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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研究03期 | 医美行业二十大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发布日期:2023-08-29

作者:曾利娟律师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美容的需求不断增加,“颜值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医美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这对从业人员、机构运营和行业发展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整治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医疗美容犯罪案件89件306人,提起公诉129件381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2023年4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开展对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检查,医美行业将面临史上最严格的行业监管。如何合规经营、行稳致远地发展成为医美行业从业者当下不得不思考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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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医美行业诸多法律风险中最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为研究对象,以医美行业刑事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总结医美机构设立和运营过程中二十类刑事风险点,并结合医美行业未来三大监管态势,总结医美行业刑事风险防范的合规方法,以期为医美行业从业人员和机构的合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医美行业二十类高频刑事风险

本文分析的医美行业刑事风险,精准定位于医美行业各机构单位和医美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真实数据。根据“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案例大数据分析显示,涉医疗美容刑事案件排名前十类的案由分别为:销售假药罪,非法行医罪,诈骗类犯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吸类犯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人身伤害类犯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行贿类犯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医疗事故罪。以下具体分析医美行业机构设立和运营各环节高频刑事风险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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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设立环节及商业模式六大刑事风险

1.尚在成立中的医美机构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如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玻尿酸和肉毒素等美容整形产品,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并非法经营药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20)沪0109刑初942

以销售美容商品、提供美容服务为名开展“医美贷”“美容贷”“美丽贷”“牙科贷”等形式的医疗美容贷款商业模式,并由此衍生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虚构垫资做单投资高额返利,甚至公司化经营方式成立诈骗集团组织等,涉嫌诈骗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1:以免费提供美容服务引诱消费者进行医美并承诺返款要求办理分期贷款后,后拒绝返款】邹某伙同他人,以免费整形为诱饵,通过朋友圈、招聘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进行整形手术,并签订书面协议变相承诺向被害人返款,要求被害人在第三方平台分期贷款,之后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先后诈骗50余某被害人共1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邹某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2: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医美机构伙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虚构高薪岗位(“发帖”)吸引被害人前来应聘(“聊户”),以被害人需提升形象气质为幌子(“面试”),利用被害人寻求工作保障的需要,诱骗被害人到医美机构(“带户”)进行巨额美容整形消费(“面诊"),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诈骗罪。——(2020)沪0114刑初1439号(注:该种典型的行为模式也可能构成骗取贷款,如(2020)沪0105刑初533号判决。)

【典型案例3:医美机构营销人员冒充股东进行诈骗】杨某虚构系K整形医疗机构股东、销售经理,需要冲业绩或以转卖其个人股份为由,骗取多人钱财合计三百余万元,用于自己消费、挥霍,经法院审理认定杨某构成诈骗罪。——(2020)皖1602刑初1047号

【典型案例4:运营亏损后,以医疗美容垫资做单投资高额返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邹某开设M家庭式美容店,后因经营不善开始亏损。为维持经营,邹某开始借高利贷且越滚越多。为偿还高利贷,邹某以医疗美容垫资做单投资高额返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黄某等人的钱。邹某某将骗来的钱款用于偿还被害人唐某、曹某等人的高利贷本金以及兑现“分红”。——(2019)湘0281刑初301号

【典型案例5:专门成立医美机构组成诈骗犯罪集团组织】胡某与柳某成立某公司后开发“泰浪漫"“泰太美"“泰神奇"三个海外医疗项目,招聘多人任区域总监、经理、财务人员、外联人员、企划人员、医疗部员工等。聘请无医生资质人员乔某、何某冒充境外体检医院教授参与,从而形成以海外医疗为幌子,公司化经营方式的诈骗集团组织。——(2020)湘0203刑初68号

此外,还有其他虚构事实的普通诈骗行为,如医疗美容公司员工明知不能提供口罩,仍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诈骗他人订购口罩的货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2020)鄂0115刑初59号;M医疗美容诊所负责人吴某明知自己没有办理医师资格证资质,以为被害人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诈骗被害人现金数万元,构成诈骗罪。——(2017)皖1322刑初10号

