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签订采购合同时,在不变更中标(成交)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变更采购数量和单价吗?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变更采购数量和单价的行为属于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有违前述规定。
02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可以参与资格审查环节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据此,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完成,评审专家不参与资格审查。
03问:供应商是否可以投诉采购项目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由主管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统筹确定。题干投诉内容不属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