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医事法实务笔记 | 18期:医院误诊及误诊责任认定简析

发布日期:2024-05-30

医疗本身具有其复杂性,在诊疗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疾病本身的认定难度导致误诊;也会存在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及医疗业务水平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导致的误诊。每种误诊情况产生的责任结果是有区别的,我们对误诊及误诊责任的认定分析如下:

一、误诊的含义

误诊是指医生在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大意、自身诊疗能力未达要求、疾病本身复杂难以认定等原因导致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与实际病情不符的诊疗行为。

二、误诊的分类

(一)责任性误诊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生马虎从事、疏忽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误诊。在临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采集病史和检查检验程序,医生必须遵照执行,结合各病例的特点,认真完成诊断工作,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误诊。常见的责任性误诊错误有下列几种:采集病史草率,不详细问病史,不重视病人或家属提供的情况;忽视其它医疗单位或其它科的资料,不重视陪送医务人员的意见;不认真分析病史;对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或会诊,擅自鲁莽行事。

(二)技术性误诊

技术性误诊是由于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医学各学科均有自身的一整套科学规律,各级医生必须达到技术水平的要求才能胜任医疗工作。否则,尽管医生使出浑身解术,也仍然不可避免误诊的发生。为了提高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各种考试制度和一系列专业教育的规定,并且在临床工作中,建立了查房、会诊、病例讨论等规章制度,努力减低技术性误诊的发生率。若医务人员不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某些疾病,基于医生应该达到的专业水平,依据当时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如果应该确诊而没有确诊或错诊,则属于误诊。

三、误诊产生的原因

现实中误诊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问诊不全的误诊

问诊全面是对一个临床医师的基本要求,一般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等等。临床常常有问诊不全而导致误诊,如外科医生没有进行常规询问病人外伤史,而仅凭在下腹有压痛而做急性阑尾炎手术,手术中未能作腹腔探查,导致病人因回肠近盲肠处穿孔而死亡,明显违背医师注意义务。

(二)检体诊断不仔细而误诊

医务人员对病人经过仔细观察和全面的体格检查得出的临床诊断叫检体诊断,体格检查是医务人员运用自己的感官或借助于简单的诊断工具来了解病人身体状况的最基本的检查方法,方法有视、触、扣、听、嗅等,可真正要做到熟练运用这些方法,并使结果可靠,必须具有丰富的医学基础知识和反复的临床实践。在检查诊断中,常见的违反注意义务情况有:体格检查不仔细,遗漏病人重要的体征;由于医师本身的能力限制,不能正确认识患者相关体征;病人的体征随疾病发展的过程中,医师未能及时采集信息而误诊。如某患者肩背痛前来就医,医师只粗略的检查一下就诊断为肩周炎,最终患者因心肌梗塞而死亡。如果初诊时医师能够认识到患者的疼痛属于心肌梗塞的放射痛,开具一个心电图检查以辅助诊断,就有可能避免患者的死亡。

(三)对检查结果盲目相信而误诊

现代医学日益发达,许多疾病的病因、病理、器官功能状态、血生化等资料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检查出来。先进的检查仪器不断涌现,检查在诊断中的价值日趋重要,已成为临床诊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不论检查仪器如何先进,其使用范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可能因标本的采取、保存、仪器的稳定性和技术人员操作的熟练程度不同而导致数据差异。医务人员通常可对检查结果合理信赖,但当检查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时,必须结合病史和体格检查全面系统的考虑。偶然的阳性、阴性不应视为肯定或否定临床诊断的依据。

四、误诊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院方承担的主要是过错责任(除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其含义是在院方有过错时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误诊责任承担的形式

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以案释法

此案所涉医疗纠纷以民事侵权形式解决,内含误诊情形下医疗机构责任认定及承担。

王某生于1995年生人,因“运动后乏力、肌肉疼痛16小时”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恶化,于当日晚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根据病历记载,入院后完善检查,考虑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失代偿期,予补碳酸氢钠注射液对症治疗,钾高、心功能损伤,考虑横纹肌溶解及高钾血症毒害作用。下午4时许患者突发呼之不应,呼吸停止、心跳减慢,经积极抢救无效于当日晚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横纹肌溶解症(主诊断);急性肾衰竭;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心肌酶谱异常;肝功能不全。

进入诉讼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系在左冠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狭窄3级、左旋支细小、冠心病,三尖瓣环心房侧赘生物,暴发性心肌炎,心脏肥大,持续约1月减肥运动诱发和加重病情,心源性休克,高血钾、电解质紊乱、代谢性酸中毒,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原发性疾病及其合并症基础上,医方救治10多小时过程中存在相应误诊误治性医疗过错,一定程度地促进病情恶化,急性全心衰、心源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应分别属于协同根本原因、诱因、中介原因、直接原因。鉴定意见建议院方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认定院方承担40%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因医疗本身极为复杂,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的概率。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要详尽细致,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还需要及时提升自身的医学水平,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诊情形。


微信图片_20240603091610.png 

微信图片_2024060309162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