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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58期:投标供应商可以对废标行为提起投诉吗?

发布日期:2024-08-07

1. 公开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可以参与资格审查环节吗?

答:评审专家不参与资格审查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因此,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完成,评审专家不参与。

2.公立医院以自筹资金进行采购活动,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公立医院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购活动。

3.投标供应商可以对废标行为提起投诉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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