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属于租赁不涉及产权转移,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租赁属于“采购”之一,题干若符合政府采购定义的其他三要件(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标的),则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02投标文件中提供已注销的证书,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答: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政府采购中的“虚假材料”一般限缩为伪造、变造、改造资料,或作出的承诺响应与事实不符。题干中提供已注销的证书,该证书因不是有效证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若该证书未经伪造、变造、改造,投标人也未明确承诺该证书有效的,不宜认定为虚假材料。
03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是否也应当备案、公告?
答:也应当备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及补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只备案、公告原政府采购合同,而不备案、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