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招标公告发布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能否延长采购文件获取期限?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八条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据此,题干所述情形可以延长采购文件获取期限。若顺延招采购文件获取期限后,距离开标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开标时间,给潜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留足15日。但题干涉及问题在电子化采购中一般不存在,因为电子化采购中一般在解密后才能知晓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情况,解密后发现不足3家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2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质疑答复时,是否可因质疑事项需要调查而延长答复期限?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前述条款中未规定期限扣除或延长情形,所以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其掌握的材料作出答复,不能以调查等理由延长答复期限。
03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采购人能否修改标的数量、最高限价信息?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修改采购标的数量和最高限价,修改后的数量影响采购标的的,应发布终止采购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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