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采购文件是否可以只要求提供采购标的的某项检测,而不要求具体的参数?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检测报告的作用是为了证明投标产品满足采购参数要求,采购文件若只要求供应商进行某项检测,比如甲醛释放量、有害物质含量等,但不对具体的参数进行要求,比如未要求甲醛释放量、有害物质含量的具体限量等,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2问:在职证明是否构成对供应商从业人员规模的限制?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若未限定在职证明的形式和内容,不足以证明构成对从业人员规模条件的限制。
3问:某货物采购项目,其中一项采购标的为线路改造,参数要求包括线管、配线、安装等,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必须将线路改造的制造商填写为线管、配线的制造商?
答:不是必须。从题干看,采购标的“线路改造”核心是安装,线管、配线属于所需材料。若安装人就是供应商自己,供应商可以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制造商填写为其自己的名称,但要保证线配线符合国家强制要求,比如可能涉及的CCC认证,但建议采购人对类似的采购需求予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