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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47期: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

发布日期:2024-05-15

问: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有必要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的,可否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踏勘,即若供应商不参与现场踏勘不得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强制要求其参与。

问: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授权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应当以分公司名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能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包括主体,因此谁中标、谁签合同。分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的,也应由分公司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

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可以收取。《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政府采购项目有法律法规依据可以收取的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及仅限工程项目能收取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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