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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38期:病历的院方签名问题简析

发布日期:2024-10-24

病历的医院方签名问题,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医务人员签名不仅是对医院的诊疗过程的记录,同时也是对诊疗行为的监督与再确认,从可能的限度保证诊疗行为记录的完整性、管理的合理性、事后的可追溯性。

当前我国医疗管理上呈现手写纸质病历、计算机打印病历、电子病历并存的局面,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采用何种形式的病历。不同病历载体,存在不同的签名要求。

01手写纸质病历

指医务人员采用传统的笔、纸,手工书写的病历文件。需要有相关医务人员的手写签名,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医务人员对病历进行修改、补正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并在修改、补正处签名。

02打印病历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此类病历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病历信息均在电脑中形成,最终采用打印机输出、纸张打印,并由病历书写者手写签名。医务人员采用病历制作软件系统或者文字处理软件(如Microsoft Word、WPS Office)制作病历。计算机打印病历本质上属于纸质病历,因此应以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的打印件为准;实务中也存在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签名形式,医院对此种签名形式予以认可,那么使用电子签名的计算机打印纸质病历也具有合法性。医务人员实施修改、补正,也应当在手写签名的打印件上进行。

03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是无纸化病历,病历内容是以计算机电子符号信息组合而成,由计算机软件系统支持,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并有权威可靠时间源作保障,以后台备份、留痕系统保存病历制作、修改、访问的过程信息。广义的电子病历除包括狭义的电子病历,还包括计算机打印病历。互联网医院复诊患者的病历属于电子病历。实践中在电子病历9级划分中,5级及5级以下的电子病历,或者不能实现可靠电子签名、可查阅修改痕迹的电子病历,均系计算机打印病历。

在实践中,计算机打印病历和电子病历都可能涉及到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电子签名需要具备电子签名人专有性、对电子签名改动和对签署后电子数据内容及形式改动的可发现性。

关于电子签名第三方认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到目前为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有特别要求电子病历中的电子签名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所以,未做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病历的电子签名仍可成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但医疗机构应当对此予以确认,并对具有电子签名的医疗文书承担法律责任。

病历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签名是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如病历中存在应签名而未签名、错签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的签名形式,在医疗纠纷司法裁判中,可能会被认定为病历瑕疵或病历不真实,此部分病历可能会被当做不合法病历予以排除,从而使病历丧失其完整性,院方会因此承担更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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