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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研究53期|浅析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4-11-01

▣ 作者:杨乙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间的关系愈发复杂,关联企业因其关联关系在企业经营中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但随着经济关系复杂程度的加深,关联企业之间控制人交叉、资产及经营混同、欺诈性财产及债务转移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层出不穷,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实质合并破产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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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质合并破产之定义

实质合并破产源自美国破产案件中法官根据衡平的法律原则创造的一种判例法制度,其核心旨意是在破产程序中否认特定范围内关联企业的独立法人人格,从而将多个主体视为一个破产债务人,将其财产整合以供相关债权人公平清偿。目前,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主要应用于公司主体之间,以解决关联公司经营不规范状况,该制度虽然尚未在正式立法文件中得以明确,但在相关司法文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全国各地的破产实践中广泛存在。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困境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我国司法中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而从司法实践开始适用的制度,其的首次实践可追溯到2007年,但因区别于一般制度存在的立法保障,这种“先天不足”的制度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足够的规范支撑。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厘清了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主要内容,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程序处理做出了指引,但由于多为原则性规定,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细致的指引,同时《会议纪要》效力层级较低,只能作为裁定书说理引用的观点,无法作为裁定的法律依据。囿于缺失明确法源,人民法院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缺乏共识,法官裁判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适用标准和裁决的不一致、法律依据适用的混乱,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由此出现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裁判标准和裁判程序方面做法不一的困境。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认定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可见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有着审慎的大前提以及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三个基础标准。

(一)坚持审慎适用前提

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制度得以成立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奠定了公司存在和运营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对法人人格独立的直接突破,对其适用需秉持审慎的。具体来看,首先,法院需要对相关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标准单独审查,尊重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其次,在对债权人制度救济选择上,应当根据企业情况,在其他救济手段均难以实现问题的解决时,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作为最后选择。最后,该制度的适用需要严格判断相关适用标准,具体适用时采用多重标准的思路,对每一个标准都需要进行检视。

(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认定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核心标准,对其的认定三个方面综合检视:

1.成员混同。需要综合考虑关联企业间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重要岗位员工是否重合、交叉任职情况。

2.财务混同。需要审查会计凭证、财务账本是否混同,判断企业间流动资金、货币资产能否区分,以及查证关联企业间互相借贷、担保的情况从而综合判断关联企业是否丧失财产管理的独立性。

3.业务混同。关联企业产生经济原因是以对关联企业的整体控制实现经营成本的下降,因此考察各关联企业对经营项目是否存在决定权、控制权,企业经营时是否存在内部交易,从而实现对业务混同的判断。

除了对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进行判断,还应注意《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载明的标准还有着程度的限制即高度混同,故还应结合持续时间、涉及范围、造成影响的角度对是否达到高度混同程序进行认定。

(三)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认定

只有明确界定财产,才能明确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但区分企业间资产和负债涉及财务区分、法律判定、诉讼和仲裁等多方面工作,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清偿从时间利益到经济利益多方面的损失。实践中,区分财产成本过高通常表现为关联企业间资金款往来数额巨大,且存在大量账目记载、业务票据、支付凭证之间不相符的情况,而依据现有的账目及资料区分债权债务关系极为困难。在判断区分成本是否达到成本过高时,可以考虑财产区分实质付出的金钱成本和潜在的时间、人力成本,如对比破产管理费用与公司拥有的财产的情况以及财产区分对普通债权人清偿时间及数额可能的影响。

(四)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践初衷即保障破产制度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功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要尽可增加债务人偿债能力,提升债权人清偿率,维护债权人利益。故对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从正反两方面着手:从正向增加关联企业整体财产价值出发对实质合并破产能够获得的可预期收益对债权人集体利益的影响进行检视;从反向减少破产成本出发,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无需对资产与负债进行区分能否节约法律、财会以及相关的时间、人力、经济成本。

四、结语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作为一项在司法实践中诞生的旨在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新制度,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着其适用空间与独特功能。但由于当前我国仍然缺乏关于该制度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依据缺失、实体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在对该制度的适用中应在把握审慎的前提下,对案件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各个具体标准予以充分检视,进而保证破产法对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基本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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