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经历多家医院诊治常有发生,这篇文章我们对涉及多家医院的侵权责任关系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01多院担责判断的法律依据
在面对多个医院可能存在侵权责任的情况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或者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多家医院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如医院之间存在合作、协助、会诊甚至医联体等紧密关系,导致医疗行为无法明确区分,医院可能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情况,多家医院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每家医院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侵权医院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际医疗纠纷里,要认定一家医院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具有难度,往往得依靠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
最常见的是多家医院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承担平均责任。通常在多家医院侵权纠纷中,法官大多会依据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确定医院承担责任比例。
02不同担责情形举例释明
(一)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12)朝民初字第 11884 号
崔某因心脏问题,先到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 “心脏瓣膜病、高血压三级”,之后甲医院安排其到乙医院住院。手术是由两家医院的医生共同完成的,病历首页由甲医院填写,并加盖了 “甲医院、乙医院定点协作医院” 的印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收据由甲医院出具的。虽然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医师是会诊行为,应与乙院医疗行为一并评价,且两家医院坚称是乙院实施的医疗行为。但经法院审理发现,甲医院收费、填写病历首页这些关键环节,足以表明甲医院医师参与治疗绝非普通会诊,而是两家医院共同对崔某实施了诊疗,共同形成医患关系,最终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从案例能看出,医院之间存在紧密合作关系,如联合手术、病历收费混同的情况,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二)分别侵权但足以致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此情形在现实中极少见。以(2020)豫 05 民终 3132 号案为例,此案件中,某总医院的住院病历和某中医院的门诊病历都不真实,导致鉴定不能,无法认定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这两家医院都有医疗过错。法院判令两家医院对患者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在多家医院侵权纠纷里,最为常见的是各医院对其过错承担按份责任。以(2024)鄂10民终275号案为例,曹某因脑梗死、后循环、大动脉粥样硬化至甲医院和乙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综合考虑被鉴定人曹某的基础疾病及案涉诊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判定甲医院和乙医院对其各自诊疗过错承担轻微责任。
在涉及多个医院就诊的医疗纠纷中,需要厘清案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然后通过鉴定等方式界定医院的过错与最终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确定承担责任的医院、承担责任的形式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患方梳理诊疗事实、确定存在过错医院、借助专业鉴定厘清责任、合理合法维权,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更是促使医院提升诊疗水平、规范医疗的有力促动及对医疗行业的有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