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领域,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直接影响着这一关系的走向。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该如何认定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对医患双方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患者来说,它关乎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来说,准确认定合理诊疗义务,能为其执业行为提供清晰准则,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1.资质——合法性要求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这是开展诊疗活动的基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务人员也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2.符合医学规范——合理性要求
诊疗措施应基于患者的病情、症状、体征等,严格遵循医学专业的常规和标准。医生在制定诊疗方案时,需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适宜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手段。诊疗行为违背医学常识,医学教科书,指南、专家共识等规范,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患者的知情权——告知义务要求
医务人员有责任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替代方案,取得其知情同意,以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4.诊疗记录——反映诊疗过程的依据
完整、真实、准确的诊疗记录至关重要,需要医疗机构详细记录诊疗过程。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诊疗记录是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关键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的内容、格式、时间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诊疗措施等信息。若出现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将严重影响诊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出现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可能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5.特殊情形下的合理诊疗
1.紧急救治情形
《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紧急救治情况下,医疗机构并不是一律不承担责任,如果诊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规定,并因此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院也需要承担责任。
紧急情况通常具有几个显著特征。患者的生命健康面临极其严重的威胁,救治时间紧迫,医务人员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决策并采取行动,无法像常规诊疗那样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长时间的讨论。例如,急性外伤导致的严重创伤、大出血引发的失血性休克、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等,都属于典型的紧急病症。这些病症一旦发作,病情往往迅速恶化,若不及时处理,患者的生命将危在旦夕。
合理诊断及治疗,并将损害后果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紧急情况下,首先需要医务人员针对病情表征进行合理判断。例如,当出现上腹部、后背疼痛时,需要考虑心脏相关疾病并针对性进行诊断,并予以及时的诊治,将患者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患者的病情符合相关指征,而医疗机构未进行合理诊断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一,有时尽管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忠于职守,竭尽全力,但由于其他原因仍然使患者遭受了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此后果纯属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够预见又不能完全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情况,对这些情况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因此,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在紧急救治和患者病情、体质异常情形下,医疗机构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在符合诊疗规范、无法预见可能出现的病情相关变化时,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而不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合法权益以及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合理诊疗义务涵盖多个方面,从遵守法律规定和医学常规,到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再到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对等。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严格履行合理诊疗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医疗技术,更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医务人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保持对患者的关爱与耐心,在诊疗过程中严谨细致,确保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而对于患者及家属来说,理解和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同样至关重要,相信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积极沟通病情,在了解诊疗方案和风险后,理性做出决策。同时,也要尊重医务人员的辛勤付出,共同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