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李光耀、李晓宇 律师助理:王婷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侦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王某等以介绍工程为由共同骗取高某3400万元。王某自感自己作为被指控的主犯之一,如果按当时律师的辩护思路,极有可能承担严重的刑事后果。王某重新委托李光耀、李晓宇律师作为辩护人。
李光耀律师团队对案件材料中反映的每一细节进行了详细的比对研究、核实,厘清了案件事实,找到了辩护突破口,及时确定了新的辩护方案和策略,并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同时指导王某充分利用补充侦查的机会,如实向侦公安机关详细补充供述了此前有所隐瞒或忽略的重要事实和情节。
通过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辩护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1.
案情介绍
人傻钱则多,还是钱多人必傻?超乎常人想象的诈骗案受害者
(注:本部分中的“我”为报案人高某)
高某报案称: 2021年2月,我了解到S市有一个300多亿元的大型EOD“综合整治与城乡一体化综合开发项目”,便有意承接。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雷某。雷某谎称自己有很强的社会关系,可以找领导帮我拿到该项目,并先后给我介绍了据称能协调关系的王某以及身披各种光环、与领导熟悉甚至是领导代言人的画家冯某及其配偶张某、某厅“书记”刘某及其女友曾某。他们共同商议后向我提出需要支付共计3000万元协调费,不成功全额退还,且只接受现金,同时提出需要先支付前期1000万元协调费以向“领导”表示诚意。我考虑EOD项目预计投资高达数百亿元,一旦成功将会带来巨额回报,便答应下来,并安排公司、朋友在2021年3 月初分别从X自治区、H省两地调配共计3000万元现金运至成都,先按雷某的要求将1000万元交与雷某和具体与领导对接的王某,二人将其中800万元交王某与张某、冯某共同设立的文化艺术公司,由文化艺术公司出具相应收条。
2021年3月初,雷某与我联系,称领导回话:S市EOD项目已基本谈定,让我赶紧支付余款2000万元。我以目前既未接触到项目,又未见到领导为由提出异议,但雷某却以项目正处于协调落实的关键时刻,且领导需要避嫌不方便会面等理由搪塞。同时,为了加深我的错误认识,雷某还主动提出可以由其出具书面凭证以证实收到款项,承诺如果事情办不成就退还,我不会有任何损失。反之,若我不及时支付剩余2000万费用,“领导”那边就会马上停止对项目的协调。因此,我便于4月中旬将剩余2000万元现金交给雷某,雷某便拿出事先已写好的落款为前一年的借条两张交给我,两张借条金额均为1500 万元,同时当着我的面按手印并加盖了雷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公章。
半个月后,雷某失去联系。王某找到我称事情是他在具体操办,冯某只负责找关系,且雷某承诺给的2000万,目前只给了1000万,现在王某也联系不上雷某。为确保S市EOD项目能够顺利落实,只有主动找到我,以便再支付1000万才能确保事情顺利办成。为确保项目先行落地,我还是暂且答应了王某,只是基于资金紧张,口头约定只能再支付800万用于该项目运作,且先期只能支付一半即400万元。随后,王某找来两个公司与我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以劳务分包合同名义约定劳务费800万元,我向王某支付了先期400万元。
在前述总计3400万元支付后,我便迟迟没有得到项目的消息,直到2021年7月,我在S市政府网上得知S市EOD项目已经和境外某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我立即和冯某取得联系,冯某表示自己只收了不到300万元,绝大部分款项都被雷某与王某分得。事情没有办成,冯某和张某自愿退给我部分现金并用一些字画全部抵扣完毕。
高某为证明被诈骗的事实,提交了其拟用于承揽项目的挂靠公司的介绍资料、S市EOD项目宣传资料、雷某两张1500万元的借条、文化艺术公司收到800万元的收条、高某委托人分别从X自治区、H省共计取钱3000万元并驾车运输到成都的书面证人证言、刘某从文化艺术公司借支400万元的收条、高某向王某两公司支付400万元的转款凭证等。
高某否认自己有违纪的情形,声称绝不存在请犯罪嫌疑人帮其找人“解扣儿”的事。
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高某的履历:20年前毕业于建筑院校,在建筑施工领域经过20年的历练,曾升任某大型央企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并先后在重点项目中任地区主任、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近年离职,用实际控制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项目。
2.
