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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48期:哪些违法记录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重大违法记录”?

发布日期:2024-05-22

01问: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预算21万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否一定属于非政采?

不一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般以“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来判断,以四川省为例,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因此,虽然该项目预算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若该项目属于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汇总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中组成部分的,则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02问:以作废的营业执照作为资格证明材料,是否应当被无效处理?

建议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作废的营业执照不能使用,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使用有效的材料,提供作废的营业执照具有被无效处理的风险。

03问: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涉及的“重大违法记录”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中的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明确,前述“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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