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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中担保人责任探析

发布日期:2025-02-08

融资性贸易的起因往往是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困难,为解决资金问题,采用贸易方式达到融资借款的目的。在融资性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资金提供方基于对资金使用方资质和还款能力的质疑和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要求提供担保措施增信。一旦出现资金风险,资金提供方通常选择偿还能力较强的交易主体(通常为国有企业)为被告以买卖合同起诉,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国有企业通常会抗辩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应由资金使用方还款。若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作为借款人的民营企业往往缺乏还款能力,作为通道方的国有企业也仅承担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此时担保人的责任认定将直接影响资金提供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也事关能否收回资金。

因此,探讨担保人的责任认定对诉讼策略确定、各方权益保护及实质解决争议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担保人的责任认定路径及具体责任承担情况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01买卖合同纠纷框架下担保人责任通常不作认定

在涉及融资性贸易的案件中,从合法合规、证据组织便利性、履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资金提供方往往基于买卖合同起诉其上游或者下游交易主体,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以达到快速收回资金的目的。在买卖合同框架下,原告是否能顺利达到诉讼目的?笔者检索到的司法案例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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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案例的共性在于,当事人主张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未被法院支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处理原则,因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所涉主合同债务无法确定,从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也无法进行认定。在该种情况下,资金提供方想要快速通过诉讼收回款项的目的难以实现。

02借款合同纠纷框架下担保人责任需要根据合同效力、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主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此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等认定担保人的责任。笔者检索到的司法案例观点分类整理如下:

观点一:借款合同有效,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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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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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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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实务总结

根据笔者梳理的上述案例观点可以看出,在涉及“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案件中,法院“穿透”审查并已完成法律关系的转性认定后,当事人仍以买卖合同为请求权基础并进而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将不会得到支持。当事人以借款合同为请求权基础情况下,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实务观点不一致,甚至存在同一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如(2019)赣民再44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再审法院认为担保人存在过错并判决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观点不一致的核心在于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买卖合同项下债务进行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存在,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已经超出了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是否会过于加重担保人的责任。要平衡好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且更加客观、科学。在商事交易中,担保人提供担保一定是基于某种商业交易逻辑并达到一定的商业交易目的。尤其是主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通谋虚伪”行为或者主合同违背金融政策导致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更应当深入探究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在交易中的参与程度、担保人的决策及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等,便于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责任,实现各方权益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可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结合业务模式、主合同性质、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主债权确定、及时通知担保人等细节,避免风控措施失灵。在诉讼过程中,也需结合证据材料、债务人及保证人履约能力、庭审情况等确定及转换诉讼思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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