严峻的重罪指控
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或许只能算是一个或许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犯罪嫌疑人雷某、王某等6人涉嫌诈骗一案,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雷某、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并谎称“有关系”能为受害人高某承揽工程办事,诈骗其人民币1000万元,后以追加办事费用为由再次诈骗受害人高某人民币2000万元。
期间,犯罪嫌疑人雷某带高某到王某所在的文化艺术公司参观并与该公司法人张某、股东冯某认识。犯罪嫌疑人王某借机向高某介绍冯某是知名书画家,认识某某领导,能为高某协调办好S市EOD工程的事情。
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雷某编造了高某投资3000万元到该文化艺术公司以及高某涉及贪腐案被调查需要800万元帮助解决处理的虚假事实来误导冯某,目的是将冯某的光环推向高某,让高某相信冯某的关系和能力。冯某、张某对王某信以为真,于是就找到慌称有能力解决高某所涉贪腐案的假冒“书记”即犯罪嫌疑人刘某,让其帮助协调并将高某支付的800万元现金中的400万元支付给刘某作为活动经费,刘某的女友曾打了400万元的收条。犯罪嫌疑人刘某自始至终未帮助高某办理任何事,将该款项据为己有。后犯罪嫌疑人雷某消失,犯罪嫌疑人王某再次以办事为由以签订两份劳务分包合同方式诈骗高某人民币400万元。受害人高某损失人民币共计3400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曾某、雷某、王某、冯某、张某对其上述部分认供,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
嫌疑人供述
善编才能善骗?嫌疑人为何要演绎多个截然不同的剧本?
纵观全案材料,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者其本人前后供述的“事实”之间均存在巨大差异,远比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归纳的案件事实复杂多变,与报案人高某陈述的“事实”更是天壤之别。限于篇幅,仅对其各自演绎的主要剧情作如下简要归纳:
NO.1雷某供述的不同“剧本”
(注:本部分中的“我”为雷某)
01. 朋友王某说他的文化艺术公司手上有价值1、2万亿的绿宝石需要投资加工,我就把这个信息给高某说了。高某很感兴趣,就托我去打听入股或投资的事。我把高某带到张某、冯某、王某的文化艺术公司参观。高某很满意,我就撮合他先投3000万元,占10%~20%股份。高某说他回去着手准备钱。大概4月份样子,高某说他先拿800万无现金,剩余的慢慢补齐。王某同意,但要求剩余的钱尽快补齐。之后高某给了900万元装在我车上,我当场打了2张1500万元的条子。第二天我和王某从中抽了100万元出来,王某叫我把剩下的800万元给文化艺术公司财务,法定代表人张某当场打了800万元的条子给我。后来我因涉及债务,就换了手机,也就不跟他们联系了。
02. 高某说他公司遇到麻烦了,GY市检察院在找他,他愿意出钱摆平,希望我帮忙解决一下。我就找到王某,王某说他可以搞定。王某要我负责把高某这边钱的事弄好,他负责找关系具体操办。王某那边参与的人我见过几个,有冯某、冯某的配偶张某、书记刘某、刘某的女友曾某。然后我们就收了高某人民币1500万元。因为办事先要付钱,高某怕有风险,不同意先付钱,我就和他商议,如果事情没有办成,我就双倍退赔给他3000万元。然后我们约定他先拿1000万元来办事,事情办成后再给剩下的500万元。第一次高某说给了1000万元元给我,但因为是现金,我当时没有清点,实际只有900万元。王某拿了60万元,我拿了40万元。剩下的800万元给了文化艺术公司。然后我就打两张分别都是1500万元的借条来保证事情后续没有问题。事情办好了借条就作废,没有办好他就用借条找我退3000万元。我只是在中间介绍,具体是王某找人解决的。过了不到一个月,王某给我说事情办成后,我又找高某按照事前约定好的给了我500万元。其实我收到的只有1400万元。
