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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食品有限公司与袁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2-22

代理律师:何妍雨、宋秋萍

 

01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Z食品有限公司与养殖户袁某签订《肉鸡饲养收购合同》,约定Z食品有限公司有偿提供鸡苗以及养鸡所需饲料、药品、疫苗;袁某养成后Z食品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毛鸡品质对应的单价回收毛鸡,扣除有偿提供的鸡苗、饲料、药品、疫苗费用后,支付袁某剩余价款,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具体约定“一、饲养期限和饲养地点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共计饲养18批次。甲方责任及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有偿提供鸡雏,并保证鸡雏的数量和质量,实际数量与进雏计划允许有±10%的浮动。2.按进雏计划向乙方有偿提供甲方指定的饲料,并保证饲料的品质。3.按乙方饲养肉鸡的需求供应药品、疫苗。4.甲方负责为乙方无偿提供技术咨询与饲养管理技术服务,但不承担经济责任。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购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毛鸡,并根据结算数额向乙方支付肉鸡款。三、乙方责任及义务……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肉鸡饲养管理手册》进行肉鸡的饲养和管理,因饲养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时,乙方自行负责,同时乙方应偿还甲方赊销给乙方的全部资金(包括鸡雏款、饲料款、药品及疫苗等各项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8.乙方应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成鸡按甲方计划全部交付甲方,由甲方指定车辆运输到甲方肉食品加工厂,乙方负责运输押运,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处理成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1.甲方有权在结算时从乙方毛鸡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在甲方赊欠的饲料、锥鸡、药品疫苗款和其他欠款……”

2021年2月13日,双方签订了《第一批次饲养合同》,Z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袁某提供雏鸡103190只,袁某对该批次雏鸡进行养殖。

2022年4月2日,袁某向Z食品有限公司交付成品毛鸡95776只,因养殖批次出现亏损,成品毛鸡的收购价不足以支付Z食品有限公司赊销的鸡苗、饲料等费用,双方在结算时因相关费用产生争议。Z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袁某支付赊销的鸡苗、饲料等费用和成品毛鸡收购价的差额,Z食品有限公司主张无果后,以合同纠纷将袁某起诉至法庭。

02律师观点

袁某委托我所何妍雨律师、宋秋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解决本次诉争事宜,两位律师在深入分析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后,出具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养殖回收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中对《养殖回收合同》的释义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种子、动物家禽幼苗),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

本案,双方签订的《肉鸡饲养收购合同》内容符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的法律特征,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往往是将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混合在一起。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应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在肉鸡饲养过程中,Z食品有限公司并非只是简单出售鸡雏、饲料、药品、疫苗,而是实际参与、主导、控制了整个肉鸡的饲养过程。

袁某按照Z食品有限公司的要求选择鸡舍及饲养设备并经过了Z食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验收,在饲养过程中Z食品有限公司也通过填写报表和报告制度进行了严格管理,且袁某只能使用Z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药品、疫苗和饲料,也不得与私自购买的其他雏鸡混养。

2.在成品肉鸡收购环节,双方非平等的买卖关系,袁某只能将饲养的肉鸡出售给Z食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选择权。

Z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收购定价、出栏标准、质量标准,袁某也饲养的肉鸡只能出售给Z食品有限公司,私自处理成鸡的,需支付5元/只的违约金。

综上,从地位上看,双方并非平等的买卖主体双方,而是管理方和被管理方,袁某需严格服从Z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无论是肉鸡的饲养还是肉鸡的收购,都是由被Z食品有限公司主导和控制,袁某实际上只提供具体的养殖劳动和相关鸡舍和饲养设备。

(二)关于损失的合同约定,双方仅约定袁某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时应自行负责,并未对正常的养殖亏损后风险如何负担进行约定。Z食品有限公司将所有养殖亏损的风险转嫁到养户方,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合作的基本公平原则。

1.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袁某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时应自行负责,并未约定项目结算亏损时,袁某需弥补Z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

《肉鸡饲养收购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饲养管理手册》进行肉鸡的饲养和管理,因饲养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负责。同时乙方应当偿还甲方赊销给乙方的全部资金(包括鸡雏款、饲料款、药品及疫苗等各项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袁某严格按照Z食品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养殖,并不存在养殖管理不善的违约行为。

《肉鸡饲养收购合同》第三条第11款约定“甲方有权在结算时从乙方毛鸡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在甲方赊销的饲料、雏鸡、药品疫苗款和其他欠款,并有权扣除乙方违反合同而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Z食品有限公司从袁某结算款中扣除饲料、雏鸡、药品疫苗款和其他欠款主要前提是项目存在盈利。本合同履行过程中,Z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鸡雏、饲料、药品、疫苗,同时提供技术咨询和饲养管理技术服务。袁某提供鸡舍以及具体的劳动,反诉人也承担了鸡舍的成本和具体饲养人员的劳务成本等。在项目亏损的状态下,袁某也遭受了重大损失,Z食品有限公司不能在不顾袁某实际亏损状况下,还要求反诉人一方来弥补其单方的所有损失。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合作过程中,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Z食品有限公司的技术指导和要求进行养殖,袁某没有“养殖管理不善”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其它违约行为,正常的养殖损失并不意味着袁某管理不善,Z食品有限公司仅证明了亏损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某的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Z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双方签订的《肉鸡饲养收购合同》中没有对正常的养殖亏损后风险如何负担进行约定。袁某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养户,为了养殖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在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项目出现亏损,Z食品有限公司不顾养户的辛勤劳动与汗水,将所有养殖亏损的风险转嫁到养户方,要求袁某独自承担风险,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合作的基本公平原则。

