动引的刑事案件排除在外。]管辖实行以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的原则。只有以网络借贷平台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才纳入了受理范畴,当然排除网络借贷的民事案件。网贷平台所涉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不归属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这些案件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参见段思宇、杜川:《上海金融法院成立 管辖范围包括哪些?》,《第一财经日报》2018年8月22日第A03版。]互联网法院类同,受理互联网民事与行政案件。但福田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受理案件类型主要是围绕互联网金融的民事与刑事案件,且二审合一。

上海金融法院的11类纠纷争议主体一般是金融机构,但杭州法院争议主体一般是互联网类型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界定在互联网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范围之内,且标有额在50万元以下。上海金融法院对新型金融案件界定一方主体必须为金融机构,互联网慈善捐款、买卖产品等类型不在此列,因不涉及投资营利的金融属性,不在受理“队伍”中。[ 《上海金融法院管理上海市辖区 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北京青年报》2018年8月8日。]网络平台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则不在此范围内,但如果网络平台介入了民间借贷的,方可以受理。相比较福田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受理互联网金融的14类案件,范围更广。而上海金融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有管辖权,通过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对金融案件实现集中、统一管辖,聚集专业度高的审判对金融商事交易审判规则进行确定。[ 参见郑彧:《上海金融法院立案范围的“喜”与“忧”》,《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7月18日第005版,第2页。 ]尽管如此,案件管辖还呈现“宽泛化”特征,由此法官办案精力被分散,反而背离了金融矛盾、化解特殊金融纠纷的设立目标。[ 参见郑彧:《上海金融法院立案范围的“喜”与“忧”》,第1页。]故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不要泛化成任何普通的金融案件,应将一些具有普遍示范意义案件纳入其内集中管辖。以金融交易行为地或者最密切联系地的“上海”为“联结点”,将涉及金融市场基础性运行、稳定有序性运营的案件纳为专属管辖范畴,以避免因当事人分各地不同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可能。除此外,鼓励从事创新业务的金融交易当事人积极自愿选择上海金融法院进行约定管辖。[ 参见郑彧:《上海金融法院立案范围的“喜”与“忧”》,第2页。 ]

3.地域及级别管辖不同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8月10日施行。 ]明确了案件类型,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不在此列。如金融消费者为原告,被告金融机构在上海辖区的,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合同类纠纷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如上海金融机构为原告,被告金融相对方非上海地区的,金融合同未约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非上海自然人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确定,标的为货币、不动产和其他类的,分别以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金融类合同多数是货币和其他标的,接受货币一方和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均可能属于非上海籍金融相对方,则管辖会被排除在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之外。互联网法院和福田法院地域管辖也同样。

上海金融法院级别管辖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范畴,互联网法院和福田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畴。最高院于2018年8月1日施行最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并未调整北京、浙江、广东地区的级别管辖,[ 2018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这三地区级别管辖还适用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双方均在浙江、上海、广东省,中级法院管辖标的为1亿至5亿元,基层法院在1亿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不在辖区居住,基层院在5000万以下,中院为5000万元至3亿元。故上海金融法院适用的额度明显高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和福田法院。级别管辖也可以体现出三法院受理案件难易程度的差异,上海金融法院更注重于社会影响性大的案件,福田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则更侧重于便捷性和普适性的案件。

4.审理方式不同

三种不同经验的审理方式不同,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集中审理,审判方式依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属于传统的审理方式。福田法院同样。杭州互联网法院则不同,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给予电子远程庭审“合法”的法律地位,[ 简易程序可适用电子远程庭审。 ]这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互联网化,签订合同过程网络化,传统的面对面签合同方式发生改变,民事实体权利体现方式相应出现了异化,民事法律关系流动性导致诉讼异地化。[ 参见文小梅:《电子远程庭审与民事实体权利保护》,《民商法争鸣》第十辑,北京:法律出版社,第48-49页。 ]与传统庭审有所不同,电子庭审方式电子化,借助电子平台,将法官与原、被告连接,法庭延伸将范围扩大,不仅包括虚拟的电子平台,还包括网络对方的所在地,非直接“面对面性”使庭审的当事人身处异地即可参加诉讼。[ 参见文小梅:《电子远程庭审与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第51-52页。 ]杭州互联网法院,制定了网上庭审规范、提纲,管辖指引、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对电子庭审的整个程序从管辖、立案、电子送达、审理程序、证据平台等各方面完备规范。

综上,在互联网金融案件程序及审理方面,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性经验比较丰富,上海金融法院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注重金融案件实体审理。相比福田法院民事与刑事集中审理的经验值得推广。互联网金融案件交易数额较小,案件也主要集中于一审审理的范畴,互联网法院审理程序及模式初具成效。