03. 2021年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高某,高某是做工程的,我们接触后,他说他是央企领导,拿得到项目,而且项目太多做都做不完,就说拿给我做一些。其中一个河道整治工程项目,还有一个养猪场项目,价值上亿元。他说他负责拿这个项目给我,由我负责实施,他什么都不管,他只赚3000万,其余的利润全由我得,但必须要先把3000万拿给他。我说一分钱都没有赚到咋个给他,他就叫我先打3000万的条子作保证。我想有上亿的利润就答应他,给他打了两张1500万的借条。结果河道整治的项目没有做成,我也没有给他钱,他现在却反过来用借条告我诈骗他。
NO.2王某供述的不同“剧本“
(注:本部分中的“我”为王某)
01. 我和张某、冯某设立文化艺术公司,做书画展、售卖珠宝玉石,公司资产价值3亿到5 亿,有160吨绿玉石原石,两个文化类注册商标,冯某的字画及其他名家字画大概五六十幅,还有古玩等。我负责公司的招商引资,所以到处拉人投资。我朋友雷某对我说有一位央企领导有笔灰色收入必须要用出去,有意投资文化艺术产业。后来知道那位领导姓高,雷某带他到我们公司看了一下我们的宝石、字画、展馆等,当时雷某、冯某、张某和我都在。高某答应投资3000万元到公司,但说先给800万元现金,张某就打了800万元的条子。冯某说既然是高某的投资款,就要转账不能用现金,况且说好是3000万元,于是我就把这800万元退给高某了。之后我就和高某正式接触投资文化艺术公司的事情,并且召开了股东会,高某占15%公司,实际用150万元来购买,另外高某再出3000万元来开发宝石和搞展览等,利润高某分40%。由于我帮高某协调好了以较低成本投资和参股的事,高某承诺给我奖励,其中有400万元是高某以我在其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给我的,我还开了发票。另外的以我在高某承包的SX省投资的沙地改耕地项目中占股的方式折算给我,但那个项目终止了。后来高某还投资或参股了我另外的两个科技公司。
02. 在谈投资的过程中,雷某说高某所在的央企抓了不少人,高某担心会受到牵连,暂时没有心思把资金投入我们公司,希望我找有能力的人帮忙打听、解决一下,高某愿意出1000万元解决。我给法人张某和股东冯某汇报了,冯某表示他有关系可以帮忙,让高放心投资文化艺术公司的事。我就给雷某说了可以帮忙。雷某给我说,事情一定要办好,办事的800万元钱一定不能动,要见到真神办好事后才能动,而且还有更多钱在后面。如果这件事办好了,他让高某再拿 500万出来感谢我们,他和我一人250 万元。我就答应了,又去找冯某让他帮忙,后来就是雷某和冯某直接联系了。听说冯某去找了刘“书记”,刘某去找了其他人,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NO.3
冯某供述的不同剧本
(其妻子张某的供述基本相同)
(注:本部分中的“我”为冯某)
01. 2021年4月中旬样子,公司总经理王某对我们说他认识央企一位姓高的领导,愿意拿3000万元来投资我们公司扩大业务,但要从我们的股份中拿出15%给他,同时给我们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实际只给了150万元)。我们同意了。有一天王某就约高某到我们公司,在会议室讨论这个事情,参加会议的有我、张某、王某、高某,在会上我们讨论了我们公司具体经营的业务,高某投资入股我们公司,高某占股30%,王某15%,我占15%、张某可能是30%。没有协议,但股份是过户了的。王某任副总经理,高某任总经理,我任监事,张某是法人兼董事长。
02. 有一次,王某说高某是央企的总经理 ,他们公司牵涉一起贪腐案件,有人要害高某,说他是冤枉的。王某说雷某那里拿的800 万元是用于“解扣儿”的费用(高某当时没有反驳的),问我们有没有熟悉的领导帮忙问一下。我说找纪委问一下,过后我确实打电话问过了。对方让到省纪委反映,我就叫高某拿材料去省纪委,但是高某不提供材料。后来,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书记”刘某。刘某说他可以办,于是我就把这个事就交给刘某办了,刘某女友曾某从公司领取了400万元并打了条子。后来才知道刘某是假的书记,说能给高某办事是假话。
03. 高某正式入股后,王某说高某是懂建筑的,工程上的事也可以一起赚钱。高某向我提过XC市、GY市和其他地方的建筑施工项目,请我找在这些工程项目上有决定权的人缘关系,以便疏通关系顺利拿下这些工程,但绝对没有提过S市的项目。我答应了他,结果一项工程都没有搞成。
