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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46期:供应商未缴纳社保,是否不符合“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资格条件?

发布日期:2024-05-08

01问:若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评审委员会是否必须要求该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

不一定。比如《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前述规定明确了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的条件是“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故若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报价低于预算50%,但结合相关情况认为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也可以不要求供应商进行价格说明。

02问: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或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但必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03问:供应商未缴纳社保,是否不符合“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资格条件?

不一定。仅依据供应商未缴纳社保,不足以认定供应商不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要供应商具有不良记录的证据,如社保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认定等,且供应商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属于依法可以不缴纳社保情形的,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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