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护人:方健律师、张霞律师
恒和信(宜宾)办公室
1案情简介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刑诉(20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蒲某通过被告人江某出面协调,在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方碑村2组陈某楷、陈某荣、陈某才位于宜宾机场东连接线红坝路立交B匝道5号桥墩旁边的鱼塘内违规倾倒“远达尚城”项目弃土1800余方。
2020年7月22日、24日,被告人丁某组织车辆在翠屏区象鼻镇方碑村2组陈某楷、陈某荣、陈某才位于宜宾机场东连接线红坝路立交B匝道5号桥墩旁边的鱼塘内违规倾倒“中央公园”弃土2500余方。7月27日、28日被告人丁某与被告人徐某友、赵某滨合伙在翠屏区象鼻镇方碑村2组陈某楷、陈某荣、陈某才位于宜宾机场东连接线红坝路立交B匝道5号桥墩旁边的鱼塘内违规倾倒弃土,后被告人丁某联系被告人蒋某、蒋某某组织车辆在该处违规倾倒“天空之城”项目弃土3000余方。
2020年7月29日,宜宾机场东连接线红坝路立交B匝道5号桥墩发生位移。2021年3月25日,经四川省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对宜宾机场东连接线红坝立交B匝道B5#桥墩偏位检测及成因鉴定:B5#桥墩发生偏位主要原因系1.堆土;2.河道清理。宜宾新机场东连接线红坝立交B匝道5#桥墩抢险排危及恢复重建工程预付款:估计金额的15%(估算金额)为4400万元。
2辩护意见
辩护人详细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丁某,充分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有部分意见。
理由:首先,公诉机关以“B5#墩发生偏位的主要原因系1.堆土;2.河道清理”为由,指控是本案七被告人的倒土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有失公平。
在本案中,宜宾机场东连接线红坝路立交B匝道5#桥墩“7.29”位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7.29”位移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载明:“7.29”位移事故是一起因违规弃土、河道清淤措施不当、地质勘察部分参数不严谨、施工现场管控不力而导致的桥墩偏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但并没有明确说是四项中的哪一项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辩护人认为:如果地质勘察部分参数严谨、施工现场管控得力,完全可以避免本案的发生。
如:2020年4月23日晚,中铁五局二公司机场东连接线项目现场施工员龚某良发现有人在B5#桥最附近的鱼塘处倾倒弃土后,通过项目部微信群报告有人在该施工区域内倾倒弃土,而该项目部质安部部长李某、施工队长刘某军在收到报告后,未向相关地方政府(街道)或部门上报。如果李某、刘某军及时向相关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或者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他人在该施工区域内继续倾倒弃土,完全可以防止后来的人继续乱倒弃土,也不至于发生后来的事情。
再如,2020年7月22日晚,中铁五局二公司机场东连接线项目施工队长刘某军听到附近有货车运行的声音,安排现场施工员李某前往查看,李某到现场后发现有人在使用挖掘机和装载机平整B5#桥域附近的弃土,李某制止了挖掘机和装载机进入东连接线施工红线范围,并在路旁用“工字钢”设置路障后离开。随后,李某将该情况向刘某军报告。但刘某军未向相关地方政府(街道)或部门上报,也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如果当时刘某军采取措施完全可防止7月27日、28日晚丁某等人再到案发地倾倒弃土,也能防止本案的发生。
故公诉机关指控“7.29”事故主要原因系堆土和河道清理的理由不充分。
其次,本案存在诱发“7.29”事故的间接原因。“7.29”位移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载明,造成本案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违规弃土监管不力。有关弃土单位擅自在许可范围以外的区域倾倒弃土;涉事5#桥墩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对施工红线内的区域管理不到位,对外来车辆违规弃土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当地街道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事发区域长时间大量弃土的违规行为失察。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
2.施工过程违规严重。该建设项目总包单位中标后,违法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勘察单位出具的部分原始地勘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存在差异,尤其对涉事的B5#桥墩地质钻孔取样偏差较大;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职责,未及时组织桥墩桩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存在大量的劳务非法转包、分包和出借资质等行为;有关责任单位未对涉事5#桥墩进行验槽作业。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间接原因。
3.建设项目监管不力。该建设项目承办主体在采购代理机构上选择不规范、需求论证把关不严、不排除与相关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项目公司对该建设项目转包、施工过程中的违法分包、挂靠、超越资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监督管理不到位。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间接原因。
如果负有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督、管理,措施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也就不会多次出现有人在案发地违规倾倒弃土而无人阻止,本案也就不会因此而发生。
第三,公诉机关将指控被告人丁某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不当。
1.提供案发地倾倒弃土的人是赵某滨,得利最多的也是赵某滨。
2.被告人丁某不是案发地弃土倾倒最多的人。
“7.29”位移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载明,弃土中心点面积约3000平方米,弃土总约10600立方米(实际为7300立方米)。被告人丁某涉及的弃土量为5500余方,事故核心区的弃土还有5000余方为他人所倾倒。2020年3-7月期间,在事故地周边违规乱倒弃土的人有彭某久(已病故)和蒲某玉。其中,彭长久倾倒的弃土无法核实,仅蒲某玉在事故地周边就倾倒弃土约27万立方米,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
辩护人认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没有量的积累,也就没有质的飞跃。没有被告人蒲某玉、彭某久在案发前长期在案发地周边违规倾倒弃土,仅因案发地的7300立方米弃土,也不至于诱发本案的发生。没有被告人赵某滨向被告人丁某违规提供弃土场地,也就没有被告人丁某组织他人在案发地倒弃土。故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滨、蒲某玉的地位和作用远大于被告人丁某。公诉机关将丁某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实属不当。
(二)被告人丁某具有减轻和从轻的量刑情节。
理由:首先,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可适用减轻处罚。