NO.4
刘某供述的剧本
(其女友曾某的供述基本相同)
(注:本部分中的“我”为刘某)
我不是真的书记,我身边有些不明真相的人叫我“刘书记”。冯某、张某通过朋友听说我是“书记”,就给我说高某涉及到贪腐的案 子,叫我想办法帮高某“解扣儿”,把这个案子摆平,保证高某不坐牢。我本来帮不了高某,就不想答应,但女友曾某说不管怎么样,先把钱收了再说。于是我就给冯某说需要找关系,冯某就问我需要多少钱,我就说给400万元把这个案子处理好。于是我们就从冯某、张某处收了400万元“解扣儿”费,曾某打了一张400万的收条。后来我给冯某说事情办好了,但我其实什么也没有做。
4.
律师的辩护工作
借一双慧眼,从纷扰纠缠的细节中找到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李光耀律师团队研究了前面律师的辩护思路,再针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事实,对照本案全部材料,李光耀律师团队认为非但无法得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样的结论,反而在晕头转向之际在头脑中转出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或许只能算是一个或许?
要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必须对全案材料细节进行更为详细的研究。李光耀律师以当年理工科培养的科研精神和打造航空制品的工匠作风对全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200余页的阅卷笔录。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各方陈述的不同细节进行了比对,找出了诸多疑点,并利用会见嫌疑人王某的机会逐条核实,终于找到了如下的突破口:
01. 受害人高某所称为了拿到S市EOD项目而支付3400万元协调费应该是报了一个假案
针对《起诉意见书》中不合情理的地方,律师团队经过分析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即高某所称“为拿到S市300多亿的EOD项目而被骗3400万元”应当是报了一个假案。主要理由如下:
(1)从经历上看,高某能用20余年的时间从技术员做到大型央企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并在重点项目中任区域主任、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表明其不但具有丰富的阅历,而且还有高于常人的情商和法律常识,对于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获取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应当有充足的认知。对于如何获取S市300多亿的政府EOD项目,其显然应比几个嫌疑人清楚得多,其根本不可能相信靠几位社会闲散人员私下协调领导就能把项目拿下,况且如此大的一个综合整治项目,由一个企业就能全部拿下的可能性也几乎为零。
(2)从情理上看,作为一位资深业内人士,不管项目预期利润具有多大的诱惑力,在未见到最后的协调成果、或者初步成果甚至是有初步成果迹象的情况下,高某不可能就傻傻地支付总计3000多万元的协调费。
(3)从时间上看,300多亿的大项目,政府调研、考察各潜在合作方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周期。高某跟踪S市EOD项目的时间相当晚,而认识几位嫌疑人的时间则更晚,完全没有通过协调领导就有拿到项目的时间。 同时,从高某陈述的从外地取款的时间来看,几乎与认识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相同,甚至早于认识王某的时间。
(4)从高某提供的证据来看,为了证明他与项目的关系,他只提交了S市EOD项目的宣传资料、拟挂靠公司的介绍资料这样并无任何证明力的网络“广普”资料,甚至连招投标资料、拟挂靠公司的授权等起码的资料都没有。
