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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66期:对核心产品销售业绩加分是否属于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发布日期:2024-10-09

 01 某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供应商能否对废标行为提出质疑?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题干所述情形,供应商认为废标行为及结果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以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

02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加分条件未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3 政府采购中,已参加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是否还能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答:可以参加。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对参与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做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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