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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实务认定

发布日期:2024-07-29

作者:蒲毅律师

 

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与继承法的内容基本一致。杀害行为的认定不仅关涉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更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因此有必要对实务中的认定情况进行梳理、总结。

一、行为主体仅限于继承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能是继承人实施的杀害行为,不包括他人行为。

典型案例:(2021)新0107民初849号(生效)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卷宗显示岳某4的女儿有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苗某的嫌疑,而非岳某4本人,且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并非故意杀人。……原告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实岳某4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原告关于剥夺岳某4继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行为对象为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

从法律规定中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表述来看,继承人的杀害行为对象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

典型案例:(2018)吉24民再52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也只能证明王小某当时主观想法是想以自杀方式对商场实施爆炸,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对商场实施爆炸就是为了杀害被继承人王某。因公安部门认定王小某触犯的是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而对王小某实施劳动教养,未认定王小某触犯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而对王小某实施刑事处罚。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王小某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故王小某不因此丧失继承权。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故意杀害行为成立应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故意杀害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被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所规定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亦是指在继承人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丧失继承权而进行的规定。王小某在商场预引爆炸药时被公安民警制止并抓获,后被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共安全劳动教养两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再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小某欲以自杀方式对商场实施爆炸,并不能证明其对商场实施爆炸就是为了杀害被继承人王某。王小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三、行为方式仅限于杀害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能是继承人实施的杀害行为,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注释1)等其他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至于过失杀害被继承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情形,则由于《民法典》第1125条只将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限定为故意,并不包括过失;且该条关于继承权丧失所列的5种情形为完全列举。”(注释2)

(一)在受害人为被继承人时

法律将行为方式仅限于杀害的原因是,“侵犯人身情况比较复杂,而侵犯所造成的后果也不相同,有的伤害致残;有的只是鼻青脸肿。如果凡事故意伤害,便一律丧失继承权,则丧失面太宽,也可能会违反一些被继承人的本意。”(注释3)但是,“如果儿子常常打父亲,而每次打后,有时造成伤害、有时未造成伤害,是否就不能使其丧失继承权了呢?对这种情况,虽然不能适用本项规定,但可适用本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继承人进行虐待而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注释4)

当然,不丧失继承权不等于继承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一方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此时继承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也可能酌情少分。

典型案例:(2019)沪01民终6979号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赵某1的一系列行为正如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且其将被害人独自放置于庭院中五个小时不闻不问,致被害人生命危险持续地进行且不断加重,其客观行为表现也较为恶劣”。……被上诉人赵某1,虽然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丧失继承权之列,但其系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不应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否则也不符合法律倡导的价值取向并违背公序良俗。瞿某1上诉要求对赵某1少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遗产分割比例予以调整,加上车辆及其他动产部分,综合被继承人瞿某2所有遗产价值,依法对赵某1少分,赵某1分得瞿某2遗产份额的10%。

(二)在受害人为其他继承人时

如果继承人仅仅实施伤害行为,因其他继承人的存活而无法达到独占或多分遗产目的,显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争夺遗产”目的。因此,“伤害其他继承人,即使伤害致死,也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实质要件”(注释5)。当然,因为继承人的行为对被继承人造成了精神伤害、服刑影响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最终在分割遗产时也可能酌情少分。

典型案例:(2022)粤01民终9570号

裁判要旨:谢某5系被继承人谢某4与前妻生育之子,谢某1存在故意伤害谢某5致其死亡的事实,一方面,谢某1并非因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谢某5,其行为确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另一方面,该行为的确严重影响了谢某4的感情。……谢某1因上述犯罪行为服刑九年期间确无法履行赡养被继承人谢某4的义务,后又因自身原因在被继承人谢某4晚年时亦无尽到照顾谢某4的义务,一审法院对于谢某2、谢某1对被继承人谢某4尽扶养义务的上述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几点,一审法院酌定谢某2、谢某1按照80%、20%的比例继承谢某4名下遗产,属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范畴,亦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相悖,故本院予以维持。

四、主观状态仅限于故意

在受害人为被继承人时,法律已明确规定为“故意”。而在受害人为其他继承人时,虽然法条未明确规定为“故意”,但从“争夺遗产”目的以及“杀害”一词的语义来看,行为人“必须有杀害的故意”(注释6),其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在受害人为被继承人时,“所谓直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继承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在希望被继承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下对被继承人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所谓间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继承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听之任之)被继承人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注释7)”而在受害人为其他继承人时,也应包括间接故意,但从“争夺遗产”的目的要求来看,间接故意实属少见。

典型案例:(2020)鲁02民终6171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张某1、上诉人刘某主张被上诉人孙某有拖延救治被继承人张某2致使其耽误抢救而死亡,具有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目前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孙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丧失继承权不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但继承人是否存在杀害行为、是否存在故意等均需通过刑事途径查明,丧失继承权问题应按照“先刑后民”规则处理。

