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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71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发送质疑答复函吗?

发布日期:2024-11-13

问题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发送质疑答复函吗?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以电子邮箱向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发送质疑答复函,符合法定送达质疑答复函的方式。

问题2:甲、乙公司合并后,合并后的新公司可以使用甲、乙公司之前的业绩?

答:可以。《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前两家公司的业绩由新设公司承继,新设公司可以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但注意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并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有不予认可的风险。

问题3:进口产品厂家授权函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进口产品厂家授权函可以作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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