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处理调查发现,第一候选人及其同品牌基准价供应商均不应当享受价格扣除,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是否应当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看供应商得分排序是否发生变化。若第一候选人没有无效处理的情形,且得分仍然排第一的,不影响采购结果;若第一候选人得分不是第一,第二候选人得分第一的,可以另行确定;若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得分均不是第一的,考虑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2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是否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答:不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采购就应当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服务标准统一是指货物、服务的技术指标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致,没有差别,或者这种差别对采购人而言不重要,这种情况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如果技术、服务没有统一标准,或者技术、服务指标差别大或差别对采购人实现采购目的很重要,则可以考虑用综合评分法。
03某图书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当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核实投诉人是否具有该许可证?
答:可以向投诉人、当地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