(5)高某所称为了协调项目从X自治区和H省调取了3000万元的资金,但仅能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内容也只是受到高某的委托分别从两地取款,以及分别用一辆越野车将现金运到成都交给高某的事实,但却不能提供取钱的流水或其他客观证据。同时,用一辆私车把上千万元的资金从一千多公里甚至二千公里远的地方翻山越岭运来成都,而对可能的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都不加考虑和防患,这未免也太异乎寻常,有悖常理了。
(6)结合高某和几位嫌疑人的供述,高某请几位嫌疑人协调获取S市300多万元的EOD项目只有高某在“自弹自唱”,其他几位嫌疑人的供述中并未提及或直接否认,即使冯某的供述中提到过曾为其协调工程的事,但也仅涉及XC市、GY市和其他地方的工程项目,按冯某的说法:“绝对没有提过S市的EOD项目”。
综上可以看出,高某并非人傻多,只是报了一个假案,需要用更多的不合情理的谎言来掩盖其报假案的事实而已。
02. 高某向几位嫌疑人支付的资金,除第一笔 “投资转行贿”的800万元金额足以认定外,其余资金因各说不一和缺乏客观证据的佐证而难以认定
(1)几位嫌疑人的供述均提到,高某根据雷某的引荐而到张某、冯某、王某的文化艺术公司投资。其投资分两部分,其一是参股,对价为150万元或300万元,占15%的股份,有相应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客观证据佐证;其二是投资开发公司现有玉石原石并办会展,对价为3000万元或其他金额,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如40%作为其投资回报。有公司在温江租赁了场地的合同和委托他人完成装修设计的相关证据佐证。
(2)综合高某及几位嫌疑人的供述,由于冯某认为高某以现金方式出资不规范,而应当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出资,先期提交公司的800万元现金由公司打收条,但暂未入账。虽然王某说退还给了高某,但结合其他证据,没有退还的可能性偏大。
(3)由于高某此前所在的央企较多人涉入贪腐案被抓,这一点成为了高某脖子上的“扣儿”,以至高某对于商定好的投资心不在焉,希望找人先帮其“解扣儿”,再考虑继续投资的事。于是确定将先期投资公司的800万元现金作了“投资转行贿”处理,并在大家商定后由假冒“书记”刘某先支取400万元去“解扣儿”。不成想到,刘某不仅骗了高某,恐怕其他几位嫌疑人也蒙在鼓里,刘某其实并没有“解扣儿”的金刚钻,却揽下了赚钱的瓷器活,最终只能谎称已找人成功“解扣儿”。然后,后来高某所在的公司纪委和GY市某区监察委还是找到了高某,也初步查出了一定的问题,并对高某作出了恰当的处理,这有公安机关后来补充调查的材料为证。因此,高某对公安机关否认有违纪行为,否认为此找人“解扣儿”同样是说了假话。
03.高某和几位嫌疑人刻意隐瞒或回避“解扣儿”的情形应该是各有顾忌,几位嫌疑人更是为此演绎不同剧本
(1)高某后来被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其认为没有达到彻底“解扣儿”的预期效果,更不能排除后期继续被彻查甚至“坐牢”的隐忧,因此对几位嫌疑人产生怨恨,但他却不愿以此为由报案。因为如果以此报案,他可能成为行贿的主犯,不仅失财,还可能罪加一等。为此才报了一个因运作S市EOD项目被几位嫌疑人诈骗的假案。
(2)几位嫌疑人除了假“书记”刘某自始至终承认诈骗了400万元外,其他几位嫌疑人也刻意隐瞒或回避“解扣儿”的事,或者是因为他们也被刘某欺骗了,都以为刘某把事情办成了。基于这个圈层长期求人办事的“道义”或“规则”,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会“过河拆桥”牵涉到帮忙的人,因此在侦查阶段极力隐瞒、回避甚至否认“解扣儿”的事,即使违心地对公安机关指控的通过协调工程而骗取高某3400万元的犯罪事实“部分认供,均自愿认罪认罚”,也在所不惜。
可见,几位嫌疑人也不是善编才能善骗,演绎各种剧本的目的在于掩盖“解扣儿”这一见不得阳光的事实。
04. 案件的突破口:只有协助司法机关彻底查清“解扣儿”的事实,王某才能脱罪或获得轻罪
李光耀律师团队认为:如果按此前律师的辩护思路,不对协调工程而实施诈骗的指控事实提出质疑,仅着眼于其中的部分金额不实、王某认罪态度和一惯表现等,则由于王某的地位和作用靠前,且金额确实太大,王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相反,如果确实存在“解扣儿”的事实,则嫌疑人王某的地位将超然得多,甚至有脱罪的可能。理由有四:
