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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研究56期|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庭外程序构建

发布日期:2025-02-28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人债务问题日益凸显,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和完善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制度构建,分析庭外程序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制度定位、立法模式及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01引言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在法院主持下参与和解,适用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个人债务问题的日益严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必然趋势。而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和完善对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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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理论基础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制度,以及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和解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强调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利益平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在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中,通过调解和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既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为债务人提供重生的机会,符合现代社会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

此外,个人破产庭外程序还体现了破产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破产法不仅追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还注重破产程序的效率。个人破产庭外程序通过分流案件、减轻法院负担,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在庭外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避免了因进入庭内程序而可能遭受的声誉和财产损失。

(二)现实基础

1.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长足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完善。这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通过借鉴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可以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满足个人破产案件处理的实际需求。

2.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试点 

我国多地已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和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如台州、温州、东营等地的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成都市破产法庭发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施行。这些试点工作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也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

3.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这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中的信用咨询和债务人教育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信用咨询,可以准确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为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债务人教育,可以提高债务人的财务管理能力,降低再次陷入债务危机的风险。

03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制度定位

(一)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关系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与破产和解制度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破产和解制度是在法院主导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程序。而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则是在法院外,由相关机构主导,通过调解和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程序。

尽管二者在程序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互补性。破产和解制度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为和解协议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和解协议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而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则通过调解和协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债务清偿途径,降低了案件处理成本,提高了效率。

因此,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与破产和解制度应并存,共同服务于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庭外程序可以作为庭内程序的前置程序,通过分流案件、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同时,庭外程序中的调解和协商也为债务人提供了在庭外解决债务问题的机会,避免了因进入庭内程序而可能遭受的声誉和财产损失。

(二)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角色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庭外程序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庭内程序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个人破产程序的完整体系。其次,庭外程序通过分流案件、减轻法院负担,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促进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运行。最后,庭外程序中的调解和协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债务清偿途径,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为债务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

04国内外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比较研究

(一)国外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实践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个人破产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和债务清算两种方式。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重新安排债务清偿计划和方式。债务清算则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清偿。美国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保护债务人权益等特点。

2. 英国

英国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主要包括个人自愿安排(IVA)和债务缓解令(DRO)两种方式。个人自愿安排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提出还款计划,债权人进行表决并通过后生效。债务缓解令则是指对于债务较少且无力偿还的债务人,法院可以颁发债务缓解令,免除其部分或全部债务。英国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具有灵活性高、保护债务人权益、促进债务清偿等特点。

3. 德国

德国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主要包括庭外和解和消费者破产计划两种方式。庭外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破产程序的启动。消费者破产计划则是指对于无力偿还债务的消费者,可以制定破产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债务清偿。德国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具有程序规范、保护债务人权益、促进债务清偿和信用修复等特点。

(二)国内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实践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已有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深圳市为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其中规定了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程序。根据该条例,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前,可以参加庭外和解程序,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庭外和解程序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具有程序简便、效率较高、保护债务人权益等特点。

(三)国内外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比较分析

1.相似之处
国内外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在目的、原则和功能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其目的都是清理债务人的债务、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清偿和信用修复等。其原则都包括公平正义、债务清理、信用修复和效率原则等。其功能都包括避免破产诉讼的烦琐和成本、提高债务解决的效率、保护债务人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等。

2.不同之处
国内外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在具体制度设计和实践方面存在差异。由于法律传统、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各国在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例如,美国在债务重组和债务清算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英国则注重个人自愿安排和债务缓解令的灵活运用;德国则强调庭外和解和消费者破产计划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庭外和解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相对较少。

05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庭外程序的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重要辅助。通过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可以准确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为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个人信用制度还能够对债务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逃避债务或恶意拖欠。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加强政府主导机构与民间机构的联动与数据共享,完善对个人信用的评价、登记、风险预警等体系。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 

信息共享制度是个人破产庭外程序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可以减少个人信息搜集与处理的成本,便于行政机关及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我国应建立健全司法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破产信息共享以及破产状态公示;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司法系统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系统及部分民营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享新增破产人员名单、已破产人员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情况等信息。

3.建立健全惩戒制度 

惩戒制度是提高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威慑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可以对逃避债务或恶意拖欠的债务人进行惩戒,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我国应从失权程度和失权期限两方面优化债务人失权制度,明确庭外程序也适用于该制度;同时,还应加强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监督,适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如警告、罚款、限制消费等。

(二)完善信息化建设

1.建立庭外和解信息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庭外和解信息平台,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在线协商和和解。通过信息平台,可以方便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债权申报等材料,债权人也可以在线查看和确认债权,提高庭外和解的效率和便捷性。

2.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 

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法院、银行等,确保庭外和解程序中的信息准确、及时、完整。通过信息共享和协同,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庭外和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庭外和解的成功率和效率。

(三)加强宣传教育

1.提高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和理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庭外和解程序,通过协商和和解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增强债务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对债务人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和庭外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债务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庭外和解程序解决债务纠纷,避免破产诉讼的烦琐和成本。

06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运行机制

(一)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可以向相关机构(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或法院指定的机构)提出庭外和解程序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债务清单、财产状况说明等。相关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启动庭外和解程序。

(二)财产申报与核查

债务人应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机构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包括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核查结果将作为协商和解的重要依据。

(三)债权申报与审核

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机构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结果将作为协商和解的基础。

(四)协商与和解

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相关机构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明确债务人的还款计划、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和解期限等内容,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将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五)执行与监督

和解协议达成后,债务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相关机构有权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对于违反和解协议的债务人,相关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07结论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整合两篇文章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制度构建,分析了庭外程序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制度定位、立法模式及完善建议。

首先,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制度以及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试点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为其提供了实践基础。

其次,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与破产和解制度并存,共同服务于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庭外程序可以作为庭内程序的前置程序,通过分流案件、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同时,庭外程序中的调解和协商也为债务人提供了在庭外解决债务问题的机会。

最后,为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从明确庭外程序的性质与定位、设立行政型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庭外程序的开展流程、完善庭外程序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入手。同时,还应加强调解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宣传和教育等,以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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