(二)互联网金融类案件审判经验积累初具成效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审判涉及互联网案件成效显著,仅2017年共审结案件3064件,开庭25分钟、审结周期48天,在线审查100%,一审服判息诉率高达98.5%。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法院运行成本,采用电子送达平台,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在新技术方面,还面临着电子送达有效性问题,现有庭审规则难以满足互联网法院审判的需求,降低了原有庭审的权威性使法庭规则面临着新的使命,且由于平台依托于阿里,因数据信息的涉密性难以保障其他几大网购平台主动选择互联网法院,而使互联网法院成为了阿里的“专用法院”。互联网金融借款与小额贷款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地域主要为杭州市内的案件,此类案件数量约占全案的15%。[ 参见李有星,侯凌霄,潘政:《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反思与完善》,《法律适用》2018年第13期,第134页。]线上与线下审判如何无缝对接、网上合议庭和刑事案件审理等将作为互联网法院未来发展的方向。[ 参见侯猛:《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分析样本》,《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第53-57页。 ]

互联网金融案件积累以下经验。第一,整合资源,利用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现有资源对网上审理达成统一协作。第二,为保障电子数据安全,积极建立及启动电子签章系统,当事人不用专门跑到法院签收而提高审判效率。第三,对小额贷款纠纷类案件实行智能立案,以网上便民立案方式省去亲自到法院的成本。第四,与三大电信运营商协调,在确保当事人通讯状态的情形下,有效收悉法律文书,全面适用电子送达加“弹屏短信”功能。第五,启用“非面对面”的“异步审理”,2018年4月2日,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上线启动,发布《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对异步审理的概念、试用范围、程序启动和审理流程等内容作了规范。第六,实现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程序全智能化机制,即从起诉立案至裁判文书生成全过程,将互联网金融借贷、小额贷款纠纷案件全交由系统智能化生成,实现金融快审机制。第七,增加互联网金融案件电子审判的严格性和权威性,对不遵守诉讼秩序的当事人,在线审理对话框中设置了禁言和禁图像功能。[ 参见李有星,侯凌霄,潘政:《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反思与完善》,第134页。]

三、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的构建之法理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之问题

1.互联网金融案由诉讼引导给立案带来质疑

互联网金融案由是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的链接点,但现行案由制度已经严重的牵制程序立案的起点。这源自于立法根源之不足和司法实践的各异。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初步形成,网络的弱空间化将金融风险扩大,原有法律已经难以囊括互联网金融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的案由制度造成立案过程中引入不同的路径中,案由制度在程序中的不稳定和模糊,必须引起立案的无适。

2.互联网金融案件地域管辖原则受到质疑

“互联网+”形成地在网络空间中,互联网金融交易打破空间的限制,“原告就被告”诉讼原则为限制原告滥用诉权,传统交易流动性弱,跨区域诉讼占比不高,但现交易跨区域性已普遍,以原有地域管辖为适用原则必造成诉讼成本高及不便捷。“合同履行地”以密切联系为连结点,互联网金融合同成交难以被某个区域定义,“合同履行地”被模糊。传统地域管辖原则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案件程序的需求,现有发展趋势对合同履行地原则提出了冷静质疑,需要立法给予回应。

3.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在线性对传统“面对面”诉讼带来挑战

互联网金融交易从协商洽谈到借款发放、履行还款义务等均在线上完成,证据的形成和固定也在线上,交易模式的跨空间性对传统“面对面”性审理原则带来挑战。传统“面对面”审理原则形成于“面对面”交易基础之上,交易合同形成、履行、违约均受制于地域限制,因此的诉讼原则,比如管辖原则也是以地域的不同来划分的,传统共同物理审判场所对纠纷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均有利。而互联网金融合同的在线性已将地域特色淡化,内生出管辖方式和审理方式的在线性需求。而现行的审判模式已经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合同的发展速度,互联网金融程序构建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构建之法理基础

1.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公平保障审判的实体正义

互联网金融程序公平对实体审判具有行为指导作用。杰弗里·哈扎德(Geoffrey Hazard)说:“实体法是由程序可能性塑造和表达的。”[ Geoffrey Hazard, The Effect of the Class Action Device upon the Substantive Law, in CLASS ACTIONS: EXPERTS FROM A SYMPOSIUM BEFORE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FI-rH JUDICIAL CIRCUIT, 58 F.R.D. 307, 307 (1973). ]如果具有完美的知识、完整的规范和公正性,几乎每一个争议都可以解决,正由于知识不完善、规范不完整和偏袒的问题,才会出现法律纠纷。[ Lawrence B. Solum, Procedural Justice, 78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188 (2004) . ]从事后的角度来看,程序是为了解决争议,但从事前的角度来看,程序还有另一个角色,即在正式的法律诉讼程序结束并且判决成为最终裁决之后指导行动。[ This point is inspired by George Smith, Justice Entrepreneurship In a Free Market, 3 J. LIBERTARIAN STUD. 405 (1979). ]程序的真正工作是指导行为。没有程序的帮助,实体不能有效地指导初级行为。这是因为存在法律和事实知识不完善、法律规范不完整、偏袒问题,解决方案是通过争端解决制度即一种程序制度。

