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兴、卫芙蓉
资本多数决、有限责任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现代公司制度,使控股股东处于公司的支配地位,而中小股东因“股微言轻”从而在公司治理方面缺少话语权。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完善、细化,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更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层次和水平。为此,我们梳理了实务中中小股东易遭遇的困境以及新《公司法》中针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所涉及的相关规范,希望帮助中小股东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诉求,合理地选择救济程序。
01表决权
常见情况:开股东会不通知小股东,径行作出决策
现实中常常出现开股东会不通知小股东,大股东直接拍板作出决策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若小股东得知了此类情况,可以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或提起诉讼。而原《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行使撤销决议的期限为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往往是控股股东在未通知小股东参会的情况下已经作出了决议,因此小股东对于决议作出和自己的表决权受侵害一事完全不知情,等到发现时又为时已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针对这一情况有了新的规定,将原本“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这一起算时间修改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同时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一修改有效保护了小股东权益,但要提醒各位股东一定要注意撤销权的行权期限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若超过期限撤销权则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02分红权
常见情况:公司一直盈利,但提到分红,大股东就拖延拒绝
股东投资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投资收益,因此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也是维权的重点,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往往掌握在大股东手中,哪怕公司一直盈利,小股东也不容易得到应有的分红。
针对以上情况,若公司尚不存在分红决议,小股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请求分配利润,即如果确实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即使没有分配决议,法院也能够支持分配。
此外,若公司存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超过5年都不分红的情况,小股东可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尽早退出、挽回损失。
若公司已经做出了有关分红的决议但超过六个月仍迟迟不履行分红的义务,小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03违规分配利润
常见情况:提前已约定好分红比例,但大股东不按照约定的比例执行利润分配,单方减少给小股东的分红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现行《公司法》下,大股东不按约定好的比例来分红,小股东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大股东不仅需要把违规分红所得退还公司,如果造成损失了,还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04知情权
常见情况:大股东不告诉小股东真实的财务情况,导致小股东对公司的盈亏、经营等情况一无所知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分红、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等股东权利的基本前提。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在此规定下,作为股东不论其持股比例大小均有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且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去查账,从而找出其中的问题。股东除对持股公司有知情权外,新《公司法》中还明确股东有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权利,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05损害公司利益
常见情况: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小股东权益受损
现实中,常常出现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如股东利用财务控制地位以费用报销等形式侵吞公司的资产、股东将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等转移到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不与小股东商量导致公司亏损等等,面对此等情况,小股东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大股东承担侵权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出现前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股东应积极收集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公司损失的证据:比如私自做出重大决策的文件、侵吞公司财产的转账凭证、盗取公司商业机密等行为的证据,然后起诉大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要求赔偿。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也是有效打破控股股东压制、化解公司僵局的重要手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规定,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从而及时止损退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06 违规减资
常见情况:大股东自恃其对公司有着绝对控制权,强行减少小股东所持份额,甚至直接要求小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管理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想要单独给某位股东减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即使大股东持股比例再高,也不能给小股东强行减资。
如果已经被违法减资的,小股东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07 影子董事
常见情况:大股东不出面,但指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损害小股东权利
实践中常常出现部分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只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实权,其实质的职务行为如决策等行为均需依托于实际控制人或实控股东来进行,往往存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架空的情形。以往,这类影子董事以指示方式左右公司决策经营却无法追责,仅让名义董事承担责任无法实现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制和约束。因此,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新《公司法》引入了“影子董事”的概念,让名义董事背后的实控人一并对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公司运营。
对于小股东而言,可依据新《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的案情收集证据,起诉有不法行为的董事和高管,并让幕后的大股东也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08 挂名法定代表人
常见情况: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大股东手里,但是却让小股东担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现实中,大股东往往掌握着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但却找各种借口让小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美其名曰是给小股东权利,实则可能是想让小股东背锅,例如: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股东在没有细看的情况下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认可,此时作为法定代表人,小股东需要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小股东而言风险较大。且即便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因欠债被起诉且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债务时,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如果公司涉及一些经济类犯罪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小股东权益,我们特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如果非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原则上不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小股东被强迫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对于公司并没有实控权予以抗辩。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制度,其目标旨在解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问题而非局限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因此,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除非法定代表人确有过错否则公司不得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据此,如果小股东被迫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此条规定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09对外转让股权
常见情况:小股东希望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但遭到大股东多番阻挠
原《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具有“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性条件,该条件本意在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但实务中小股东却面临“想转让股权退出公司,而只要大股东不同意,那么小股东就无法顺利退出公司”这一困境。
新《公司法》的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这一规定,极大地简化了股权转让手续,意味着,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关卡,而仅需履行“通知”程序。同时更加明晰地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权程序,既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封闭的人合性,也确保股权流通的财产属性,能够有效防范股东恶意阻挠股权转让,一定程度上为公司僵局“破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10 关联交易
常见情况: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小股东权益
控股股东实施不当关联交易行为,本质上是其对公司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的滥用、对中小股东的压制和掠夺,常见的利益输送方式有:与大股东控制的第三方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公司主要业务到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或项目中、从第三方收取业务回扣等方式,这些削弱原公司的竞争力,或降低其盈利能力,损害了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
针对此类行为,小股东可综合考虑股权回购请求权、知情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规定,制定合适的策略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例如,小股东可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找到大股东实施不当关联交易的证据。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小股东应积极参加股东会,行使投票权,了解每次股东会的内容和决议事项。如果存在大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小股东还可以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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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股东知情权、明确股东决议撤销权、完善异议股东回购权等,通过这些特别保护措施,新《公司法》增强了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管理层,保障自身权益,各小股东也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这一武器,更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