医美机构为美容贷款客户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如虚假美容手术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工作单位等,涉嫌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医美机构协助消费者虚报医疗美容项目、费用骗取贷款】M医院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业务,文某系实际控制人,朱某系工作人员,王某系股东、出纳。M医院与马上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马上金融为在M医院购买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消费者填写贷款申请资料并经马上金融审核通过后,马上金融将贷款发放至M医院指定账户,用于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协议签订后,三人为招揽顾客、牟取利益,与中介达成合意,由中介寻找愿意办理贷款的消费者到医院申请贷款,由朱某等人协助消费者通过虚报医疗美容项目、费用等信息,向马上金融申请贷款。贷款所得金额由M医院提取30%。经法院审理认为,M医院上述人员均构成贷款诈骗罪。——(2018)渝0105刑初1267号

医美机构经营者利用被害人希望获得稳定收益的特点,经营期间虚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集资或通过免费医疗美容方式集资,涉嫌集资诈骗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1:公开宣传虚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骗取资金】陈某公开宣传虚构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编造其经营的美容整形店内的客户因做微整形而需要贷款并愿意支付高息佣金,投资者可对该项目进行投资,投资1万元每月可以分红1千元。为取得投资者信任,陈某承诺当贷款整形客户逾期归还时,由其代为偿还所有资金。共骗取不特定投资者2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典型案例2:通过“全免"医疗美容方式实施集资诈骗】黄某从事医疗美容业务销售工作,其熟知医疗美容行业销售额高比例返还规则,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A、B、C、D医疗美容公司,以免费做医疗美容的名义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大众进行宣传推广,黄某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拟做医疗美容手术的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先向医疗美容公司支付全额医疗美容费用,其承诺分12期将医疗美容费用全额返还给客户。同时约定免费美容手术的客户每月对该美容公司免费做宣传推广。实施美容手术公司收到客户全额医疗美容费用后,将其中60%-75%返还给黄某,黄某通过该手段从美容公司获得巨额提成。通过黄某及其发展的团队招募参与“全免"医疗美容的人员共计511人,涉案金额高达2669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定黄某犯集资诈骗罪。——(2019)湘0104刑初510号

医美机构未取得相关合法资质、未正常开张运营时面向社会出售股权,以及运营后通过活动吸引投资群众签订返款协议投资,单位和负责人均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1:未取得相关合法资质、未正常开张运营时面向社会出售公司股权】黄某在长沙市筹建湖南某美容医疗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合法资质、公司没有正常开张运营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出售该公司股权,非法吸收资金340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湘0104刑初510号

【典型案例2:通过周年活动吸引投资群众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吸收公众存款】某医疗美容公司及实际负责人赵某,通过举办“x12周年百万会员大型感恩盛典”活动和以该公司与68名投资群众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88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医疗美容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实际负责人赵某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甘0102刑初2431号

医疗美容机构不依靠医美服务、医美产品盈利,而通过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医疗美容产品,直接或间接的发展层级下线,收取会员费牟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杨某、晁某分别在山东省经营美容院,余某、林某在安徽省经营美容院,在经营美容院过程中均推销KT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等产品。杨某、晁某、余某、林某等人组建群英体系,以KT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产品为依托开展传销活动,加盟者分别缴纳3220元、16100元、32200元购买产品后,即成为KT公司的初、中、高级会员,并有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牟利,共计可发展十层下线。群英体系自成立以来,积极发展人员,组织人员培训。经法院审理判决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蚌刑终字第00319号

医美机构诊疗环节四大刑事风险

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其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诊疗项目通常分为皮肤科、针剂科、外科手术、口腔科与植发科。医疗美容诊疗过程与人体生命健康密切关联,若出现严重的诊疗不良后果,则可能面临以下四大刑事风险。

1.美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项目须由具有专门资质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中的具有专门资质的医务人员实施。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机构和医师有许可证但超范围行医,有非法行医刑事风险。

执业医师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据《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统计,医美行业无证行医或超范围行医的医生数量超过3万名。有资格的医师数量不足而非法行医及超范围行医,是医美行业最大的刑事风险之一。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美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包括两种:一是医疗机构超过登记的诊疗科目医美诊疗;二医护人员超过执业范围为客户进行诊疗。

