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耿向柱
同居关系终止,财产如何分割是一个重要问题。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关于同居财产如何分配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及实务经验进行分析。
一、同居关系终止,彩礼如何处理?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3年度徐州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四: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鉴于本案中涉及彩礼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虑同居双方同居期间实际生活、就医等支出,双方分手过错等共同生活情况,酌定女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彩礼。
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性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目的,结合双方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综合认定。对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的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需要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在婚约解除时,可以不予返还。
男方给付的彩礼、上下车礼、三金、见面礼等,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拍婚纱摄影对双方经济或者生活并不能带来实质上提升,更多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饱和度,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二、同居关系终止,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
(一)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处理财产
在法律上,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调整比婚姻期间财产关系的处理有更大的自由度。意思自治为调整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使非婚同居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非婚同居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就财产的分割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居关系结束时,财产的分割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二)未签订相关财产分割协议的,则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按分别财产制处理,归各自所有
如果非婚同居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财产的处理应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许多国家也均认可分别财产的模式,这也符合非婚同居双方在财产处理方面的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表达的观点可以作为参考。即,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2、同居期间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分时,按共有财产处理
(1)同居期间的财产发生混同,作为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第二十六:王某、张某同居析产案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虽然法院判决时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但相关的观点可作为参考。
(2)同居期间财产发生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2019)最高法民申44号,郑某善、裴某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再审
郑某玉名下存款亦形成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审鉴于郑某善未能举证证明郑某玉经营孤儿院的收入或存在其他收入,并考虑到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亦无不当。
三、同居关系终止时,家务劳动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该条款借鉴了《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赋予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同居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即使在缺乏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仍有权基于各方付出等事实确定家务劳动补偿。如该款规定可正式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同居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
结 语
随着婚姻观念变化、城市生活压力提升,非婚同居群体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相比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受到的保护更少。因此,同居双方提前了解非婚同居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书面约定、厘清法律关系,也是对爱的保护。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