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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条实务评注

发布日期:2025-01-17

■作者:蒲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1条文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对比正式规定与征求意见稿,该条的主要变化为,“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基本原则。……对于重婚中善意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损害赔偿,该规定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故删除了但书条款。”

02分歧观点与典型案例

该条的制定背景为关于重婚效力能否因离婚、死亡而转为有效(补正)。对此,理论与实务长期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不能补正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认为,“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已只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制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7条第4款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亦应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2012)金民再初字第1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但阻却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种婚姻无效情形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合法化?对此,应当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因此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终止,后一婚姻关系仍为无效。最终金水区法院再审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宣告田华与郭淑云的婚姻无效。

(二)可以补正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后认为,“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上海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第9条规定,“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倾向意见认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7)皖0824民初2683号

裁判摘要:该条规定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即没有作出排除性或者例外性规定,故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应包含重婚情形。重婚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应理解为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者配偶一方已经死亡。本案中,杨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其有效婚姻关系已经法院调解解除,重婚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杨某不应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故对杨某要求宣告其与华某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区分另一方是否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曾主张,“请求确认重婚无效的诉讼中,如果提起诉讼时有效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一方已经死亡,重婚的效力能否因此补正,应当区分重婚另一方是否善意而确立不同的规则。如果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因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绝对无效,从性质上不应存在阻却事由,不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的婚姻效力在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补正。”

如前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曾采纳该观点,而笔者未找到采纳该观点的相关实务判例。

03实务总结

从笔者检索到的公开判例来看,重婚效力能否补正争议主要体现在婚姻无效纠纷、继承纠纷中,婚姻效力问题与是否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是否享有继承权等财产问题紧密相关。尽管理论分歧较大,但笔者发现绝大多数裁判均采纳效力可补正观点,其核心理由为此前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将重婚作为效力补正的例外情形。

曾有学者提出,“从重婚情形消失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目的和效果上看,此举并没有起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作用,相反,当事人容易利用一夫一妻制争夺财产或达到其他目的”8对此,笔者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最终规定更为合理,其主要理由是如果重婚效力可以补正可能形成不良的示范。至于当事人出于争夺财产目的主张婚姻无效问题,笔者认为即便如此,当事人的目的、手段均属合法,没有理由加以否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最终明确提出,“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明确重婚行为不适用效力补正。”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条属于重大司法观点变化,对婚姻效力纠纷、继承纠纷实务影响较大,需要特别关注、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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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第八届成都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2018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

 

相关注释

1.陈宜芳、吴景丽、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杂志”微信公众号,2025年1月5日。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6页。该部分理解与适用由韩延斌法官执笔。

3. “重婚情形已消失能否判定现存婚姻有效——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判决田雄华诉田华、郭淑云婚姻无效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8日。其他类案:(2021)湘1227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

4.吴晓芳:“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1辑(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5.四川地区类案:(2015)眉民终字第557号、(2020)川1502民初6703号、(2020)川1325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其他省市新近类案:(2020)粤06民终2642号(继承纠纷)、(2023)粤0605民初31181号、(2023)冀0827民初2235号、(2023)桂11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申2779号民事裁定书。

6.王丹:“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适用规则”,载《人民司法(应用)》2022年7月上旬(总第966期),第27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陈爱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增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79页。

9.陈宜芳、吴景丽、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杂志”微信公众号,202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