其次,本案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被告人丁某仅对自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河道清淤措施不当,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2.地质勘察部分参数不严谨,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二;
3.施工现场管控不力,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三;
其中:2020年4月23日晚,东连线施工员龚某良发现有人在案发地倒弃土后,及时报告该项目部质安部部长李某和施工队长刘某军,但二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是导致后来有人继续倾倒弃土的原因之一。
2020年7月22日晚,刘某军发现在案发地有人运送弃土,已安排施工员李某去处理。但后来没有采取有力措施阻止,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其他原因,仅被告人丁某等人倾倒的5500方弃土是不会导致“7.29”位移事故的发生。因此,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丁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蒲某玉和赵某滨,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丁某主动供述了同案赵某滨和徐某友参与犯罪的事实,为公安机关节约了大量的侦查成本,对于该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第五,在案发前,涉案人彭某久虽然已病故,但其倾倒无法核实弃土方量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应由本案被告人承担。对于该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慎重予以考虑。
第六,被告人丁某已向人民法院全额退还犯罪所得8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七,被告人丁某有三个未满五周岁的小孩。其中大女丁某恩和二女丁某晴系双胞胎姐妹,在二姐妹刚生下来才几天时,由于二个孩子身患重疾被其亲生父母遗弃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被遗弃时体重不足2斤,呼吸微弱。丁某夫妇收养二个孩子,倾其所有,除去自己所有的存款和向家中亲友借款外,就连家中唯一的住房也拿到喜捷信用社贷款29万元为其治病,但至今二姐妹都因手脚未完全治愈而终身残疾。
第八,丁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三)对被告人丁某的量刑建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过失犯系多种因素导致本案发生,被告人丁某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丁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以内判决刑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采纳。
3法院的裁判结果
本案中,虽各被告人倾倒弃土行为是引起交通设施发生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同时也介入了河道清淤措施不当、地质勘察部分参数不严谨、施工现场管控不力等其他原因,不能排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割裂,各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罪责,结合前述因素及在案证据显示桥墩旁边的鱼塘处还存在其他人员倾倒弃土的情况,各被告人应承担的罪责和赔偿损失责任,应考虑引发本案的多种因素和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以此作出该判决。
翠屏区人民法院(2022)川15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健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案例评析
在此次案件中,争议焦点是宜宾机场东连接线红坝路立交B匝道5#桥墩位移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可以得知,这是一起因违规弃土、河道清淤措施不当、地质勘察部分参数不严谨、施工现场管控不力而导致的桥墩偏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但并没有明确说是四项中的哪一项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事故主要原因的认定与被告人的量刑有着举足轻重的关系。
经过现场走访,事故报告分析,能够得知本次事故系多方原因造成,并不能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被告人违规弃土,其实质是多因一果,包括违规弃土、河道清淤措施不当、地质勘察部分参数不严谨、施工现场管控不力共同导致了该次事故的发生。各被告人违规弃土行为的基础上,介入了河道清淤措施不当、地质勘察部分参数不严谨、施工现场管控不力、降雨量大等其他原因,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丁某只对该事故发生承担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并且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且配合事故调查,其主观过失程度轻,悔罪态度良好,退还了全部违法犯罪所得,故法院认定其可以适用缓刑,其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贯彻了刑法的价值理念。
5结语
本案中,由于该案涉工程系重点工程,事故发生后,宜宾市人民政府就成立了调查组对该B5#桥墩发生偏位事故展开调查,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在此种环境下,作为辩护人的工作应更为充分、细致,针对案件事实本身出发,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犯罪行为,制度辩护策略,同时积极和侦办人员交流,保障好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和人权。经过对事故地的实地调查,对被告人丁某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和意见,包括其过失犯罪的具体细节,进行逐一分析,取得良好反馈,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该案件也具有良好的社会警示意义,对社会教育普法宣传也具有重要作用。
方健律师恒和信(宜宾)办公室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方健律师从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长期专注于法律实务,对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化解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银行金融、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投融资、股权并购等法律事务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中办理了郭XX、黄XX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屏山县住建局局长谭XX受贿、贪污职务犯罪,以及丁XX过失损坏交通实施罪等一批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庭审把控能力强,擅于在解决疑难问题,为当事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张霞律师恒和信(宜宾)办公室合伙人
◆专业领域:民商事案件代理
张霞律师从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始终秉承“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理念,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