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开学季的钟声敲响,全国大学生尤其是大一新生带着对未来的憧憬和对知识的渴望陆续踏入大学校园,开启新的学习之旅。然而,正如每一段旅程都伴随着未知与挑战,大学生活也并非全然是一片美好。在高中象牙塔中,我们或许未曾意识到的风险,在普遍十八岁的年纪却可能悄然生根;从现实生活逐步过渡增加信息网络的使用,从人际关系的微妙变化到个人权益的潜在威胁,这些风险如同暗流涌动,等待着未经世事的大学生们去识别和应对。
笔者长期致力于大学生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的普法和研究,本文以刑事司法大数据为起点,从生活、学习、兼职、网络、恋爱等方面,初步呈现十个在校大学生最严重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启发每一位学子在享受大学生活的同时,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在追求梦想的道路上,更加稳健地前行,牢记习总书记的期许,以奋斗姿态激扬青春,不负时代,不负华年。
风险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大学校园里,盗窃是最高频的涉罪行为,可能发生在食堂、寝室、教室,也可能发生在球场、澡堂、水房等。根据统计,实施盗窃行为的同学大多有高消费的习惯,当经济实力与消费习惯不匹配时,便走“捷径”盗窃,最终误入“歧途”。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急用钱盗窃同学四部相机获刑一年二个月案号:(2019)晋0702刑初644号
►基本案情:张某某,山西某学院学生。2019年5月某日,张某某急用钱,萌生了盗窃室友相机变卖的想法。连续两日先后盗窃舍友张某两部佳能5D3相机(含镜头)、舍友赵某一部佳能6D相机(含镜头)、其他宿舍学生黄某一部佳能80D相机盗走(含镜头)。经某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全部被盗相机认定价格合计38332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相关问题
1.盗窃多少数额构成刑事犯罪?
大多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为2000元,如北京、天津、海南、陕西等,福建、浙江等地区为3000元,四川等地区为1600元,江西、黑龙江、云南、广西为1500,湖北部分地区为1000元。
2.盗窃几次算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风险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属于暴力型犯罪,在大学生犯罪类型中所占比重大。初入大学的部分同学,内心敏感,难以适应大学生活,可能与同学、舍友、恋人、老师相处不和谐甚至产生矛盾,因为一句话、一个动作产生故意伤害的想法进而实施伤害行为,普法常言“打赢进法院、打输进医院”,实际上故意伤害没有输赢,不管输赢都可能涉嫌犯罪拘留进看守所。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因寝室琐事刺伤室友被判故意伤害罪案号:(2018)川1502刑初580号
►基本案情:石某,宜宾某学院在读大学生。2018年5月某日,石某因拒绝蔡某使用自己在寝室中的插线板,遭蔡某殴打,后被同学劝开。随后,石某拿起桌子上水果刀,蔡某见状跑到其他寝室关门躲避,石某持水果刀追赶至其他寝室门外。蔡某手持塑料凳子打开房门,砸向石某。石某使用水果刀将蔡某刺伤。
►判决结果: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相关问题
1.打到什么程度会刑事立案?
答:造成轻伤的结果就可刑事立案。轻伤如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等。
2.未刑事立案会不会被处罚?
答: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可能面临行政拘留与罚款、校纪处分。如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平方厘米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鼻出血牙齿松动2枚以上等。
风险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来来大学校园中最高发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手机卡、银行卡是大学生的标配,部分大学生因为经济压力或诱惑,或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支付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沦为“卡农”,甚至在校园里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发展为“卡商”。出租一张银行卡怎么会构成犯罪?诸多被定罪处罚的同学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一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将银行卡提供给电诈人员使用赚取九千余元获刑七个月案号:(2023)冀0130刑初222号
►基本案情:许某某,某大学在校大学生。2022年3月某日,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办理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提供手机密码和银行卡密码,致使其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许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被骗资金22万余元,流水196万余元。许某某于2022年3月某日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三)在校大学生涉嫌“帮信罪”的主要行为模式有哪些?
1.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 、电话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互联网账号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
4.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风险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样,本罪同样是大学校园中极其高发的罪名。部分同学听人蛊惑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躺着赚钱”,主动“刷脸验证”“转账取现”等,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将银行卡提供给电诈团伙转移资金未获利却获刑案号:(2024)吉0183刑初59号
►基本案情:王某,吉林某学院学生。2023年12月某日,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手机快手APP中与他人联系,接受提供银行卡向他人转账的“接单任务”,双方约定任务完成后可获利人民币600元。王某明知转移的钱款为犯罪所得,仍接受上游犯罪分子指令,将银行卡中接收的赃款予以转移。经查,2023年12月某日,电信诈骗被害人周某向王某名下农行卡转款2万元,后王某以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将银行卡内的赃款转移到指定账户。王某未实际获利。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什么行为将被认定为明知?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风险五: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校大学生实施诈骗罪的常见原因之一是欠债,包括欠赌债、信用贷、信用卡等,还有的大学生因沉迷游戏,通过诈骗为游戏充值,诈骗对象通常包括同学、舍友、恋人、老师、家人、老师等。当然还有诸多大学生在毕业求职时误入诈骗公司,从而被认定为参与诈骗。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因赌博欠债诈骗23名同学获刑二年四个月案号:(2021)湘0903刑初303号
►基本案情:熊某某,某大学在校大学生。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熊某某因网络赌博欠债无力偿还,通过修改微信账户头像及微信昵称,冒充其辅导员何某,联系其所在班级班长,以收取试点班培训费为由,先后3次通过班长骗取该班23名学生共计101545元,其中第二次11500元因转账不成功,未能得逞。
►判决结果: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诈骗金额立案标准?