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保障帮助降低成本的情形下准确适用实体法律。程序正义理论是专门从事特定工作机构公平性的理论,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简单问题即程序正义要以合理成本产生准确的结果,和实际问题即程序公正准确和高效的目标。程序公正的简单问题理论容易实践难,需要很高的艺术和科学秩序来设计实际的民事判决制度,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准确性,同时尽量减少对实体权利的附带侵犯。

借用Meir Dan-Cohen的术语,[ See Meir Dan-Cohen, Decision Rules and Conduct Rules: On Acoustic Separation in Criminal Law, 97 HARV. L. REV. 625 (1984).]要点在于,程序规则提供了“决策规则”(针对法官等官员),可以改变与之相关的“行为规则”(针对普通公民)的含义。这种意义上的变化可能需要时间,因为影响实质内容的程序规则对公众的透明程度不如实体法规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咨询为那些行为存在争议的人翻译影响实质的程序决策规则,程序规则可能成为事实上的行为规则。互联网金融程序规则恰能以在诉讼管辖、案由引导、程序衔接等方面将程序规制转化为实体行为规则保障。

2.法经济学下的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构建

成本与收益下的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制度。在经济学中,满足以更低的成本生产出同等数量产品或者不可能生产出更多数量产品二则一条件时,具有生产效率。除此外还有一种衡量效率的办法,被称谓帕累托最优或最优配置,是指在不使某人境况变差的基础上,不能使另一人变好。[ 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从经济学供给与需求原理来看,现有互联网金融案件已从国家、民众、司法实践等各方面反映出程序正义制度构建的需求。从国家层面,上至中央到最高院,互联网法院、智慧法庭等,下至基层法院对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的积极探索,都是制度供求之生产过程,但现在制度供给还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现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制度要求的便利性多体现在互联网法院案件程序制度中,但互联网金融案件涉众性使得程序性要求更高。故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构建必然包括便利性原则,体现为便民性、高效性方面。便民体现在立案、送达、参与庭审等方面便捷,高效性从立案审查到排期开庭、繁简分流等方面,从时间成本上降低成本。其次还要求专业性原则。法官队伍专业,应具备法律、金融、互联网知识,以精良的业务知识正确处理现有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复杂性和可变性。程序适用专业,以适用电子诉讼方式为首选。

 

四、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之具体制度构建

(一)互联网金融商事裁判程序性规制

1.增加“互联网金融纠纷”案由及项下的“网络平台责任纠纷”案由

互联网金融不管如何创新都具有金融的本质,互联网平台的介入,给本就脆弱的金融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平台责任确定,根据现有法律只能依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担保法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但网络平台的行为与居间合同有同更有异,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网络平台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且合同法一般是民法的思维方式,但互联网金融纠纷只由民法来调整,并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律需求。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的商事经营性特性,更需要商事审判的思维模式。所以,需要将互联网金融的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区分,适用不同标准审理案件。

我国最新案由是在2008年2月4日《民事案由规定》基础上,于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如此已逾七年,P2P、O2O、股权众筹等网络平台纠纷实践中都被民间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吸收,多数纳入居间合同等纠纷中,并没有规定互联网金融合同和网络平台责任纠纷。所以,首先,在立法根源上增加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内容和责任进行明确。其次,在程序适用方面,增加“互联网金融纠纷”案由和“网络平台责任纠纷”案由[ 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由”设置在一级案由“与金融有关纠纷”之下作为二级案由,同时增加“网络平台责任纠纷”作为互联网金融纠纷之下的三级案由,可根据其特点视情况设置四级案由。同时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纠纷”、“互联网理财纠纷”等与“网络平台责任纠纷”平行做为三级案由。]。

2.建立去地域化和地域化相协调的互联网金融案件管辖制度

互联网金融案件一般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但未明确互联网金融案件管辖。对比上文三地区经验中管辖范围发现,互联网金融类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和专业管辖是未来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去地域性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的主业务方面,互联网金融案件应仅界定在互联网金融主业务类纠纷,不包括房屋租赁等非主业务类合同。打破地域管辖限制,优先适用电子庭审方式,不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为原则,将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网络平台服务器所在地等相关地,均可以纳入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庭审范围内。除此外,不应以民诉法规定的约定管辖为限,当事人不受约定选择的范围为限选择就近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对无法适用电子庭审的方式,再适用地域管辖原则。