典型案例:(2017)甘2922民初728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其中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属于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需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四被告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当由司法机关确定。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缺乏直接证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不足,形不成四名被告犯有间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证据链条。

五、杀害其他继承人时应以争夺遗产为目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时应以争夺遗产为目的,此时其丧失的是继承权。因此,在遗产分割后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人已经获得财产所有权,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问题。

典型案例:(2018)鲁04民终2054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二项,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案,虽然涉案遗产公证书出具的时间是在四原告之母张某被叶某杀害之后,但其放弃继承叶某7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在叶某杀害其行为之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公证谈话及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后,叶某在杀害张某之前,叶某就是叶某7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故叶某并不因杀害张某的犯罪行为丧失对自己已经拥有继承权的财产的所有权。

六、杀害包括预备、未遂、中止

有学者认为,“杀害,就是杀死,而不是预备,也不是未遂,而是既遂。只有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既遂,才成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杀害的未遂和预备都不丧失继承权”(注释8)。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一)不论既遂、未遂均应丧失继承权

对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法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七条内容与之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认为,“综合各种因素,我们仍坚持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也应确认丧失继承权的立场,至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自由也可通过其生前赠与继承人等方式得到充分尊重。”(注释9)

对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这里所谓杀害,同样是包含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注释10)。笔者赞同该观点,无论被害人是被继承人还是其他继承人,杀害行为“都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无论是从人伦还是法理上都没有宽容的余地”(注释11)。因此,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杀害其他继承人未遂时也应丧失继承权。

(二)对犯罪预备、中止,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犯罪预备而言……,在被继承人生前未表示不让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下,原则上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故在没有造成被继承人人身伤害情形且被继承人生前未表示不让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下,原则上也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释12)”对犯罪中止,最高人民法院未明确表态。

对此,笔者倾向于,基于公序良俗考虑也应丧失继承权。首先,根据刑法规定(注释13),犯罪预备、中止并不当然免除刑事责任。如在刑事上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在民事上反而不丧失继承权,也明显不符合情理。其次,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属于学理上“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即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新增了“继承人宽宥(宽恕)制度”,但仍将杀害行为排除在外,对杀害行为仍应认定丧失继承权。最后,对个案平衡问题,法院通过参照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注释14)之“酌情分得遗产”规定来处理。

典型案例:(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093号

裁判要旨:范某戊曾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伤害,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事后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并未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且范某戊现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酌情为其分配遗产。

七、精神病人实施杀害行为

(一)确定存在精神病并影响行为能力

典型案例:(2020)鲁0112民初8884号(生效)

裁判要旨:武某和杀害了赵某,公安机关以武某故意杀人立案、之所以撤销案件是因为武某死亡,虽然徐某等提供证据证明武某曾被精神卫生中心分析有轻度焦虑、中度抑郁,但徐某等无证据证明其杀害赵某时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根据武某自杀前给朋友发送的微信语音明确承认其杀害了赵某而没有任何解释或采取抢救措施,本院认为武某应丧失对赵某遗产的继承权。

(二)精神病发病是否丧失继承权争议

有学者认为,“不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注释15),实务中也有法院采纳该观点。

典型案例:(2017)渝0112民初18331号

裁判要旨:石某患有精神病,石某于×年×月×日将张某杀害。法院认为,继承人石某于×年×月×日将被继承人张某杀害,故石某丧失继承张某的遗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观点认为,“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至少还包括……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上几种情形下,继承人因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故其即便有杀人行为,一般也不丧失继承权。”(注释16)

典型案例:(注释17)(2020)沪01民终4707号

裁判要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刘某5和刘某2系父子关系,公安机关虽将刘某5列为致刘某2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但刘某5是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经侦查也未认定刘某5是在认知清楚情况下故意致刘某2死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5之行为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刘某5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对此,笔者倾向于不丧失继承权的观点,主要理由为:

继承人在发病期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应对其发病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须为杀人之故意,不包括过失杀害或伤害致死。如果民事法律对于继承人过失杀害被继承人不予剥夺继承权,反而对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被继承人剥夺继承权,是极不公正的。”(注释18)

继承人患有精神病,其严重的暴力行为意味着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疗与监护。显然,拥有一定的财产将有利于其治疗与监护,最终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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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注释:

1.参见(2014)乌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86至87页。

3.江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释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6页。

4.江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释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6页。

5.龙斯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吉林人民出版社,第70页。

6.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2页。

7.龙斯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吉林人民出版社,第68页。

8.杨立新、李怡雯:《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80页。

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85页。

10.参见江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释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7页;龙斯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吉林人民出版社,第70页。

11.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第55页。

1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86至87页。

13.《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4.《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5.杨立新、李怡雯:《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78页。

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85至86页。

17.其他类案:(2019)吉038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

18.潘艳萍:“浅析继承人精神病发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问题”,载《中国公证》201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