【典型案例1:医美机构经营者疏于审查医美诊疗者执业资质,聘请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人员或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人员超范围开展美容项目】曾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罗某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经营者,应当知道隆乳手术的实施者必须具备医生资质,但其未认真审查曾某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即聘请曾某为被害人实施隆乳手术,致被害人重伤一级成植物人,严重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2018)湘01刑终1168号

【典型案例2:无证开展隆鼻、割双眼皮、开眼角、祛眼袋、面部拉皮等手术手术美容项目】马某在某皮肤医美机构内,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陈某进行面部整容手术,致使被害人陈某左眼受损,评定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2019)新0103刑初435号

【典型案例3:无证开展“玻尿酸”、“溶解酶”、“瘦脸针"、“美白针"、“胎盘针"、“人胎素”等注射针剂项目】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下,为他人注射玻尿酸、溶解酶等美容针剂,造成他人六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2019)浙0103刑初379号

【典型案例4:医美手术辅助者无医师执业资格同样有非法行医的刑事风险】张某、陈某在明知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非法行医,多次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活动;何某在明知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辅助张某、陈某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活动,三人的行为造成一名就诊人死亡,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2019)京02刑终758号

2.医美从业者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有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美容院经营者王某在哈尔滨市某美容院内,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被害人王某鼻部注射玻尿酸进行医疗美容,致王某颞顶枕叶多发脑梗死,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右眼球手术去除。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十级残;右眼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七级残。经法院审理王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2018)黑0102刑初55号

3.医美手术过程中非法实施麻醉进行医美手术,或未采取任何监护措施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尤其是丙泊酚,致使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是死亡的严重后果,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1】张某作为执业医师应当预见到为被害人实施颞部脂肪注射填充手术可能会发生脂肪栓塞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且未按照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对被害人进行术前检查,致使被害人死亡,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8)内07刑终121号

【典型案例2】刘在自己经营的美容机构内对被害人汪某实施吸脂手术,向汪某体内注射利多卡因等药物,导致汪某急性药物中毒,后将汪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时,又不顾医生劝阻强行将被害人汪某接出医院,导致被害人汪某因药物中毒未及时获得有效医治而死亡,经法院审理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8)京0108刑初1789号

4.有证行医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涉嫌医疗事故的刑事风险。

已经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员,在进行医疗美容时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有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指有证的医护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医疗美容过程中常见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诊疗操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

【典型案例】张某有医师执业资格,但未在屈某实际经营的某美容外科诊所注册,且明知该诊所不具备实施全麻资格,却在该诊所开展全身麻醉手术的诊疗活动,且将在工作中积攒的麻醉药品带到该诊所使用。造成杨某脂肪填充术中因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经审理,屈某、张某均构成医疗事故罪。——(2020)豫1302刑初283号

医美机构销售环节三大刑事风险

在医疗美容诊疗过程中,常伴随为客户推荐售卖医疗美容药品、器械的行为。从实践案例来看,医疗美容机构销售环节最高频出现销售不合法的玻尿酸、肉毒素、自体细胞生长肽等医疗美容药品,而被认定为销售假药、劣药。需要注意的是,“假药”“劣药”的认定应适用2019年最新的《药品管理法》来认定,其中“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物不再属于假药。医美行业各机构作为药品使用单位,需特别注意避免单位人员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

1.销售假药是医美行业最高频刑事风险,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不管是否投入使用,被查获扣押认定为假药后,均有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1】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店长、股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其为客户注射“肉毒素"、“胎盘素"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2018)粤0304刑初71号

【典型案例2】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无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的进口药物及医疗器械,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赣0702刑初445号

【典型案例3】医美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同犯罪:被告单位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进口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的规定,销售假药,被告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2016)沪0104刑初881号

