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服务项目中,相关货物的制造商为大型企业,供应商是否能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由此可见,服务项目看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自身的企业划型,与服务涉及的相关货物制造商划型无关。
02含物业服务内容的项目是否可以“后勤服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在3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属于集采目录内的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若物业服务内容预算金额达到前述数额的,整个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03物业管理项目最低价评标法,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两个类似业绩,财政部门收到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业绩的举报,举报成立,另有4家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之规定,鉴于题干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财政部门应当决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