北京,上海、海南、四川、重庆等大多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为5000元;江苏、山东、辽宁、西藏等地区为6000元;新疆等地区为3000元;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统一立案数额为3000元。
风险六: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一些同学进入大学后面对考试各显神通,甚至请人替考,殊不知有些考试一旦出现替考,替考人和应考人都涉嫌代替考试罪,如最常见的教师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还有部分同学为获取收益,替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也将涉嫌代替考试罪。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代替他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判代替考试罪案号:(2019)鄂0115刑初243号
►基本案情:杨某某,湖北某学院学生。2018年4月某日,杨某某受姜某邀约,约定由杨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姜某以每科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报酬。后姜某将被替考人吴某的身份证、准考证等交与杨某某。同年4月某日上午,杨某某进入考场,代替吴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并移交公安处理。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风险七: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诸多大学生在课余选择考取驾照,初拿驾照的同学对驾驶汽车有较强兴趣,尤其是男生喜欢载着朋友兜风,甚至飙车、追逐竞驶、酒后逞强驾车,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甚至是交通肇事罪。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酒后驾车找人顶替终获刑案号:(2021)浙0481刑初549号
►基本案情:黄某某,某大学在校大学生。2021年5月某日凌晨,黄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黄某某弃车逃逸并让其父亲顶替,后民警将黄某某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喝了两瓶啤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会犯罪吗?
1. 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
2. 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15种从重情节——一律立案
3. 15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一律立案
风险八:强奸罪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大学生群体中,强奸犯罪时有发生,且经常发生在同学、恋人之间。如男生趁女生醉酒后失去防卫能力,对其进行迷奸;男女双方分手后,男生找到女生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况。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情人节和女朋友开房引发强奸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K某都是南阳某学院学生,通过学生会认识后同到某公司做假期兼职工作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七夕中午,李某某以见面为由,将K某带到位于其学校附近暂住处,在交谈过程中,李某某不顾K某的反抗,威胁K某如果不配合就让其怀孕,K某害怕不敢反抗,李某某对K某实施了强奸。次日中午,李某某被抓获。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
一般认为,妇女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反抗能力弱的条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不能以醉酒后女性在发生性关系时具有配合性行为或一定程度的主动迎合行为,推断被害人同意发生性关系。
风险九: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是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刚入大学的同学朝气蓬勃,部分同学因琐事容易冲动,情绪起伏大,遇到问题不能理性地对待,常常与人发生冲突,演变成约架、聚众斗殴。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帮人出气打群架获刑一年半案号:(2020)云0802刑初347号
►基本案情:李某某,某大学在校大学生。2020年7月某日,许某某因其妹妹与刘某发生纠纷,便与刘某相约在老街子桥头打架。当日晚,许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将与刘某约架的事告诉被告人林某1、林某2,林某1邀约大学生李某某,李某某又邀约了张某某等人一起去打架。李某某等人前往老街子桥头,使用随身携带的甩棍、棒球棍等工具殴打刘某,并将刘某的摩托车砸坏、手机打烂。
►判决结果: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几人打架算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地互相殴斗的行为。
风险十: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非常不幸的是部分大学生因与舍友、同学相处不恰杀害舍友、同学;因与恋人感情破裂杀害对方;因父母、老师指责杀害父母、老师。这些同学之所以思想走向极端,产生杀人的犯意,与心理状况、社交关系、学习成绩、恋爱观念、家庭因素多种原因相关。
(一)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典型案例
大学生与女友起争执临时起意将其杀害获刑十五年案号:(2014)昆刑一初字第125号
►基本案情:秦某某,云南某大学大三学生。2014年3月与郭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底发现女友郭某某怀孕,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秦某某因结婚一事与其女友郭某某发生争吵,秦某某随手拿起放在电脑桌上的水果刀想恐吓郭某某,再次争吵后秦某某持刀刺中郭某某的脖颈处,致郭某某当场死亡。
►判决结果: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怎么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
故意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者追求死亡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它既为我们的行为设定了界限,也为我们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作为未来的社会精英,大学生们需要了解基础法律知识,提升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尤其是需要提升刑事风险防范能力,让自己在追梦路上的每一步都安全、坚定而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