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Q: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否必须组织质证,是否必须向投诉人出示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答:不是必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由此可见,是否组织质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并不是必须组织质证。
02
Q:食堂服务150万采购预算,是否必须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答:题干项目可能不属于法定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应当专门面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食堂服务项目一般不属于前述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根据该办法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之规定,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03
Q:A公司(大型企业)对B公司100%持股,B公司(中型企业)对C公司(小型企业)100%持股,C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是否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之规定,鉴于C公司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若与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以及无其他不应当享受中小扶持政策的特殊情况,则可以享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