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利娟、陈育龙
公共安全无处不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近期,“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消息再次引起国民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进行部署,食品安全责任是重要内容。需要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全链条进行监控与规范,让人民吃的放心。未来将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刑事打击是综合治理机制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严厉的一环。食品产业相关参与主体有必要了解自身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进而规范生产、销售、监管行为,在防范刑事风险的同时,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本文将对食品生产、销售监管主体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基本规定进行梳理,为食品产业链相关参与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目录
七、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及实务认定
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及实务认定
九、商检徇私舞弊罪及实务认定
十、商检失职罪及实务认定
▼
07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及实务认定
(一)基本规定
① 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② 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③ 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④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⑤ 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实务认定
1. 主体的认定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指滥用食品安全监管职权或者没有履行、没有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除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食品监管职责,这是构成该罪主体的前提条件。
首先,确定直接负责的监管部门,并区分负主要和负次要责任的监管部门。
其次,确定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综合考察具体案情、监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监管人员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最后,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上追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考虑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也要考虑县、市、省、中央不同层级政府及其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
2. 量刑情节的认定
刑法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未作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两个档次的量刑情节临界点相当模糊,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3.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认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黎某某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5号】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赛某某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6号】
0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及实务认定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② 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③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④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⑤ 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⑥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实务认定要点
1. 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3. 共同犯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09商检徇私舞弊罪及实务认定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商检徇私舞弊案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 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② 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③ 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④ 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0商检失职罪及实务认定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商检失职案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