03审判要旨

一审法院观点:Z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肉鸡饲养收购合同》为格式合同,且约定了袁某因饲养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时,自行负责并偿还Z食品有限公司赊销的全部资金,但是Z食品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袁某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形,且作为专业的养殖公司相较养殖户处于优势地位,且饲料、药品、疫苗均由其提供,其控制了实质性技术环节,更有能力规范养殖过程,防范风险发生。根据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采信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意见,因此在未明确约定风险和亏损的情况下不能仅由处于弱势地位的养殖户承担风险和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袁某无需向Z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赊销的鸡苗、饲料等费用和毛鸡收购价的差额。

二审法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案涉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袁某是否应当支付Z食品有限公司一审主张的款项。

关于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肉鸡饲养收购合同》是由Z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鸡苗、养殖饲料、药品疫苗等,袁某负责提供场地设备及养殖劳动,按照Z食品有限公司《肉鸡饲养管理手册》饲养和管理,成品由正大公司予以回收的合同。合同中关于鸡苗、饲料、药品疫苗的供给与技术咨询、养殖技术管理服务的提供以及成品鸡的回收密不可分,既不属于单纯的买卖合同,也不属于委托代养合同,符合养殖回收合同的法律特征。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为案涉合同为养殖回收合同而非单纯买卖合同,Z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由袁某支付全部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案涉养殖批次出现亏损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成品肉鸡的收购价不足以支付Z食品有限公司赊销的鸡苗、饲料等费用,另一方面养殖户也没有收益,双方均存在损失。Z食品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袁某存在养殖管理不善导致产生损失的事实,且根据本案双方举证,也不能确定损失的形成与Z食品有限公司无关,全部由袁某所致,故Z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损失由袁某独自承担,支付鸡苗、饲料等全部资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袁某无需向Z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赊销的鸡苗、饲料等费用和毛鸡收购价的差额。

04案例评析

(一)通过合同主体的地位关系以及提供的合作义务的密切关系,证明合同的性质,直接影响对后续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分配。

首先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养殖回收合同时常冠以买卖合同的名义或形式而出现,但其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的法律关系如果被认定为简单的买卖合同,袁某作为买方,即使养殖出现损失,也应当支付Z食品有限公司的提供的商品的全部对价,而Z食品有限公司也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对袁某提供的肉鸡进行结算,养殖风险将全部分配给袁某独自承担。

因此代理律师在答辩和代理词中反复强调本案不应被定性为买卖合同,通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中对《养殖回收合同》的释义,并反复强调Z食品有限公司在肉鸡饲养、管理和收购上的实际主导和控制,通过管理方和被管理方的地位证明双方并非平等的买卖主体。

二审法院也回应并支持了这一合同性质的主张,认为合同中关于鸡苗、饲料、药品疫苗的供给与技术咨询、养殖技术管理服务的提供以及成品鸡的回收密不可分,既不属于单纯的买卖合同,也不属于委托代养合同,符合养殖回收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风险负担时,通过援引公平原则,要求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合同风险,并要求综合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以及过错情况进行分配,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合同弱势方的利益。

在合同未对风险负担进行明确约定时,代理律师首先通过论证合同的性质以及合作模式,因为双方在合作中共同投入了成本进行饲养管理,因此也应当共同承担正常养殖的亏损风险。

而对于具体风险的负担,本案律师则抓住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养殖户在人力和物力成本的巨大投入以及养殖户严格按照Z食品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养殖和管理并无过错的情况,在风险分配上为养殖户争取最大利益,而法院也根据双方的地位和过错,并结合双方的亏损事实,认为不应当将所有的风险分配给袁某独自承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实际上均对该损失在自身抗风险能力及责任义务范围内进行了承担,既考虑到了双方的地位关系,也符合公平原则。

对于这种养殖回收合同,养殖户不仅因为其对合同的理解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合同签订和饲养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也因为Z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养殖公司把控了饲养管理的实质技术并提供了鸡苗、药品、饲料等关键材料,因此在整个合作过程中养殖户虽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但难以把握合作的方向,防范风险。考虑到合同签订和抗风险能力,也考虑到合作履行时双方对合作的影响力,根据双方的地位关系和责任义务范围来进行风险分配,该裁判结果对规范该类养殖合同的履行、保护相较于专业的养殖公司地位弱势的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明晰责任、确立规则、维护诚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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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妍雨律师

恒和信党委副书记、执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何妍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银行与金融等,具有10年+丰富执业经验,为四川省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的“公司法”和“银行保险证券”专业律师。何妍雨律师在企业合规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能够有效帮助企业搭建科学的管理体系,赋能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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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秋萍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宋秋萍律师曾在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等多家单位学习工作,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婚姻与家事法律事务及民商事诉讼等工作。主要服务的客户有:阿坝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成都对外文化交流中心、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