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送达机制

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送达机制势在必行。如果采用依托互联网的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的困境又在于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适用条件苛刻,实践中,邮寄送达经常会因当事人见到传票等字样而拒绝签收或以不是本人的方式推诿,公告送达是兜底送达方式,是法院送达最无奈之举,当事人很可能就在法院辖区而各种躲避,与公告送达以“下落不明”为内涵内容相差甚远。很多法院在立案期间往往以找到被告为“隐形”立案条件使立案难上加难。委托送达同样因受委托法院因非本院案件或业务繁重等理由受送达效果不理由,究其原因在于委托单位没有送达的动机,送达并未被计算到工作量中。针对各送达面临的困境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建立“以电子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相衔接”的机制。故应扩大电子送达的范围,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方式均可作为送达地址。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统一及对接审理机制

1.建立互联网金融案件管辖程序衔接制度

互联网金融出现刑民交叉时,互联网刑事案件审理判断标准难把握,建立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对接机制至关重要。可以组成同一合议庭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合并审理,如果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理完毕的,可以同一合议庭在刑事案件结案后继续审理。故建立刑民案件统一诉讼管辖制度,将刑事侦查管辖和公诉管辖制度与审判管辖相协调,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集中管辖,以金融审判庭审为主。

2.建立互联网金融刑民衔接实质审查制度

互联网金融合同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面,出借人一般通过刑事返还受害人程序或单独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而不同法院适用不同,有的法院将合同均纳入到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有的法律只审理刑事案件,将受损作为单独的民事纠纷。对违法所得的财产应先作为赔偿受害人损害来处理,剩余部分的再没收归国库。但现实情况是刑事案件中财产往往不足清偿债务。所以,应将所有案件集中审理,在统一程序制度的情形下,将刑事案件的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相统一,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优先原则。

(四)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诉讼分流机制

1.建立集中审判与分散审判相结合的制度

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跨区域性强,金融风险大,传统的立案标准和管辖规定已经不能有效的满足诉讼的需求,尤其是针对传统管辖规定。可以结合现有的审判结构和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类案件采用“集中”审判与“分散”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分流案件,降低案件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判供给与诉讼需求的有效对接。所谓“集中”审判是指在法院内设专门的金融庭,对互联网金融类案件进行集中统一审判,但互联网金融的泛区域性,有必要在现有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统一案件审理管理模式。建立金融网络电子法庭,电子法院的功能在于调配案件,明确被告收到传票且出庭的,采用电子庭审的方式。集中审判可适用于群体性互联网金融类案件、疑难复杂互联网金融案件。分散审判将互联网金融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分离,普通的案件可以交由其他法院进行审理。

2.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电子法庭联合机制

依托现有电子法庭的模式,继续建立互联网电子法庭联合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庭系统,该机制的功能在于调配全国互联网金融民商事案件,以及实现电子化庭审的异地审理,以提高审理的质量和效果。或者可以依托知识产权法院或者跨地区法院的方式对此类案件统一管辖,主要实现异地审判的组织工作,组织受理法院与被告就近的互联网金融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因电子庭审面临非现场的风险,故可采用被告申请异地电子庭审的方式,案件适合异地审理的,受理法院可以通过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电子法庭进行异地审理。异地审理最主要面临着举证质证的难题,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全部让对方辨认,电子证据可以采用证据保全方式,进行数据传输,进行交换证据。但互联网类案件的证据多数是电子证据的形式,对于其他证据形式也可以采用复印件的方式。电子法庭的审判人员可以由受理法院与被告所在地就近的互联网金融法庭法院的法官组合合议庭的方式,如果案情简单可以由一名法院进行简易审理。所以此时的互联网电子法庭实现了审判员的异地组合,主审法官主持庭审过程,互联网对方法官协助主审法院完成其他的工作,比如核对被告的身份、对证据进行核对、收集,帮助传输电子证据等,此项工作可以和现有的司法改革结合起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可以由法官助理来完成,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法官完成。

五、结论

互联网金融的异地性和非面对面性给纠纷程序带来挑战,受理案件的范围、管辖案件类型到立案、送达、审理方式需要改革,电子庭审方式可以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纠纷异地化困境,案件类型专业化审理、电子送达范围扩大能有效提高诉讼程序质量,案由新增和明确使案件受理更规范。总之,互联网金融程序规制和完善对案件实质质量起到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