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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62期:市场变化、成本上涨是否属于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

发布日期:2024-09-05

01供应商中标后,因市场变化、成本上涨决定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答:若属于商业风险,则不属于正当理由。“正当理由”通常指非供应商过错,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因素。

题干所述市场变化及成本原因,需要考虑区分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等。商业风险属于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的风险,若供应商在投标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不属于“正当理由”。

0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指定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组长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因此,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不能直接指定,采购人代表也不得作为评标组长。

03采购需求可以高出国家标准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要确保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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