2.将不合格的化妆品作为赠品与正装化妆品搭售,以此逃避监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医美机构从业者高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分别生产灌装含汞焕肌霜、焕颜霜化妆品后销售给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等人销售,金额20万余元。被害人张某从史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医美机构人员以免费体验美容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虚构皮肤问题坑骗、强迫消费者付费接受美容服务、购买高价产品的,有强迫交易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黄某等设立某美容店,伙同他人在门店外发放免费美容体验券,将顾客诱骗至店内进行皮肤护理,美容师以测试皮肤为由在顾客面部涂抹“排毒膏”,致顾客面部局部变黑,后恐吓其使用该店的原液方能清洁,否则会导致长痘、长斑等皮肤问题,迫使顾客继续付费接受服务;或在服务需要祛痘、祛斑、祛胎记的顾客过程中,以顾客面部有灼痛感为由要求其选择贵的产品,否则留疤不负责,迫使顾客购买该产品。被告人黄某等以上述方式强迫12名被害人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经法院审理,黄某等5人结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医美行业管理运营七大刑事风险

1.医美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张某担任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期间,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方式,经孙某居间介绍,让陆某控制的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医美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360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原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2020)沪0104刑初589号

2.医美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有挪用资金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曹某于担任重庆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行政院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门诊部营销管理的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在未经公司OA审批系统报批的情况下,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擅自挪用公司账户款项共计139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挪用资金罪。——(2016)渝0103刑初690号

3.医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有职务侵占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1--行政院长】陈某担任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院长,负责该门诊部行政管理及“渠道客户"的开拓管理工作。该门诊部与相关中介机构协议,由中介机构为其推荐的“渠道客户"所实际缴纳的费用,由门诊部、中介机构各分成30%、70%。陈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私设POS机绑定其个人银行账户、指使前台工作人员将“渠道客户"的部分贷款不入公司账等方式,截留“渠道客户"支付的手术费累计93.6万余元,致使被害单位上海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实际损失28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2018)沪0112刑初834号

【典型案例2--高管人员】彭某利用担任某医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公司向渠道商、中介支付提成以及向“即美丽人"活动顾客返现的过程中,向公司提供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提成和返现,向渠道商、中介和“即美丽人计划"客户支付部分提成和返现,将剩余应支付的提成和返现8万余元占为己有,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2019)浙0104刑初838号

【典型案例3--财务人员】S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科、医学检验科。任某经人介绍入职S公司,担任企划工作兼任前台收银。任某在任职收银人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使用个人支付宝及微信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账款的职务之便,通过截留钱款、修改账目等方式,侵吞公司钱款。经司法审计,任某侵吞S公司钱款共计近八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2020)沪0104刑初331号。

【典型案例4--管理人员】陈某在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内,利用管理库房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单位库房单数据的方式,侵占医院财物,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2021)京0105刑初21号

【典型案例5--驾驶人员】郭某在担任义乌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总经理驾驶员期间,利用报销过路费、油费、礼品费等费用开支的便利,以提供虚假交易清单超额报销、提供已报销清单重复报销的方式,修改报销单上的报销金额,共侵占义乌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人民币11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6)浙0782刑初237号

4.医美单位或个人为获取医疗美容诊疗手术资质或为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等好处,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有单位行贿或行贿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1--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某公司在安徽某市投资设立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在上述医院的设立、运营及医疗资质升级事项办理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柯某在投资设立医院、医院升级等业务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5万元、美金1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2016)皖0104刑初585号

【典型案例2: 行贿罪】周某、余某在申请设立天津S医疗美容门诊期间,给予李某现金4万元。周某、余某在该门诊部手术室面积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下获得了行政审批许可。经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余某均构成行贿罪。——(2019)津0101刑初164号

5.医美企业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他作品的,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杜某在进入长沙A美容医院工作,任职网络安全员,在工作期间接触到长沙A美容医院使用的“宏脉管理系统软件"。后杜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广州某计算机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宏脉管理系统软件"出售给桂林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及吴某,经法院审理认定杜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18)粤0106刑初533号

6.医美单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陈某与林某、王某共同出资承包温州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后该门诊部停业时,陈某伙同林某授意门诊部出纳王某2将门诊部当月营业款人民币25万元转至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并逃匿,致使门诊部无法支付沈某、潘某等44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事后,经区人社局责令其支付工资,但陈某及林某均拒不执行。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与林某、王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浙0302刑初621号

