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佳萍
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中国特有的企业民主管理模式,其目的是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新《公司法》第17条强调了建立完备的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特别是在企业面临重大决策如改制、解散或申请破产时,这一制度赋予了职工更广泛的参与权利。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的参与权得到了法律明确保障,他们有权参与公司重要事务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例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和建议。这种安排不仅彰显了公司民主治理的实践形式,也确保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职工权益主要内容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是指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债权。我国在保障职工债权方面最突出的一项制度就是给予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的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债权应在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清偿。此外,职工债权无需债权人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知情权
在破产法语境下,知情权旨在要求破产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如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裁定的送达与公告、破产债权的申报事宜与审查结果、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职工债权的清偿等均应及时告知职工,保证职工知悉破产程序进程,对于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时,可及时维护其权益。
3.参与权
职工参与破产程序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工会以及个人这三种方式。《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新《公司法》第17条赋予了职工在企业申请破产前的决策参与权。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还是在申请破产前,职工的参与权利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安排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职工对破产过程的民主监督,更重要的是确保职工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到影响他们利益的重要决策中。这种参与不仅限于形式上的意见征询,而是真正赋予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参与机制,在公司治理和重大事务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4.监督权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的监督权是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的重要手段。这种权利使得职工能够跟进破产程序的进程,了解涉及公司资产和债务处理的具体情况。赋予职工以监督权,能够确保法院和任命的管理人员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法定权利。前述知情权和参与权即是监督权的一种体现。这种参与和监督机制不仅是对企业破产过程的民主化要求的体现,也是确保职工能够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职工债权的主要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职工债权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1.工资债权
工资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奖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在实务中尚存在争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6471号案件中认为,绩效奖金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中的工资范畴,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
2.工伤债权
《企业破产法》所列举的工伤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37条规定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企业未缴纳社保的,若职工出现上述情形则由企业承担上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43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
社会保险也称为“五险”,分别医疗、工伤、失业、养老以及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债权是指债务人欠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笔社会保险费。《企业破产法》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受偿顺位做了区分。第一受偿顺位为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第二受偿顺位为其他社会保险、税收债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10条的规定可知,补偿金包括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体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所规定的因职工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而应向其支付的补偿金以及第46条、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三、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职工权益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虽然《企业破产法》未明确将住房公积金列为职工债权的一部分,但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的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因此普遍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被视为职工债权之一。
2.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况。该条规定意味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既有劳动关系并不发生变化,只有在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届时劳动关系才终止。
3.第三方向破产企业的职工垫付职工工资、补偿金等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4.用人单位是否能主张补偿金已经包含在工资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中对补偿金的发放做了解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可见,即便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报酬之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提供相关证据,该主张也可能不被采信。
5.职工在破产前基于日常履职行为为债务人垫付的各种费用是否列入破产职工债权范围?
原则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职工在破产前基于日常履职行为为债务人垫付的各种费用不属于职工债权范围,但是目前在实务中该笔费用通常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如(2021)最高法民申3624号案例认为职工为公司垫付的费用是基于劳动履职,故应被认定为职工债权。而部分案例(如(2023)最高法民申3273号),由于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规,职工垫付款未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因此,该笔费用虽未被《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包含,但介于这些垫付费用是职工为了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且垫付资金的来源通常是职工的工资,因此该笔费用通常会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未能证明其垫付费用属于必要支出,或者这些费用不能被证明与其履行职务行为密切相关,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职工破产债权。
6.承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但未兑现的非常规工资性的高额奖金或者其他非正常收入,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不属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四、结语
在企业破产情况下,职工往往面临工资未结、社会保障款未缴、劳动合同未履行等多重风险。然而,新《公司法》第17条强化了职工在企业经营和治理中的参与权,为职工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债权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职工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确保其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新《公司法》第17条不仅推动了企业治理结构的民主化和透明化进程,也有助于在企业经营异常或破产时,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法律框架的支持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将更加有力地捍卫自身的权利,共同构建一个法治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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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制度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