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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36期:鉴定不能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的审查与认定

发布日期:2024-10-10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因诊疗本身的专业性,绝大多数时候需要鉴定机构对院方的诊疗行为对错进行界定。实务中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例如病程太过复杂鉴定不能、核心病历缺失导致鉴定不能、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患者家属未行尸检因果关系无法查明鉴定不能等情况。具体情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有区别。

一、病程太过复杂,鉴定机构无能力完成清晰界定之鉴定不能

当患者病情复杂,鉴定机构不具备清晰界定院方诊疗行为是否恰当的能力时,鉴定机构通常会退鉴,在数次摇号退鉴后还不能选定鉴定机构时,需要法官,结合常识认知、法律关系、介入因素、病程发展、诊疗规范、专家共识等因素对审查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对因果关系及责任进行认定。

二、当核心病历缺失,导致鉴定不能时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为重要的证据,是医患双方主张权益的最重要依据。完整的病历能够充分反映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所实施的诊疗行为,通过这些诊疗行为,鉴定机构能够判断院方是否存在不符合诊疗规范、专家共识等的诊疗过错,从而对院方的诊疗是否对患者最终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责任大小进行界定。

院方所提供的病历,通常是封存病历,缺失核心关键内容,导致鉴定机构不能界定诊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操作要求,院方的诊疗行为与最终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院方需承担过错责任。

三、院方应履行提示尸检义务但未履行

在院方应履行提示尸检义务但未履行导致未尸检时,分以下情况:

1. 死因明确,医患双方对死因无异议

当医患双方对死因无异议时,尸检已不是必要环节。鉴定机构通过对院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可界定院方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大小等问题。

2. 死因不明,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

此时,因院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未告知导致死因不明,且无法通过鉴定界定因果关系及过错比例,院方可能要承担较重过错责任。

3. 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行尸检,但从病历能够推定病程发展及最终死亡结果

在院方应履行提示尸检义务但未履行的情形下,笔者认为,院方承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考虑到患方在失去亲人的巨大悲怆中,无法预见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应苛责其未能自行要求尸检。

在病历中,除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需患方签字确认外,其他病历资料为院方单方书写而无需患方签字确认;只有院方未履行提示尸检义务或者拖延、未协助尸检以及拒绝患方提出的尸检要求而导致未能尸检,以致无法查明医疗过失及其因果关系时,院方承担相应责任。在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认定诊疗过程,结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权威医学文献等审查认定医疗过失。患者原发病情严重,现有医疗水平无法治愈或控制的,应从医疗固有风险和原因力角度,酌情减轻医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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