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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及监管相关刑事实务认定(上)——生产、销售主体的刑事风险

发布日期:2024-08-09

作者:曾利娟、陈育龙

 

公共安全无处不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近期,“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消息再次引起国民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进行部署,食品安全责任是重要内容。需要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全链条进行监控与规范,让人民吃的放心。

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刑事打击是综合治理机制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严厉的一环。食品产业相关参与主体有必要了解自身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进而规范生产、销售、监管行为,在防范刑事风险的同时,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本文分别从食品产业主要参与生产、销售、监管主体与环节,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相关刑事犯罪的基本规定进行梳理,并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总结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务认定要点,为刑事辩护及食品产业链参与主体提供参考。

 

目录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实务认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实务认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实务认定

四、非法经营罪及与食品相关部分实务认定

五、犯罪的竞合与数罪并罚

六、生产、销售食品企业的食品质量合规建议

 

0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实务认定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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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认定

1. 关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①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②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③ 常见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地沟油”“劣质油”“口水油”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02号】【柳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2号】【邓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35号】【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528号】

“瘦肉精”

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4号】【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66号】

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两院一委联合发布4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列二】

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

个别不法商家为了让米粉延长保鲜期、保持韧性,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等物质。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特别是对人体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性影响。【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两院一委联合发布4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列三】

生产、销售腊肉过程中喷洒敌敌畏

一些不良商贩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在腊肉上喷洒敌敌畏等农药。敌敌畏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腊肉上喷洒敌敌畏,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张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两院一委联合发布4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列四】

④ 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北京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0号】

2. 关于“明知”的认定

► 注重从以下五个方面的把握:

① 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

②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

③ 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

④ 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

⑤ 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15号】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① 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② 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③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无合理原因的。

④ 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⑤ 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⑥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 常见犯罪行为模式

① 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②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525号】

③ 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④ 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3号】

⑤ 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⑥ 将添加西布曲明等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作为“赠品”捆绑其他物品出售。【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527号】

4. 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①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②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③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④提供广告宣传的。⑤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

0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实务认定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2. 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将“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将“食源性疾患”调整为“食源性疾病。

(三)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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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认定

1. 常见行为模式

①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205号】

②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③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④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添加亚硝酸盐腊肉制品行为的定性。

亚硝酸盐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标准》)中列明的具有护色、防腐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超限量添加的情况下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故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朱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535号】

2. 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①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②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③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④提供广告宣传的;⑤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

0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实务认定

详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十六大实务认定要点”

04非法经营罪及与食品相关部分实务认定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十万元以上,非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三)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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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认定

常见行为模式

①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

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

③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05犯罪的竞合与数罪并罚

(一)犯罪竞合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数罪并罚

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5号】

06生产、销售食品企业的食品质量合规建议

(一)原材料采购环节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查验原材料是否为非法或者禁止的非食用原料、原料合格证明等。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生产加工环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工具的清洁和消毒,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品生产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贮存环节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运输与交付环节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五)销售环节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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