7.医美机构所在场地在暗房中设置赌博机的案例并不少见,有开设赌场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徐某等人在昆明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暗藏的房间内,设置“百家乐”、“龙中龙”、“水浒传”、“捕鱼机”共计27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2017)云0103刑初217号

医美行业合规监管态势

    医疗美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高效的行业监管,《指导意见》为推动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支撑。常态化监管、综合性监管将成为医美行业合规监管的主要态势。当下及未来的医美行业合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跨部门协同联动综合监管,行刑衔接更加便捷。

    《指导意见》的出台构建了多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医疗美容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着重强调跨部门综合监管,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从登记管理、资质审核、证照信息共享、通报会商、联合抽查检查、协同监管、行刑衔接等多个维度同时发力,未来对医美行业的监管中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将落实完善个案协作、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具体措施,行政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更加畅通。

(二)“诊疗活动、经营活动、药品医疗器械”将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医疗美容包含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医疗美容行业的刑事合规也应当重点聚焦诊疗活动、医美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三大领域。

(三)监管延伸至医美产业链上下游和相邻行业,并将强化医美行业监督人员职责。

《指导意见》对加强医疗美容“导购”活动、医疗美容培训活动以及生活美容等与医美密切关联领域监管同样作出要求,意在规范医疗美容上下游和相邻行业市场秩序。从医美产业链参与主体来看,主要分为上中下三大环节:一是上游药品、器械、光电仪器等原料及耗材设备生产商、供应商、代理商;二是中游医疗美容机构,如私立连锁医美机构、公立医美服务机构;三是下游终端用户端,如新氧、更美垂直平台,美团、阿里健康综合性平台,小红书、微博社群平台,其他获客用户端。

未来的医美行业监管对象不局限于中游医疗美容机构,与医美相关联的领域也将纳入监管范围。如,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或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也可能面临行政风险或刑事风险。再如,上游供货商向医疗美容医院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同时,随着未来医美行业跨部门协同联动综合监管和上下游和相邻行业监管,也将进一步强化医美行业监督人员职责。如联合监管中,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医疗美容门诊无证经营,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致使患者死亡,卫生局等监督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医美企业刑事合规建议

对于国家层面来说,医美行业的合规良性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医疗美容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理念,全面贯彻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对于医美企业自身层面来说,谁能管理好风险,谁就更具有市场优势,谁就能行稳致远发展。医美行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对医美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笔者基于前述医美行业高频刑事风险点简要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在医美企业、机构、诊所设立环节,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对于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首先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营业。

在从业人员聘任环节,严格审查行业人员准入资质,尤其是聘请的从医人员需要具备《医师执业证》,避免非法行医的刑事风险。

其一,对主诊医师应当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各科室主诊医师应当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对应的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二,对医疗美容护理人员应当要求: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非法行医的主体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医美机构常聘请韩国、瑞士等国外医师为客户进行医美诊疗活动,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涉嫌非法行医罪。

在诊疗环节,除了审查医护人员从业资质外,还需要依托专业力量建立系列审查管理制度,做到医生、药品、器械、诊疗过程均符合专业要求和法律规定,尤其避免出现人身损害伤亡结果。

如医疗病历文书管理是否合理规范,美容相关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日常管理、医疗废物的处置、麻醉药品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法律规定,是否建立医疗纠纷矛盾解决机制,是否建立医疗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制度。

在内部管理上,建立全流程全员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医美企业内部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标准化的工作规范,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从决策人员到执行人员全员熟悉并培训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化解刑事风险。

建立合规文化,引入专业律师团队加强全员合规意识培养,建立合规教育体系,加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医美企业在建立合规文化中可引入专业律师团队建立合规教育体系,让法定代表人、行政院长、总经理、推广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司机、服务人员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认识识别到风险,才能尽可能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引入四川恒和信师事务所“和美易医事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其是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的医事法律服务专业团队,专门为医疗医美机构、医药医疗器械公司、鉴定机构、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等提供法律顾问、争议解决、合规建设、专题培训、犯罪预防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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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

《2022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研究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