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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25期:选择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处理医疗纠纷的差异

发布日期:2024-07-16

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极其的复杂性,在医疗诊疗过程中,出现与预期有差距的医疗结果时有发生,而且还可能出现医疗过失或过错等的问题。在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对医疗机构责任确认路径,有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两个方式,两者适用环境不同,产生的结果也有差异。下面我们进行详细分析。

一、确定医疗机构责任的途径不同,分为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活动。

二、适用环境不同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

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委托医学会组织转件进行鉴定,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进行鉴定。

对于医疗损害鉴定

一般是在法院主导下,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等进行鉴定。

三、不服鉴定意见处理方式不同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不服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主要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救济。

1. 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由法院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如果收到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进一步明确作出鉴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如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两者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有区别

二者差异

(一)两者在赔偿项目方面有差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

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二)两者在赔偿数额方面有差异

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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