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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33期: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认定及责任承担简析

发布日期:2024-09-12

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前,医疗机构要进行审批或备案。其中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同时也包含医疗机构开展诊疗业务的科目范围。本文将从医疗机构超诊疗科目范围和超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两方面进行分析。

1 医疗机构超科目范围执业

一、超备案科目范围执业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以1994年卫生部首次发布及历次修订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主,结合“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的特殊规定,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完整诊疗科目共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二级诊疗科目148个。

二、常见的超备案科目范围执业情形

1.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

根据《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11号),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2.仅登记“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

全科医疗科是指“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全科医疗科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

3. 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2 医疗机构超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按照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 1999年11月29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

在对医疗机构设立的要求中,场地、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是必须具备的,也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最基本依赖。脱离这些基本依赖,医疗机构可能会丧失完成其所申请备案登记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能力,使备案失去意义。除经备案的义诊、急救等,如果医疗机构脱离其场所开展医疗活动,实质是违反了其开展医疗活动医疗执业许可的基本要求,性质属于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医疗活动。

3 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责任承担

1.行政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对于医疗机构未在登记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大部分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处罚。

2.民事责任承担

当医疗机构超备案科目范围执业时,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超注册地址执业时,可能会因在无诊疗资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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