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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双流法院首例“立转破”案件,6个月实现普通债权100%全额受偿

发布日期:2024-09-24

新闻来源:双流法院微服务

近日,由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立转破”案件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法院正式审结,实现普通债权100%的清偿,切实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系双流法院受理并审结的首例“立转破”案件。“立转破”案件是指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其法院对该债务人企业依法具有管辖权,进而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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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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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万元,主营业务为健身房。

在短暂经营数月后,该健身房一夜之间关门“跑路”。2024年1月24日,以屈某某为代表的健身房会员们只得向双流法院提起服务合同诉讼,期望维权。

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经沟通研判,认为该案符合“立转破”标准,遂积极与屈某某沟通,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继续进行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可能面临的情况及转入破产程序的利弊。经慎重考虑后,屈某某主动向双流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

 

02 审理经过

2024年3月6日,双流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屈某某对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为管理人)。后管理人迅速对健身房经营场地进行接管,发现现场遗留大量健身器材、设施设备等,除此之外,未接管到其他资产。

2024年4月29日,该案顺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议案。会议后,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现任股东及前任股东提起追缴注册资本及侵害公司利益诉讼,并对健身房遗留资产进行网拍变价处置,共获得17417元。

后管理人先后两次向双流法院申请裁定无争议债权共计89笔346139.74元,上述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债权人大多为健身房会员。

2024年9月13日,双流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宣破后,因管理人前期开展的追缴债务人公司原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诉讼取得一审胜诉,破产企业前股东米某某在情势逼迫下,自愿提出全额清偿法院裁定认可的债权、本案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最终本案所有普通债权人(除一户债权人自愿放弃20%债权金额外)均获得100%的债权清偿。

2024年9月20日,双流法院裁定终结了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03 主要做法

立破衔接共促群体性纠纷源头治理

屈某某等人向双流法院申请服务合同纠纷立案时,立案法官通过立案登记、送达过程敏锐发觉到债务人公司未在工商注册地正常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而通过关联案件检索,该公司暂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遂立即根据双流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立破、审破衔接机制的操作指引(试行)》规定,及时与破产法官团队取得沟通,从破产管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足够清晰明确、是否已经构成不能清偿债务的破产原因等方面共同研判“立转破”可行性。在两部门取得共识后,遂积极向屈某某等人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自愿申请破产。

事实证明,“立转破”程序能够有效推动诉讼立案和破产受理的顺畅衔接和良性互动,直接打通纠纷解决的最前端和最末端,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维权成本,如本案89户债权人在没有花费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便实现了债权100%的清偿。

坚决打击侵占公司财产的恶意逃债行为

经管理人调查,案涉公司的基本账户几乎没有任何交易流水,前任股东米某某等人利用“拉卡拉”收款码将公司日常经营所得尽数转走,在达到目的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现任股东,使之成为“替罪羊”。加之该公司注册资本较低,无法涵盖全部债权规模,所以追究该公司前任股东侵占公司的财产行为成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突破口。

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管理人根据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深挖细查前任股东侵占公司收益的各项证据,并在掌握其个人名下还有房产的情况下,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确保胜诉利益;同时,管理人没有一味被动等待破产财产变现或向债权人募集诉讼费,而是直接垫付了相应诉讼费,及时启动追缴诉讼,取得一审胜诉判决。最终,破产企业的前任股东米某某面对极为不利的形势,最终自愿提出100%清偿本案全部债权、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屈某某等89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全额兑现。

“司法+工商”联动机制建立,源头防范破产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简易注销

在该案破产审查过程中,经债权人举报,法院发现该公司已完成税务注销,正在办理工商简易注销手续,承办法官立即向区行政审批局发函,要求其协助暂停为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实际行动对“逃废债”说不。

受该案的启发,双流法院向区行政审批局发送《关于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加强信息共享 限制企图逃废债企业办理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的司法建议,收到区行政审批局的回复和积极响应。通过月通报建立联动机制的方式,法院每月向行政审批局通报进入破产审查及拟进入破产审查的企业名单,对名单上载明的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等事项加以必要限制,解决了两家单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出现的漏洞,源头防止相关企业恶意逃债。

04 典型意义

该案系双流法院受理并审结的首例“立转破”案件。“立转破”案件是指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其法院对该债务人企业依法具有管辖权,进而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

 

通过立破衔接程序有利于集中化解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的批量性、团体性纠纷,如本案中产生的健身机构“跑路”群体性纠纷,从源头上避免诉讼程序的空转及司法资源的虚耗,实现纠纷实质化解。本案正是依赖于这一机制,将涉89名当事人的群体性诉讼纠纷在一件破产案件中得以实质性解决,债权人们不承担任何诉讼成本。

除此之外,通过破产程序的良法功能及管理人专业的素养,依法统一开展追究破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转移公司资产的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制定科学的追偿诉讼策略,切实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