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结果公告未公布评标报告,是否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答:不违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对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公示主要标的信息。评标报告并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02.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但未中标,间隔50余天后被顺延为中标供应商,能否以间隔时间太长为由放弃中标?
答:取决于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投标有效期,若投标有效期大于该天数,以间隔时间太长为由放弃中标容易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可能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投诉人分别就同一采购程序在质疑期内向代理机构提起了两次质疑,并基于两次质疑事项内容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投诉事项是否应当受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若采购文件对此予以了规定,投诉人就同一采购程序提起的第二次质疑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及采购文件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作者:李翠玲律师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且具5年多财政部门驻场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500余件。