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超过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有效?
答:采购合同不因超时签订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规定是为了督促采购双方尽快订立合同,超时签订合同可能存在行政违法风险,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0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能否互相使用?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业绩不得相互使用。
03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然而此时项目因故废标,准备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该质疑吗?
答: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不得拒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若项目因故废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答复质疑时将项目相关情况一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