其一、在行贿“解扣儿”的过程中,王某只是向高某推荐了冯谋,即使如公安机关所指控的“目的是将冯某的光环推向高某,让高某相信冯某的关系和能力”,那王某也只有多嘴多舌 “推荐”之轻罪。
其二、另一方面,即便王某不推荐冯某,冯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在与高某相处的过程中,也不缺“毛遂自荐”的机会,即王某的推荐或不推荐,对案件的发展都不起重要作用,更何况王某只有推荐的能力,并无强迫高某误判上当的能力。
其三、如果行贿“解扣儿”的事能查实,那报案人高某就是主犯,王某不仅未参与具体的行贿活动,更对具体的活动不知情,其或能从行贿的犯罪行为中脱身而出。
其四、从涉案金额来看,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也比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轻得多,即使王某有罪,考虑其在行贿中明显较低的地位和作用,即便要承揽刑事责任,也会非常轻。
为此,李光耀律师与王某进行了核实,王某坚决否认与高某谈论过S市EOD项目,而对于“解扣儿”的事,王某承诺确实有所回避。李光耀律师再次向王某解释了其在可能的诈骗罪和行贿罪面临的不同法律后果。王某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向办案机关作全面的详细供述,补充说明“解扣儿”的相关事实。
据此,李光耀律师与检察机关就补充侦查、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等进行了数次电话交流和当面沟通。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再次询问了包括王某在内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还提交了书面的陈述和辩解。同时,公安机关还调取了纪委和监察委对高某的调查和处理材料。
5.
案件结果
喜从天降
2023年4月,检察机关接受了李光耀律师团队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否极泰来,王某从指控的重罪中脱身而出,对其自身和家庭而言,无疑是喜从天降。按他的说法,他在委托李光耀律师团队之前,本来已对其家人和工程上的同事有所交待,但他一直不缺贵人缘。但愿自此,一路春光明媚。
世间之事,往往祸福相依。据未经证实的消息,除刘某被以诈骗罪起诉外,其他嫌疑人也获得不起诉处理。而等待高某的,似乎还有一份因报假案而予以140万元处罚的决定文书。此为后话,不可全信。
李光耀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
◎ 1988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应用物理专业,毕业后到某航空集团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先后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完成数十项科研、攻关及标准化课题。自2002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先后任事务所支部委员、合伙人、监事长、刑事部部长。先后多次获成都市律协及司法局优秀律师称号、四川省律协及成都资阳商会优秀党员称号;先后担任各类企业和商协会法律顾问数十家,带领团队成功代理民事、刑事案件超过1000件。
李晓宇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 部队转业后投身法律事业,致力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实务工作。逻辑思维缜密,法律素养得天独厚,善于与人高效沟通,具有军人特有的正直诚信、沉稳亲和、责任心强,善于剖析复杂问题寻求方案。李晓宇律师的执业理念为:尽力,以专业素养尽专业之力;尽心,以职责使命尽责任之心。
王婷
恒和信律师助理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