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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78期:投标有效期超期后,供应商是否可以拒绝成为中标或成交总供应商?

发布日期:2025-01-15

Q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能参加吗?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但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若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提供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Q2投标有效期超期后,供应商是否可以拒绝成为中标或成交总供应商?

答:在招投标活动进程中,采购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供应商发出的投标文件系要约,中标通知书系承诺,投标有效期就是对供应商发出的投标文件这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约束性规定。故此,投标有效期超期时,是否接受中标或成交的决定权在供应商。题干所述情形,若无特殊规定,投标有效期超期,如中标供应商愿意接受中标通知书,可视为自动延长投标有效期,中标有效。

Q3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更换品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换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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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且具5年多财政部门驻场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5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