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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31期:侵犯患者隐私权及其责任认定简析

发布日期:2024-08-29

隐私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很多关于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如患者的隐私部位、病史、缺陷、特殊经历等,这些都应是患者不应受任何形式侵犯的权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于医务人员尊重其隐私权的要求就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在诊疗过程中注意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不仅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医务人员和院方的有效保护。

01 医疗机构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定来源及相关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为治疗疾病而需要向医生如实陈述病史及诊断疾病所需的个人信息,在一定情况下还应接受对其隐私部位进行的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医学检查。

患者的隐私:就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但不愿让其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包括所有能够特定患者个人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

1. 患者的一般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年龄、籍贯、经济状况等

2. 患者的既往史如疾病史、家族史、生活史、婚姻史、生育史等

3. 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及通过诊疗探知或查明的心理生理缺陷

4. 患者的病名及病情

5. 血液、精液、血型等特殊检查的报告单

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对上述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和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患者隐私权具有与一般隐私权不同的自身特性。

1. 患者隐私权的客体侧重于患者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

2. 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保护义务主要限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3.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处于治疗疾病的目的更愿意透露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任何信息,使得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医务人员无意冒犯却侵犯了患者隐私权的情况。

02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就如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必须以具体的侵权类型表现形式。常见的院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形式如下:

1. 在临床教学中侵犯患者隐私权

在医疗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的实践任务中,学生能像医师一样看到病患的病历资料,观看到检查患者身体以及手术等动态过程。如在未获得患者允许的前提下,擅自让实习医生进入到诊治病情的现场进行实习和观摩,甚至把将患者作为临床教学的“教具”。这些行为必然会伤害患者的人格尊严,虽未造成物质的损害结果但对患者的精神造成的侵犯是难以忽视的,患者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私自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私自泄露病患隐私信息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是向与医疗活动无关的其他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个人资讯。如未经患者同意,将其诊疗资料交予他人查阅。

(2)是当众说明患者的病情或是宣布病患的诊疗结果。如未经患者同意,使用患者真实姓名公开报道临床医学报告,在患者诊治过程中进行临床医学方面的摄影活动。

(3)是向患者以外的他人泄露患者的病情。如未经患者授权,对患者进行手术直播,暴露患者的真实身份及隐私部位。

3. 非法利用患者隐私信息

实践中,非法利用患者隐私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1)利用患者隐私信息推广宣传。患者为了治病,向医疗机构告知自身隐私,并不代表其放弃隐私权。医疗服务结束后,医疗机构既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隐私,更不得利用患者隐私信息牟利。

(2)医方出卖患者的私人信息。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因诊疗需要,会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披露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如患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病情等资料,这些个人信息都是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如将患者相关信息出售给如医疗器械销售公司、母婴店、月子公司等,院方存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3)科研或媒体报道中不当使用患者隐私信息。如医务人员在撰写医学专著、科研论文时,未经患者同意,采用患者的病容照片,或公开患者自然身份特征的病历资料,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范畴。

03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承担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保守患者的医疗秘密,这是医务人员对患者所承担的一项义务。为保障该义务落到实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后半段规定,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千条:行为人因侵犯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 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公开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进行。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主要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就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赔礼道歉来说,不公开赔礼道歉的效果更好,如采取当事人面对面的方式、信函的方式。如采取公开的方式,将可能造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二次损害。

2. 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结果主要是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的赔偿。

3. 财产损害赔偿

患者的部分隐私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对于某些隐私的非法收集和使用,可能为侵权人带来财产上的利益。患者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获利情况。

当然对于患者隐私的保护存在例外,如基于公共利益目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

写在最后,患者的隐私权是其绝对权,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应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规定,避免因侵犯患者隐私对患者带来精神及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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