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成立,但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是否可以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不可以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2将拟派服务人员的学历证书、特种设备操作证等证书作为实质性要求,是否构成对供应商从业人员规模的限制?
答:不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提供人员证书不等于对从业人员规模条件的限制。但须注意人员证书设置应当与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相关,且不构成不合理限制。
03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成立,但质疑人仍提起投诉,财政部门是否可以以质疑答复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受理其投诉?
答:不可以。质疑答复认定的质疑事项成立或不成立,均不属于不予受理投诉的法定情形,不影响投诉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